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有什么区别(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有什么区别呢)
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区别
定义和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和目的等区别。
1、定义和犯罪行为区别: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儿童从合法监护人的控制下带走或转移的犯罪行为。拐骗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使儿童离开合法监护人的犯罪行为。
2、犯罪动机和目的区别:拐卖儿童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获利。犯罪分子通过卖儿童获取金钱或其他非法利益,或者将儿童用于非法活动。拐骗儿童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或诱骗儿童离开合法监护人,获得财产或其他非法利益。
拐卖儿童与拐骗儿童有什么区别
我支持
拐骗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如果拐骗后进行出卖,则性质就应定为拐卖。拐卖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勒索钱财,则应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绑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4月7日)下午2时30分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孙卓被拐案符建涛被拐案将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拐走孙卓和符建涛的人贩子吴某龙将出庭受审。
从2007年12月7日孙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涛被拐至一审开庭本案的犯罪行为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均已超过15年 孙海洋对量刑建议表示 难以接受 检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被告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吴某光涉嫌窝藏、包庇罪,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此受害人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被拐孩子家长群体均多次公开发声称“难以接受。”孙海洋向记者表示,如果按照这个量刑建议判决,他将提起上诉。吴某龙案将会是一个“样板”,他会追究到底,不会谅解人贩子。同时,他也希望推动拐卖儿童“买卖同罪”。孙海洋代理姚克枫律师向记者表示,据他判断,本案不会当庭宣判。
不接受嫌犯道歉 4月6日下午,孙卓的姐姐也在开庭前一天,同父亲一起面对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她曾写下《回家:14年又57天》一书,记录了“人贩子”给这个家庭带来的14年伤害。孙卓的姐姐孙悦向记者表示,4月7日的庭审,只有父亲一人参加,“他习惯了一个人去扛下这些事,不想让其他家人卷入。但我今天还是想和他一起来发声,这不仅仅是支持他,也是去支持很多没有寻到孩子的寻亲人。”,同时,孙悦还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孙海洋表示,从案发至今,嫌犯和嫌犯亲属均未和他联系表达歉意。4月7日,他在庭审上也不会接受嫌犯的道歉。
不论拐骗或者是拐卖,给当事人,给两个家庭带来了不可恢复的伤害,造成的痛苦是一样的,性质一样恶劣,就应该同样的处罚!必须严惩!
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的区别在哪里?
拐骗罪是指利用欺骗、诈骗、绑架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变更他人姓名、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行为。拐骗罪是侵犯人权罪之一,适用于对成人、儿童以及其他人的伤害和剥夺其自由的行为。
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剥夺儿童的生存权利为目的,将儿童卖往他乡他乡或者其他人手中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之一,适用于对儿童的人身伤害和剥夺其生存权利的行为。
虽然拐骗罪和拐卖儿童罪都涉及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和生存权利的行为,但其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等不同,其法律适用和处罚也不同。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拐骗儿童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但是,如果拐骗儿童只是为了寻求某种目的,例如迫使受害人就范或者是为了寻找儿童本身的目的,那么可能被认定为拐骗罪。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认定。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1、拐骗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比较轻。2、拐卖儿童罪,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更重。这两个罪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拐卖罪,一般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性质恶劣,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拐骗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孙海洋这个案子,警方没有查到人贩子吴某龙存在拐卖的罪行,所以,检方只能按照拐骗罪量刑,而根据法律规定,最多只能判五年。和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相比,人贩子作恶的代价太轻了,所以说,拐骗罪这个罪名不是在保护被拐孩子,而是在保护人贩子,应该取消拐骗罪,把拐骗罪和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只要拐带,不管是否买卖,都应该量刑十年以上才对!对于寻子家庭来说,拐骗罪跟骗卖罪有什么区别,对于一个丢失孩子的家庭,受伤害的程度是百分百的,但法律上的骗跟卖却是天壤之别,骗是最高量型5年,卖是最低5年,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孙卓被拐案,有可能会以骗来定罪,因为时间太久,没有找到吴飞龙卖孩子的证据,而且他一直不承认收了买家的钱。如果说给吴飞龙量型5年,不要说孙海洋不同意,寻子家庭不同意,连我们这些千千万万的老百姓都不同意,这样的法律怎么能震慑住人贩子,每个拐卖小孩的人贩子被抓到了,都可以说只是骗来送人或自己养,不承认有经济上的互动,法律上的漏洞给这些人贩子转了空,让他们肆无忌惮的活动,偷了别人家的小孩,却可以安然无恙的生活,所以呼吁骗跟卖同罪,买卖同罪!你们支持吗?@花情怀完全赞同!不管是拐骗还是拐卖,对原生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只要把孩子拐走的那一刻,对原生家庭的伤害就已经造成,拐卖拐骗应该一样定罪~
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区别
法律主观: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量刑不同,拐卖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观行为不同,拐卖儿童罪有出卖行为,而拐骗儿童罪没有;侵害的客体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台法权益,而拐卖儿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儿童拐骗和拐卖有什么区别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拐骗罪和拐卖儿童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它们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追诉期限等都有所区别。
拐骗罪是指以欺骗、利诱或其他方法,诱骗他人离开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使其受到侵害或者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拐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诱骗手段和侵害目的。 拐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骗罪的追诉期限是五年。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诱拐、绑架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儿童,并以交付财物为条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的主要特征是出卖目的和交付财物条件。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罪没有追诉期限。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拐卖儿童罪比拐骗罪更加严厉和严格,反映了国家对保护儿童权益和打击人口贩卖的高度重视和决心。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卖儿童罪可能会有一些正面和负面的影响。
正面的影响可能是:
可以提高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震慑力和惩戒力,使人贩子无所遁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 可以体现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受害程度和伤害性质的充分认识和尊重,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同情和支持。
- 可以促进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的完善和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人权和法治。
负面的影响可能是:
可能会增加司法的难度和复杂度,因为要证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有出卖目的和交付财物条件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不容易获取或者被人贩子销毁。
可能会引起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和分歧,因为拐骗罪和拐卖儿童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确,有些情况下可能难以判断是诱骗还是出卖,或者是否存在交付财物的条件。
可能会影响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比如一些无法生育或者贫困的家庭,可能会通过非法渠道收养或者领养一些被拐儿童,而这些家庭可能并没有恶意或者利益动机,而是出于爱心或者同情。
如果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卖儿童罪,这些家庭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压力。
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的区别是什么
一、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怎么区分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二、拐卖儿童罪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二)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三)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式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在区分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出卖儿童的目的,若是拐骗儿童主要是为了贩卖从中获利的话,这样的行为一般是按照拐卖儿童罪来定罪处罚,就不宜认定为拐骗儿童罪。而在认定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时候,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此时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存在差异,只能说犯此罪最重判处死刑,而不是一律处死刑。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有什么区别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2、犯罪对象不同: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骗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人身受买卖的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综上所述,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在客体要件不、犯罪对象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骗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在哪里?
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针对拐卖、绑架、诱骗、贩卖等涉及儿童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拐骗罪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儿童,还包括成年人,而拐带儿童罪则更加专注于对儿童的保护。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范围、罪名的具体内容、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证据的要求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估。
首先,应当考虑到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拐骗罪主要是为了打击绑架、拐卖等行为,而拐带儿童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如果将这两个罪名统一起来,可能会使儿童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这些罪名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变得模糊。
其次,应当考虑到证据的要求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拐骗罪和拐带儿童罪在证据要求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上也有一定的不同。拐骗罪的认定需要证明被害人被诱骗或欺骗,而拐带儿童罪的认定则需要证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如果将这两个罪名统一起来,可能会使证据的要求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变得模糊,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我不支持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到儿童特有权益的保障和司法的公正,以更有效地打击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