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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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

法律主观:

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还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死者是否有人格权

死者没有人格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便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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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人身权指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人身权包括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解读109: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本条是关于一般人格权客体的规定。

一、历史由来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中规定了具体的人身权利,但没有设一般人格权保护的独立条款。

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般人格权保护是现代私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绝对权利。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以至于对人格的保护成为衡量一国民法先进与否的标志。

一般人格权的伦理基础是,具体的人之所以为人,并作为实质上的人,必须有其固有的自身价值。现代法律体系中,一般人格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法权利。民法典通过对一般人格权规范,使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成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固有组成部分,赋予人格利益受私法保护的效果。

由于人格权的边界是不确定的,不能从概念上对其进行一个具体的定义。人格权也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中的权力,是一个不断被发现的权利。人类社会越发展,法治国家越成熟,人们对于人格权的理解就越充分、丰富,人格权因此是一个永远开放,不能穷尽的观念与价值范畴。现行法不可能通过只承认特定人格权的方式完成对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民法典本条特别规定一般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一切特定人格权保护最终追求目标。本条也是落实宪法中人格尊严的规范,如果民法典不对人格权作系统的规定,那人格权就只能停留在一个观念上,一种宪法上的宣示性条款,不可能成为一个实际的权利。

三、本条的具体含义

因为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范畴动态发展性,一般人格权法只能是一个框架,具体法律保护内容只能在具体情况中具体评价。

(一)权利主体。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1)本条规定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终生相伴的权利。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一般人格权的主体,与其行为能力无关,与其是否有意识也无关。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社会空间、个人空间、和隐私空间。

社会空间保护的是人在周边环境中的人格特性,以及在公共的、经济的和职业的影响关系中的人格特性。社会空间涉及的是与人格成长和发展联系密切的周边环境。

人个空间保护的是物理空间上的特定生活领域,从一般的社会性角度看,这些生活空间在不经过相关自然人允许时他人不得踏入。

隐私空间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内心思想、感情世界等。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死者的一般人格权与受到保护。死后人格权保护是对死者的纪念,特别是人格形象,是和人的尊严有关的人格权,而不是和人的行为自由有关的人格权,如侮辱尸体、破坏坟墓都构成侵犯死者的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在权利人死后仍然受保护。

(3)胎儿的人格权也会受到保护。比较明显的是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

我国传统民法认为,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胎儿在继承遗产和受赠与时的利益保护,但是以胎儿娩出时是活体为条件。

(二)权利表达。

一般人格权应当如何在民法典中表达,意见不一致。本条选择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表达一般人格权。

(1)人身自由

第一,身体行动自由。

狭义的行动自由是指身体行动的自由,即不得违反相关人意志严重限制身体行动的自由,包括通过物理上的强制和强制威胁,严重限制自由行动权和完全剥夺自由行动权。

身体的自由只受法律限制,如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

第二,一般行为自由。

一般行为自由包括精神活动自由,比如自主决定的自由。

(2)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是指作为一个正直、品质端正的人,都有他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允许别人侮辱和诽谤。

(三)权利保护的范围

(1)侵犯私人空间。

人格自由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是人可以处分自己的生活空间。保护私人生活领域不被公开,保障个人生活安宁。

(2)侵犯个人的公共表达。

个人有权决定把自己置于私人空间,而不暴露于公共视野。个人有权决定哪些涉及人格的事务对外公布,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对第三人或公众展示。

(3)侵犯身份一致。

人格权保护人在社会中的身份一致性,即所传播的事实不得与个人的实际形象不符,与是否贬低名誉无关。传播不真实的事实,如果贬低个人社会评价、有损人格尊严的,同时也属于侵犯个人的公共表达。构成侵犯身份一致性的情形,还包括技术合成或处理照片等。

(四)侵犯人格的经济利益

一般人格权在保护人格的精神利益之外,还保护人格的财产性利益。

一般人格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非物质性。人格权的目的是保护人的最高的、不可触犯的、不可转让的法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民法所保护的一般人格权不再局限于非物质利益的保护,也包括保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法上的利益。财产属性最明显的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等。人的特别动作、典型行为方式、笔迹、声音等都具有经济价值。

(五)死后人格权的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某些特定的人格权仍然需要保护,包括精神人格权和财产人格权。

(1)死后的人格权的精神利益部分的保护

死后的人格权保护仅仅指人格尊严,不涉及人身自由。如,尸体的侮辱、形象有歪曲、身份扭曲、敏感个人状况被公布等,或者他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将死者作为可处分的客体对待。

死者的继承人或其他亲属基于侵害死者精神性人格权可以提出权利保护,但他们并不是精神性死后人格权的真正权利人,只是感知权利人。我国司法实践肯定感知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2)死后的人格权的财产性利益保护

继承人是人格权财产性利益组织部分的权利人,这一点与感知权利人不同。当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死者人格权财产利益时,继承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权利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也可以主张对拟制许可费的可得利益予以赔偿。

一般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组成部分除了可以继承,还可以进行转让。

(六)权利保护方式

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有以下请求权: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抗描述请求权等。

四、其他

(1)利益衡量

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并非不受限制。即并不是所有触犯他人人格的行为都 足以引起民法上的权利保护。他人在作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的同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存在着权利冲突。行为人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可能传播他人隐私。

权衡两者利益时,主要考虑:

(1)受害人方面:侵害的严重性,具体涉及哪个人格权领域,产生的后果,侵害行为的诱因、动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等。

(2)侵害人方面:侵害的手段和目的,方式和时间长短,涉及的侵害人方面的基本人权,其他具体合法化原因等。

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是哪些

法律分析: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法典》人格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生命的权利什么什么等权利?

法律主观: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人格权的来源是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什么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从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权。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作为一种固有权利,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当然,人格权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法定权利,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一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人格权的阙如,将导致民事主体资格的虚化;另一方面,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权的专属性集中体现在对权利的放弃、转让和继承的限制中;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在很大程度上皆体现于精神范畴;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综上所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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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一、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完成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一般认定有效,但存在重婚(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应认定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 ...
2023-09-20 12:04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借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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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驾驶证没有扣分需要年审是新规定吗

并没有b2驾驶证没有扣分需要年审的新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 ...
2023-12-07 16:50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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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放弃诉权是否有效呢

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放弃诉权无效。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应该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能任意约定诉权。当事人约定放弃诉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 ...
2023-12-11 16:34

2024民法典离婚后彩礼(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彩礼)

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2019新婚姻法结婚彩礼规定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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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作为抵押物吗

《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可以作为抵押物。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个人只有享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权利将其抵押,但是对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 ...
2023-12-12 15:35

最高院关于合同无效的意见(民法典规定了7种无效合同)

法律客观:周金龙咨询:在一些贷款合同中,常常会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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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已失效,民法典合同编中违约赔偿金的规定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实际损失,否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2023-12-08 15:26

民法典关于贷款的偿还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关于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的规定法律主观:民法典中关于贷款的偿还的规定有借款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协议补充也不能确定的,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出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借款人偿还借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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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动车上路新规定2024

杭州电动车上路新规定: 1、按照道交法,非机动车应当在交通部门登记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驶,即需要办理上牌业务。 2、电动车上路行驶,需要符合新国标标准。时速不得超过25km,蓄电池电压不能超过48v,必须带有脚踏骑行功能,电机功率不能大于400W ...
2023-12-13 16:04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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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亲属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2023-10-10 15:14

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定2024财产(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定2023财产)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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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症是否为无效婚姻

一、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症是否为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症不是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才是无效的。法定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023-09-21 14:14

民法典继承新规定(民法典继承新规定继承如果存在欺诈是否合法)

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法律主观:一、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有哪些1、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适用法定继承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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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酒店后厨承包合同违法吗

酒店后厨承包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不违法,并具有法律效力: 1、酒店后厨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酒店后厨承包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酒店后厨承包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
2023-12-12 15:35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工程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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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上牌新规定2024

电动车上牌新规定: (1)电动机必须具有脚踏能力; (2)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3)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 (4)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 (5)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6)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国家对机动车 ...
2023-12-12 15:03

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最新)

民法典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民法典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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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民法典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规定)

2022民法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主观: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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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可撤销合同有哪些规定法律主观: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下:,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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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民法典关于担保人担保期限的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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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定2023彩礼(2023夫妻共同财产新规定)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彩礼可以被退还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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