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目的”?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向阿里巴巴申请贷款并据为己有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103010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根据规定,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针对的犯罪对象应当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对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则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自然人不是本罪的客体。
那么,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否属于诈骗金融机构,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外,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采取的是骗取贷款的手段。这时候怎么区分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诈骗对象,仍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采用盗取、篡改天猫商家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更换手机号码的方法,冒充上述商家向阿里巴巴申请天猫订单贷款;阿里巴巴将借款发放至上述三家公司对应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邹某随后将三个支付宝账户的部分款项分别转入牟林、黄某、陈某等人的账户。三家公司发现账户被盗的事实后,通知了支付宝,支付宝从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中截留了尚未转出的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到账后立即将款项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可见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分析:
案件焦点:1。被骗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骗取贷款的目的。如下所示:
(1)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依法由央行批准。
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没有取得金融牌照,但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合法批准的。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同时,考虑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金融公司,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事实上,在一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2)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有偿还能力吗?
应着重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常的收入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借款数额不能匹配,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是否用于非法目的等
如果借款人不用于贷款目的,而是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或者偿还旧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否恶意逃避还款?
人故意逃匿、转移财产或者低价变卖财产,导致其无力偿还,本质上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
4.采取其他措施使贷款无法收回
在实践中,可以从贷款资金流向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投入生产经营,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偿还,则可以推定其不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另外,客观上也不能全怪。只有在借款到期后行为人未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偿还能力,且没有挥霍、隐匿财产,则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他人信息,以他人名义诈骗接入机构,同时将获得的贷款转入自己账户,但最终目的是让自己逃避还贷责任,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如果贷款资金进入单位账户,由单位控制和使用,即使一切事项都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是犯罪主体以外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将单位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应将相应的自然人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
相关问答: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法律分析: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分析:一是看申请贷款时,行为人的公司、经营的生意除资金短缺,其他方面是否能正常运转。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甚至之前,公司、经营的生意正常,有据可查,则一般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种情况需要注意,即行为人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纯粹为了贷款而设立公司,后又进行包装,制造繁荣景象的情形,这就不能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贷款诈骗罪如何认定
贷款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 诈骗罪的认定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1、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 借贷合同 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 诈骗罪 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贷款诈骗罪认定标准有四:1、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表现形式。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犯罪人串通并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银行贷款诈骗,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定贷款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第三,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笔者认为,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5)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7)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致使贷款无力偿还的等。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第一,行为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第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第三,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即上述7种情形,等等。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三、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活动领域的扩大,贷款不能归还的风险也可能加大,贷款纠纷也会增加。实践中,许多贷款诈骗案件的案发,往往并不是在行为的当时或者在其后的很短一段时间,而是在行为人不能归还到期的贷款时才被发觉的。但贷款到期不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而无力偿还。
所谓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从理论上讲,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一般的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一般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加以区别:一是看贷款关系是否正常、合法,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是否正当;二是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三是看发生到期不还的原因;四是当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有无履约能力;五是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作出经济偿还的努力。如果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正当,符合借贷合同的规定,行为人当时具有履约的能力,贷款到期未还只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其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而且借款人尽了偿还努力的,应视为正常的借贷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申请贷款当时,行为人根本无履约能力,则存在欺诈的可能。但行为人当时有部分履约能力,在取得贷款后积极采取措施作出履行,但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一般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贷款到期后行为人只是口头上承认借款事实但并未有任何积极筹备偿还的努力的,则不能排除其诈骗的可能。
四、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区分
在实践中,贷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属民事意义上的贷款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由贷款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其根本仍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如果行为人意在非法占有,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尤其是对于以下几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1)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经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2)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贷款人追索债务的;(3)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但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
五、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鉴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都是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实施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实践中有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有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1)相对于合同诈骗而言,贷款诈骗是特别法规定的,根据法条竞合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条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应舍弃特别法条而适用普通法条,如单位贷款诈骗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自然人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这显然违反立法本意;(2)刑法分则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大多规定了单位犯罪,对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应不是立法的疏漏;(3)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毋庸置疑,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是法条竞合关系,在法条竞合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构成诈骗罪或者贷款诈骗罪,单位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单位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中,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如不以犯罪论处,不仅属放纵犯罪,而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个犯罪构成,就应以哪个犯罪定罪处罚,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