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建房新政策(农村自留地新政策)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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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有以下几点:

1、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盖房;

2、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不能开工建设;

3、避免在自然环境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建房;

4、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但不可翻建农房;

5、万不要私占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建房;

6、一户多宅的情况下,禁止占用自留地或其余宅基地建房。

农村土地转让别人建房合法吗

农村土地转让别人建房不合法,农民的土地不可以买卖,因为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的权利,不过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买卖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今年农村自建房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新政策有:1、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盖房。2、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不能开工建设。3、避免在自然环境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建房。4、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但不可翻建农房。5、千万不要私占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建房。6、一户多宅的情况下,禁止占用自留地或其余宅基地建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

第一,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农民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但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在自留地上不可擅自建房。

第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第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民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由于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其他家庭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和使用。

陕西省安康市在农村建房(自家自留地),有什么政策,建房又需要哪些程序?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后期的优惠建材政策还未具体。

一、申办用地的审批程序。

农村的居民,回乡落房干部、职工、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其他的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由本人向村(村长)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再公榜15天,群众没有特殊异议,由申请人填写申请用地表格,由本村村长在申请表上签名,送村委会核实,由村委会国土员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送办事处国土所审核,由国土所报市国土局审批。

二、建设和用地的有关规定。

1.农村的住宅建设、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以及道路建设等,必须遵循'先规划、后批地'的原则,以规划为指导,严格土地管理制度。

2.经批准使用的每宗土地,必须按批准的指定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建设用地兴工时,要村委会国土员签线,确定无误后方能施工;房屋竣工后,由村委会国土员与办事处国土所人员验收签合规划、建设要求的(不影响四邻房屋、搞好排污(水)设施,不占用巷道,保证巷道平直、畅通,不影响村容等)验收符合后,国土所才给予换发新证。

3.新建房屋如导致四邻房屋发生破坏或影响的,屋主有责任参加处理。如有超越用地红线的建设物,视为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并按章处理。

自留地建房算违建吗

自留地上建房,无论过了多久,都算违建。

因为自留地属于农用地,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可以直接拿来建房。要是没有通过审批就直接在自留地上修建房子的话,属于违建。只有申请办理了农用地变更,建筑用地才可以开始建房。根据现有法律条款来看,违建房不存在超过多少年就算合法的情况。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超过多少年的违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只要是违建房,不论建造多少年,都不能算合法。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农民修建房屋必须依法先申请。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合法修建。

违章建筑

未获批准,私自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过,不管是自留地还是承包地,其所有权都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农民没有权力,私自在自留地上建设住房。如果未经批准,私自在自留地上建造住房,那肯定是违法的,即便已经建起来了,也必须拆除。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

法律分析:1、新审批的宅基地。如果是新申请建造房屋,必须将老的房屋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否则新的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如果想给新宅基地确权,也要通过分户(父母与成年儿女分立户口)来确权;

2、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各个地方都有农村居住区的规划区域,农民建房要在规划的区域内,否则政府部门是不给确权的;

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农民申请的宅基地只能用来建造房屋,如果用作其他用途,不能确权;

4、买卖得来的宅基地。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买卖宅基地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不能确权;

5、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手续不全。只有争议解决或补全手续后,政府才会给予确权;

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一宅外多出的宅基地,除符合分户条件与合法继承的,是不予确权的。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的,也是不予确权的。

7、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此外,非法占有耕地建房的宅基地,这种更不会给确权,还有可能会被处罚,要求恢复耕地。

8、城市户口到农村建房;现在按照相关的规定,城市户口是不能到农村建房、买地等,现在农村宅基地已经是三权分立了,把使用权分离了出来,当然城市户口资本可以进行资金投资,但是买房、买地就不能,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将会被处罚或者直接拆除,想房屋确权就更加不要想了。

9、非村集体成员或者不合法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现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不能与非村集体成员进行买卖的,如果特殊情况只能进行与村集体成员进行交换或者出售,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非法建设房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非法农业用地上建房,还有就是没有经过任何审批就私自建房,以上情况房屋都是不能进行相关的确权。

10、一个户口多个宅子;现在按照相关规定,一个户口只能确权一处房屋,拥有一户多宅的家庭除非特殊情况可以确权,比如:以前遗留下来或者继承的房屋,其它多余的房屋、宅基地如果是私自开垦建设没有合法程序,是不能进行确权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自家房屋被政府规划拆迁.本人有生产队分的自留地可申请建房吗?

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就是前提条件,如果你不是农村村民,或你的占地面积超过当地省级政府的规定,那么就不可以在农村自建房,擅自建造就属于违间建筑,就是建了,也要拆除的。如果你是农村村民,原来也没有宅基地(如原来同父母居住在一起,现在成人了需要分家立户,而原来的宅基地是父母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自建房,则是合法的。

你的情况应属于违章建筑。房子被拆除是不会补偿的,但是如果国家将土地也征用了,土地是要补偿的,具体看地区政府的规定。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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