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规定(执行异议需要请律师吗)
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
提出执行异议期限一般都是60天左右。若是被执行人在审判书判决出来之后。对于判决书有异议的,那就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如果在执行结束之后提出,那就无效了。
一、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
如果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就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3.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4.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申请书保证金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应附上相关的证据等材料。提交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执行异议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民法典对执行异议之诉规定
法律分析: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可以确认合同效力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对于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任何异议存在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介入进行调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可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我国《 民事诉讼 》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所以,被执行人是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为了更好理解,以以下案例为例: 【案情简介】 某民事判决判令被告xx 公司 归还原告黄某借款2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被告施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申请我院 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以涉案债务发生在施某与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作为xx 公司法 定代表人享有公司99% 股权 ,涉案债务应视为施某、江某 夫妻共同债务 ,裁定追加江某为被执行人,同时裁定查封、拍卖登记在江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江某以xx区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婚姻法 解释(二)》相关规定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被查封、拍卖的房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其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我院执行机构经审查裁定驳回江某的异议。江某不服,向 抚州 市中院申请复议,抚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了江某复议申请。为此江某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法撤销xx区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及查封、拍卖其名下房产的裁定,判决停止对其名下房产的执行。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某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不是案外人单独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新《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均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当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江某相对于黄某与xx公司、施某 民间借贷 纠纷执行案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前,亦属案外人,江某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为法院追加的被执行人,不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主体,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新《民事诉讼》确认执行异议之诉法理及立法目的分析,被执行人及被追加的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无诉讼的利益,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江某相对于黄某与xx公司、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前,虽属案外人,但其已被法院依照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经两级法院裁定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其作为涉案的被执行人地位已经确定,如江某对两级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可另寻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悖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原理。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民事诉讼》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 》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首次确立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后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第227条继续沿用了该条款内容。除此之外,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至26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同时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应用问题。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案分配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条文文义上理解,当事人应当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看似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然而,不管是民事诉讼法理论还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务中,执行异议之诉仅仅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亦称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许可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其实也是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引发的诉讼。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诉讼利益,其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执行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到本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xx 有限责任公司 、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追加了本案原告江某为被执行人,江某依据相关规定,分别向本院及xx中院提出了异议和申请复议,两级法院均予以了驳回。 江某对被法院裁定查封、拍卖的执行标的房屋权属不持异议,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欲通过该诉讼达到其不应被追加为黄某与xx公司、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从而阻却法院执行的目的。江某能否被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两级法院已经进行了确认。江某能否被追加为黄某与xx公司、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不是执行异议之诉所能解决的,其混淆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江某作为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xx公司、施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不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所以,被执行人是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由于执行强调效率,所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和次数有严格的限制。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如果对执行标的的处分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执行标的被返还给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依法重新开始被执行,则在新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也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也只有一次机会。
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有
如果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1)案外人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
对于是否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的判断方法: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2)金钱债权执行中,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案外人就有了另案生效法律文书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期待权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最晚什么时候要提出
如果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就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所以在面临该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好时效限制。
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3.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异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有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在立案时异议人需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保证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久?过了期间能否提起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超过了期限一般就不可以提起异议。
如果能够提供执行中间有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执行期是可以中断的。也就是执行期从你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时起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拓展资料
法律对法院执行异议期限有以下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所以在面临该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好时效限制。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