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由谁制定)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土地调换两种。货币补偿是指将征收的土地价值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土地调换是指用其他土地替换被征收的土地,以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3、货币补偿的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价值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4、 土地调换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
1、征收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会发布拟征地通告,并且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此外,征收预公告也应当在此阶段发布,该公告需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征询村民意见和听证:在确定了征收范围和目的后,应征询村民的意见,并对村民的意见给予充分的尊重。如有需要,还应组织听证,让村民有更多机会参与和监督整个征收过程。
3、征收报批阶段:在完成以上步骤后,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并提交土地征收方案,并获得有审批权的政府的批准。
4、征收实施阶段:在获得批准后,将进入实际的土地征收和补偿阶段。此时,应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包括货币补偿和土地调换两种方式。农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同时,征收农村土地涉及房屋拆迁时,也应当给予房屋产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公开。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4)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
(5)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6)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
2.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
3.集体土地参考《土地管理法》的第48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长久以来都是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尤其是在城中村等涉及重大利益的情形之下更是如此。过去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主要由2004年《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进行规范,其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流程规定的较为简略、粗陋。尽管实践中也有部分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进一步规定,但这样的尝试在中国仍不多见。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征地程序,新版《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变化,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对于被征收方的权利保护更有力。
结合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边笔者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流程作一个简明的分析,预计主要有以下十一个步骤:
1、发布土地预征(启动)公告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律对于“预征”并没有明确规定,旧版《土地管理法》直接从征地方案被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开始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探索建立了预公告、预征收、预签补偿安置协议制度,即在正式报请省级政府征地批复之前,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意见,确保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及时调整和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预防并减少可能分歧,保障征地批复后快速组织实施。应当说“预征”程序既能充分保障征地农户利益,也是征地逻辑上必不可少的一环,这类有益举措最终被新法所吸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就是由市、县土地部门应当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实地调查,并将预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与被征地村民共同确认。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地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征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上是参考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应规定和要求,2014年被《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吸收,现在也是正式写入了《土地管理法》。
4、编制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告
接下来,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的意见,对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因为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被征收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亦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具有阶段性特点。相对人应在安置补偿决定做出后就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
5、听证及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这一听证权利由自然资源部的部门文件升级为法律的规定,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相关人员表达意见诉求权利。多数被征收方人员对征收方案提出质疑的,征收方有义务组织召开听证,听取意见,修改方案。
6、安置补偿登记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而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则是在征收方获得征地批文,发布了正式的征地公告之后,才进行补偿安置登记。登记时间节点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7、测算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到位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8、签订补偿协议、做出征收决定
新法则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间提前到征地报批前,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再也不是你不签就强拆了,因为不是征收方拿到征地批文来征地,而是征收方要拿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有可能获得征地批文,主动权到了被征地农民的手里,这是新法在征地程序上的重大突破。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报审批单位批准。如果征地申请获得报批,则达成的补偿安置方案就成为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也是新法的一大变化,对个别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最早规定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在旧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此次修改也是为了保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致。
9、申请征收土地
县(市)人民政府完成了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10、发布征地公告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虽然公告仅为公告送达行为,在理论上并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真正有影响的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审批行为。但目前,基于司法政策,在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不可诉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将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具有可诉性,故复议与诉讼的对象是市县人民政府。虽然最高法的观点一直是引导并建议在修法时明确:地方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后另行作出征地决定并公告而非简单公告,但目前版本的草案并未采纳。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前期步骤完成之后,到了这一步基本上就是发放补偿款,平地,拆房了。当然,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公告集合】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大汇总
就上述表格中所列的公告、公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尚处于重新构建、细化规定阶段,目前所列的都是确定会出现的公告,但不排除还有其他公示、通知环节。
2020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但许多征地项目仍是2019年新法施行前报批的,故2020年的许多项目中还没有适用新的程序。2021年,无疑是农民朋友关注新程序的时间了。
二是公告出现的顺序可能并不完全与上表所列一致。譬如一般认为,征收调查登记结果的公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进行,但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裁判,征收调查登记并非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这一公告也有可能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才出现。当然,被征收人有权在针对征收决定的救济中对此进行审查。
同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按说也开始得很早,但也不一定要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启动。
能够确定的是,左侧所列的公告基本上都是会出现的,这也体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范性。
三是尽管公告不可诉,但公告的内容本身及相关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却是可诉的。被征收人要及时查阅征收片区内张贴的各种公告、公示,将内容拍摄下来留存并第一时间发给律师,避免对公告视而不见从而白白浪费了权利救济的时机。
四是对于“村庄撤并”“新农村建设”“腾退”等协议搬迁项目,因并不存在任何明文的法定程序,也就无所谓一定会有的公告、公示环节,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就很容易被架空。
被拆迁村民要及时关注村委会、开发商等公示的任何文件、材料,调动村民自治的能动性,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进而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争取时间和空间。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行政相对人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来源:工程建设项目领域
原标题:收藏||备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流程】2021最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流程及征收公告知识表格汇总
目前国家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 非农业建设 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国家占用农民耕地的补助标准是多少?没有证的土地被国家占了怎么赔偿
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只按一般土地标准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某个倍数赔,一般政府同情农民会按顶格的30倍赔,即一亩地一年种粮食收入1000-2000元,乘以30,为每亩3-6万元,没有证的根据实际情况打折。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首次确定了“足额”的标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农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款将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范围由传统的所有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为一善举。但不足之处在于,用益物权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征收、征用的受损害者,如现实中不动产的承租人,在投入巨额装修费用之后,往往因拆迁而血本无归,其利益补偿机制尚无规定,未免遗憾。
第三,首次借鉴了“生活补偿”标准。
“生活补偿”是现代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补偿理论。所谓“生活补偿”,不是对个别财产的财产价值补偿,而是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的生活的本身予以补偿,例如村落被迫转移,村民失去的不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在此情形下,仅仅给付财产补偿,不足以恢复与原来同等的生活状况。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款将被征地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了大批失地农民沦为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对被征收住宅的居民,明确规定恢复其居住条件。这不仅仅是着眼于财产上的补偿,更是体现了对于公民生活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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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兰州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补偿安置,有效制止乱搭乱建、抢栽抢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新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补偿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1.集体水浇地征收补偿。根据省政府(甘政发[2012]151号)区片价和新区规划范围内各乡镇地上附着物近年来补偿情况,永登县中川、秦川等镇:土地区片价27306元/亩,地上附着物平均价23812元/亩,两者相加统一按综合补偿价51118元/亩一次性补偿;皋兰西岔等镇:土地区片价32226元/亩,地上附着物平均价23812元/亩,两者相加统一按综合补偿价56038元/亩一次性补偿。2.集体旱砂地征收补偿。结合新区原有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情况,两者相加各镇统一按照每亩19200元综合补偿价一次性补偿。3.集体旱土地征收补偿。结合新区原有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情况,两者相加各镇统一按照每亩13000元综合补偿价一次性补偿。4.集体公用地、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按照相邻地类区片价补偿。5.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的补偿,土地按综合补偿价补偿,地上构筑物按新区标准补偿。6.镇、村、社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按规定分配发放,并在征地补偿费中预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承担费用。
(二)国有土地收回补偿1.国有出让土地,按照《兰州新区片区地价》(新办发〔2014〕115号)评估补偿。2.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3.国有划拨用于发展生态、林业的荒山荒坡地,经新区农林部门确认,开发使用并发挥效益的,按生态、林业方面规定评估补偿,否则不予补偿,无偿收回。
二、房屋征收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为优化房屋拆迁新秩序,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杜绝因新区征地拆迁群众无序、违法建房造成资源浪费,达到少盖不少得,多盖不多得的目的,根据近年新区安置补偿情况和农村正常宅院房屋建筑面积,综合农户奖励、过渡费等各方面因素,征收农户宅基地上房屋统一按农户人口每人310000元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鳏寡孤独一人户按330000元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农户房屋及附着物和其他院落房屋及附着物一律不再补偿。
1.货币安置对象:以2010年8月15日为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有承包地、有宅房、有农业户口的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确定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对象。
2.农户数量核定依据和时间:核定农户以社为单位,以2010年8月15日公安部门及各乡镇派出所农户户籍为依据核定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农户数量。3.农户人口数量确定:依据核定的农户户籍信息中的人口基数,结合近几年新生、因亡、因婚、因学、服现役等正常人口增减情况,核定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现有农户农业户籍人口数量。
对以下人口纳入农户货币补偿安置人口
(1)部队服现役的;
(2)在校学生或2010年8月15日以后毕业至今未就业的。
对以下人口一律不予纳入货币补偿安置人口
(1)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和部队已安置的;
(2)农户家庭成员中已死亡人口户籍未注销的;
(3)非婚人员及其子女;
(4)农户因二婚随迁的子女及其他人口;
(5)新区已安置的人口。
4.安置补偿费管理:农户货币安置补偿费由镇、村、社管理,农户合理使用,农户货币安置补偿费必须按照每人30㎡—35㎡(鳏寡孤独50㎡—60㎡)的标准购买新区范围内规划新建的经济适用房或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由土地征收管理中心监管,镇、村、社负责通过一定程序足额交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自行承担,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农户。
5.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户户口补偿:按照新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农户中已经确认为超生的人口,不论超生几人,交清社会抚养费后,一律视为一人按货币补偿安置费31万元的50%予以一次性补偿;自本方案实行之日起,超生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安置。
6.安置楼房选择:本着集中管理,方便议事,沿袭历史的原则,新区城建局和相关部门对新区范围内可提供货币化补偿安置农户房源的房地产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房源筛选,房地产企业提供可团购的房源,征管中心和各镇按团购房源信息,指导村支部、村委会、社集体民主决策,以村或社为单位,相对集中的合理回购新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或者商品房。
(二)企业房屋征
1.征收新区规划范围内企业房屋,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等手续齐全并正常生产的一律按照《兰州新区房屋重置价格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三)养殖业建筑物征
1.对2010年8月15日之前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的养殖企业建筑物和后期经农林水务局批准、备案的,按新区相关政策标准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养殖企业停业搬迁损失。按畜禽圈舍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存栏养殖牛达到80头以上、羊达到500只以上、猪达到500头以上、鸡达到5000只以上的按18个月期限补偿;养殖企业达不到以上规模的,按6个月期限进行补偿。对弄虚作假,蓄意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一经发现经农林、公安、执法、土征中心和乡镇证实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商铺房征收对新区规划范围内,原则上按2010年8月15日之前所建的商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并正常经营的,一律按照《兰州新区房屋重置价格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相关拆迁政策评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营业损失按照商铺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补偿,一次性补偿12个月,否则不予补偿。
(五)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房屋征收征收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房屋,有宅房等相关手续房屋,一律按照《兰州新区房屋重置价格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相关拆迁政策评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违法房屋拆除对于2010年8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兰州新区控制区域内乱搭乱建通知》发布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修建的房屋,一律由新区执法局按违法建设拆除。
三、房屋征收奖励新区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奖励积极配合房屋征收的农户。自征管中心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万元,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5万元,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对在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四、相关意见
(一)加大新区征地拆迁工作统筹协调、通力协作力度。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行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土、公安、执法、农林、卫生、规划、社保等部门密切配合,乡镇组织具体征收,村社主动工作,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方式。社保局要加强与各镇的联系,强化在征地补偿费中收缴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工作,维护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二)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新区综合执法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区规划范围内乱搭、乱建、乱采、乱挖、抢栽、抢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坚决治理违法抢栽抢种,切实维护和恢复正常的建设秩序和农业生产秩序。要对照2010年8月15日航拍的兰州新区影像图和相关资料,地毯式、拉网式摸清非法建设和抢栽抢种情况,并登记造册,对非法建设房屋、乱采乱挖的,一律停止颁发营业执照、停电、停水、停电信服务,城建、工商、电力、电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已经提供服务的,限期终止营业执照和停水、停电、停电信服务。今后凡提供这些服务的,必须经规划、土地、执法、公安、乡镇、征管中心等部门认定证明是合法建筑后方可提供服务,绝不能纵容非法建设者得利,全面履行好新区城乡综合执法工作。
(三)加大买卖土地违法建设、开采、占用等打击力度。新区国土局及其各乡镇国土所要主动排查,和执法局进行信息互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私自买卖土地非法建设、生产的,要联合公安、执法、农林、规划等部门,坚决依法立案查处一批,整改一批,教育劝说一批,全面履行好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对非法一户多宅的要坚决打击,多盖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户口认定工作力度。农户户口认定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新区公安局、征管中心要联合牵头组织卫生局、社保局、镇、村、社组成户口核对鉴别界定确认领导小组,严格按照2010年8月15日这一时间节点,在全新区各镇、村尽快开展确定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及人口,以社为单位,统计出经得起考验的农户及人口数量,做为货币安置农户及人口。符合条件安置的人口在新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要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打击假户口、假身份、假结婚证等现象,更要加强对已安置人口的识别和管理,特别对因婚和户籍迁移等重复安置的行为,要按照套取国家资金严厉打击,营造良好的农户及人口确认环境。
(五)加大对蓄意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打击力度。对乱圈乱建、乱建养殖场、农宅和非法建筑改建养殖场、非法土地流转乱种乱盖、提供假户口、假结婚证、一切假手续等蓄意套取国家征收补偿资金的,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大面积非法土地流转、租用土地巧立名目抢栽抢种的,新区公安局要牵头联合国土、农林、执法、征管中心等部门和乡镇主动出击,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农林水务局会同各镇要召开土地流转专题会议,明确流转程序和要求,确保村社集体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害,营造健康、诚信、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环境。
(六)加大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公示力度。征管中心、各镇对新区建设以来和今后的土地房屋征收、农户安置信息要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新区公安局、卫生局、征管中心、各镇要对农户人口信息依法公示,卫生局及各乡镇要加大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促进新区人口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七)加大土地房屋征收信息数据库建设力度。规划局牵头,在国土局、征管中心、各镇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和农户安置信息数据库,形成科学、系统、准确的土地征收与房屋安置信息,防止重复征地、重复安置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加大村级组织建设力度。新区组织部、社保局、各镇要选优配强村级“两委”班子,强化对村、社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的指导,为进一步加强村社政务、事务、财务、土地管理、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确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新区党群工作部要在新区各村组织开展以家风、家训、家谱、家教为主题的崇尚文明、建设新区美丽新村的教育活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农村精神高地。
五、其他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腾空房屋,保持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完整性,并交与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收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拒不交地搬迁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农户安置房,由新区、各镇纪检部门监督,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社区)两委会、社集体组织被征收人,采取一定方式分配。
(四)涉及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永登县上川镇、树屏镇和皋兰县水阜镇的征地拆迁,原则上与两县商议后按照本方案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的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