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必须以什么形式签订
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都应签订什么
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在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的合同中,应包含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许可方和受许可方或受让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知识产权的种类、范围、使用方式等具体条款。
3. 许可费和转让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的约定;
4. 知识产权的保密、维护和管理等具体责任和义务;
5. 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6.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合同应当具备约定内容明确、无遗漏、无歧义的特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五条:许可使用专利的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约定使用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并约定报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约定使用费。
知识产权转让方式
1.参加各类技术展会
参与各类专利技术新产品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等技术交易活动的信息,并在各类技术交易活动中发布和推广技术。
2.自行转让
专利权人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专利宣传,自行与投资商洽谈。
3.委托中介机构
通过中介公司。首先选择国家正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可以到专利局网站上查询,有专门的专利代理信息页,还包括了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违规行为的惩戒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如何签订,专利实施许可费用怎么确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就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专利使用费的确定比较困难,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考虑其数额: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一般来说研究开发难度大、开发费用多的专利,其使用费相对比较高。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后所能获得的收益大小。收益大的,使用费高。
(3)专利许可实施类型和实施期限。一般而言,独占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高,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底,而交叉实施许可有时互相不付使用费。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或者一次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方式。在实践中,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专利许可的形式包括了什么
法律主观:
专利许可的形式包括一般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和交叉许可。无论是前述哪种许可形式,都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法律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仍有效
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是否仍有效 在实践中,当事人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许多人以双方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抗辩理由而主张其无效,专利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也有作无效认定的,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其效力。 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无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分别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专利权人 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 合同生效 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在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无效的人看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应当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他们是把这一引导性规定当作了一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了。 实际上,国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从我国《合同法》第324条、第342条、第344条、第346条的规定看,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也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据此,《专利法》也只是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没有要求办理备案。 对于专利的实施自己需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专利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自己不能积极有效的处理,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着消极的作用,所以对问题的解决,自己要做好充分的认识,以减少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