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哪一条法律
【法律分析】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条: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指的是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哪一条法律
法律分析: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法律主观:
合同相对性原则指: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 合同当事人 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 诉讼 ;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主观: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条: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通用的一条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简述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
【答案】:(一) 所谓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系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1)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64、65条。(2)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①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②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121条。(4)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加害给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瑕疵履行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也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5)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24条。(6)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以及第 254条。(7)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317、318条。
(二)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即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
(1)合同保全,规定在《合同法》第73、74条。①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②撤销权: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2)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313条,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法律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法条
法律分析: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个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第二个是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第三个是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责任的相对性,这三个相对性存在的理由是使这份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不然只对一方存在约束的话,会发生很多不可避免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对相对性作出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的相对性
无效合同应当也是具有“相对性”的,不过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和谐,法律有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