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哪些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主观:
驳回起诉是对原告诉权的一种否定,是因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具体可以这么说: 1、主体不适格。 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应当仲裁主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应先行劳动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一事不再理。 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未经仲裁前置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如果当事人未经仲裁前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在仲裁程序中作出仲裁裁决,然后依法向法院申请认可和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合同、不当得利纠纷等的案件应当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未经仲裁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该条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起诉的决定并不影响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未经仲裁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又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确认仲裁裁决有效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后,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能再次审理争议事项。
如果当事人觉得仲裁裁决不公正,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在法律上是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力的,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撤销原因。
当事人在未经仲裁前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会驳回起诉。当事人应当依法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遵守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涉及合同、不当得利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规定
法律主观:
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需要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