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规定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公安机关如何收集犯罪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综上所述,公安局对有组织的犯罪案件立案,收集证据要从几个方面入手,刑事犯罪的证据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等。对组织团伙犯罪分子关押的时候要注意单独关押,防止其串供,确保证据客观真实。
如何依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八种方法包括阅读材料、开会交流、察看现场、发送函件、向第三方取证、固定证言、网络检索、公证保全。
在收集证据时,在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严格保密”等要求外,还应注意:
1、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收集证据要注意明确证明对象;
3、收集证据要注意保全和固强证据
一、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什么作用
1、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明白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情况。
2、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3、证据对法院作出判决的作用,即法院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的认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托,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民事纠纷也就无法通过判决来解决。
三、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
1.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的三个特性,但是事实上想要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3.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二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证据如何收集和使用
法律主观:
证据 的收集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结算证明等凭证。 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如 医疗费 、鉴定费、交通费各种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原件; 2、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 3、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 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 4、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如不得对 证人 引供、诱供和逼供; 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人入室行凶被男子反杀,被认定正当防卫,该起案件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社会各个角落所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通过网络在很短的事件便传遍全国,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议论。而近些年我国社会频繁出现各种因遭受恶人殴打欺凌反抗失手将恶人打死的事件,按照我国社会普遍观点,入侵住宅行凶 伤人,即便被户主打死,户主也没有任何责任,同样根据国际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入侵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住宅主人有权利使用任何手段击毙或杀死入侵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面对不法侵害,不法入侵住宅等犯罪行为时,被侵害人反抗而造成侵害人死亡的,很大可能会被判定防卫过当而面临牢狱之灾。
网络曝光了一起发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正当防卫案件,具体案情为:2018年5月20日晚,巨鹿县村民刁某翻墙闯入董民刚家滋事,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头车钥匙戳扎董民刚的脸等部位,致其满脸是血。董民刚奋起反抗,在打斗中用剪刀将刁某杀死。在社会公众观点下,刁某绝对死有余辜,而被打的董某应该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现实却是董某在防卫反抗过程中将刁某杀死,被邢台市公安局数次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以故意杀人罪移交检察院起诉。
2018年8月4日,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9月19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并列出7条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对董民刚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刁某是否在董民刚家与李某过夜、刁某与李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2018年10月19日侦查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移送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4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遂向侦查机关又列出7条补查提纲,重点对案发前刁某到董民刚家的频率及对董民刚的态度、作案工具剪刀平时放置的位置等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2019年1月3日邢台市公安局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然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今年1月3日再次移送邢台市检察院。
邢台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前因事实对于认定案发当晚的董民刚主观心态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主要在作案过程,证明案发前因的证据比较单薄。在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院决定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及时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该院先后派员赴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从案发前刁某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及其社会表现、董民刚的社会表现,表明董民刚非常惧怕刁某,印证了董民刚在案发当晚的主观心理十分恐惧,害怕自己和家人遭到刁某报复,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委曲求全,也印证了刁某盛气凌人、凶残无比,由此证明了案件发生时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实施防卫的强度,从而为准确判定案件性质奠定了基础。
今年1月29日,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
通过这起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定我们可以看到,当外人闯入家中行凶伤人,主人反杀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多么的艰难,作为实际侦办机关的公安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为何数次认定董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涉嫌故意伤人,不难看出邢台市公安局存在“谁死谁有理”的思想,甚至在侦办过程中有故意隐瞒案情,意图将该案件定性为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的嫌疑,不然作为专业的侦办案情的公安机关,案情侦办的结果不仅仅完全违背民意,反而处处透露着强硬,简单,敷衍,甚至还不如检方自行调查的结构详细,对于案件真正的受害者董某造成的精神压力不亚于入室伤人,死有余辜的刁某。
为何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对于董某反杀刁某的行为数次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以故意伤人罪起诉,要知道,故意伤人和防卫过当,过失致死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故意伤人致死刑罚要远远大于防卫过当和过失致死。难道警方仅仅以董某反抗侵害,就认定董某存在杀人的心思,便以此认定董某就是要杀死刁某?还是警方知道刁某不会杀死董某,刁某的行为一直未对董某生命造成伤害?这些都无疑说明一点,那便是邢台警方在此次正当防卫案件侦办和定性上存在问题,过于偏重死者而忽视反杀者的正当权益和正当行为,恶意的将正当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
公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而面对恶意侵害时,我国司法机关和社会应该鼓励公民面对恶意侵害进行反抗和防卫,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弘扬社会正义风气,而不是忽视侵害事实,谁死谁有理,枉顾被侵害人的权益,片面、敷衍、甚至是不负责任的将被侵害人认定成犯罪嫌疑人,造成冤案的发生。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执法机关更应该在面对合法公民反抗甚至反杀侵害者的案件时,根据案件真实情况,勇于认定正当防卫,鼓励公民反抗不法侵害,抵抗违法犯罪的行为,毕竟真正的社会稳定不仅仅需要执法部门的维护,更需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如果民众反抗不法侵害,抵抗违法犯罪的热情被打压,对违法犯罪冷眼旁观,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维护社会稳定,不亚于杯水车薪。
证据如何收集
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的方法:1.询问。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