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什么程序审理
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不当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其提起的原因通常在于对执行标的存在权属等实体争议。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实体正当性的救济方法。本文通过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1.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
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2.异议之诉种类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里主要介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零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许可执行之诉
法律主观:
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时间上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必须在有效期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执行法院变更时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
一审开庭审理前,执行案件因被指定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法院变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变更后的人民法院管辖。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由原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法院变更前已经受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条【执行完毕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针对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案外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第三条【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事由而终结,案外人未撤回起诉或者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三)再审申请审查的,裁定终结审查。
前款规定情形,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诉请作出上述处理后,可以对确权请求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第四条【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等法律文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被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处理】
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第六条【案外人提出给付请求的处理】
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该执行标的单独提起给付之诉,或者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等具有债权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就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
第七条【案外人对优先受偿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救济程序】
担保物权人等优先受偿权人依据确认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等法律文书申请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仅以优先受偿权不成立、不生效或者无效,据以执行的判决等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但是,案外人同时提出与据以执行的判决等法律文书无关的其他理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予受理。
第八条【案外人请求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时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案外人具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者向出卖人提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或者虽无上述积极行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客观理由的,可以认定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第十条【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方案一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名下的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案外人名下虽已有一套房屋,但所购商品房仍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商品房预售中,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名下但已销售给前款规定的案外人的商品房,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根据本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带租赁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带租赁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不带租赁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不带租赁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记之前,案外人已基于租赁之目的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记之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
(三)案外人已按照合理方式支付合理租金。
第十三条【隐名权利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方案一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其系被执行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的实际权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房地产,其系被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权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系被执行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账户,其系被执行账户中资金、证券的实际权利人。
案外人因借名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以依法向被借名者另行主张权利。
方案二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经查证属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其系被执行不动产或者机动车等的实际权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房地产,其系被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权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系被执行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账户,其系被执行账户中资金、证券的实际权利人。
案外人利用借名方式隐匿违法犯罪所得、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等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限购政策、资质管理等规定,或者规避执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明确约定用于所有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案外人以其对相关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错误汇款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该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其系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依据误汇款项等事实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第十六条【优先受偿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方案一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就拍卖价款、应收账款等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但是,案外人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且对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或者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受到其他实质性损害,案外人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就优先受偿顺序、数额等主张未获支持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方案二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就拍卖价款、应收账款等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未取得执行依据且对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或者就优先受偿顺序、数额等主张未获支持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并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十七条【防范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倒签合同,提交虚假付款证据等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诉讼费的收取】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参照适用】
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及效力】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执行异议之诉向哪个法院起诉
法律主观:
一、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1、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3、针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按照法律规定,属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二、 民事诉讼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 (一)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二)法律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客观:
一、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先提执行异议吗
法律分析:需要先提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提出这个申请执行的就被叫做申请执行人。那么,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对于记载于执行名义上的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不许就该物为强制执行的诉讼,它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施以救济的方式。
在实务上,第三人提出异议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执行名义是对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反映,第三人当时并不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执行力的权利,但由于情况的变化(如政策的变化等),到了强制执行时,第三人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让与的权利,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
第二,执行名义是正确的,执行名义作出时至强制执行时都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但在强制执行时,债权人误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是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
第三,执行名义从一开始便是错误的,误将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的财产视为执行名义指向的物,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有: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有执行异议之诉指的是由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的异议,具体的对象是执行标。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比如案外人进行申请了执行异议,但是被法院判定进行驳回。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种类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须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对的制度,其成立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除符合《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是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的主文内容无关;三是自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吗
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在提出执行异议以后,还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提出异议的证据和资料。如果已经下达了执行终结裁定书,想要进行再审需要有足以推翻原由裁决的证据,或者是符合原判决缺乏证据的情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 强制执行 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押 权、 留置权 等)或用益物权,如 土地使用权 。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但非法院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法院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律师推荐: 白银 律师沙坪坝律师 镇江 律师 滁州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