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被告)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
2.起诉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3.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期间应当判决被告针对起诉的事实,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4.起诉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5.当事人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行为的,可以在起诉被告的同时,将其上级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行为的,一般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上内容。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可能是因为起诉被告不作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成立、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等原因。此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原告提起诉讼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对象或者没有诉讼权利;
3. 原告提起诉讼的请求已经被认定为无效或者终局的;
4. 原告没有履行必要的诉讼前程序或者诉讼条件;
5. 法院已经有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对同一争议进行了终局处理;
6. 其他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如果原告认为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法律分析: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没有明确的被告;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裁定驳回起诉 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 诉讼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 申诉 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 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 11、未经劳动仲裁的 劳动争议 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2、 二审程序 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 证据 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 起诉书 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 罪名 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重复起诉裁定驳回
法律主观: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 诉讼 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