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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2023.09.15 530人阅读
导读:值得注意的是,与普通的危险行为不同的是,共同危险行为相当于在组织上、制造上形成的紧密协作,需要对制造危险环境的人进行严格的判断,这也决定了其责任比例较为复杂,而在侵权和危险行为中,有时候会存在多人共同实施事实或造成后果,这时候就需要区分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不同之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通过共同的行为造成了结果的情况,侧重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关系,对于律师而言,理解好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之间的差别及联系,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遇到一些纠纷和冲突,其中侵权和危险行为是比较常见的问题。而在侵权和危险行为中,有时候会存在多人共同实施事实或造成后果,这时候就需要区分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不同之处。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律师角度出发,对这两种情况进行解答。

一、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指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联合或串联地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侵权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共同的行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凡涉及到共同侵权的行为,每个侵权人都要对受害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在共同侵权中,每个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摊。而在确定各侵权人的比例时,可以根据每个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因此,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责任是相对独立的,相对公平的。

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在同一时空内,同时或者相继制造了一个危险环境,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对社会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实质危险的行为,都属于危险行为。

与共同侵权不同的是,共同危险行为没有单独侵权的行为,它强调的是多人紧密协作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危险环境造成了伤害或损失,涉及到制造环境的每个人都应当对损害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与普通的危险行为不同的是,共同危险行为相当于在组织上、制造上形成的紧密协作,需要对制造危险环境的人进行严格的判断,这也决定了其责任比例较为复杂。因此,在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判断和责任分配上,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

三、区别和联系

可以说,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在本质上是有所区别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通过共同的行为造成了结果的情况,侧重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关系;而共同危险行为则是指两个或多个人联合制造了危险环境,侧重于多人合作使得危险环境的形成。同时,两种情况在应对方式、责任判定和赔偿方式上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对于律师而言,理解好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之间的差别及联系,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律师要根据各种具体因素,和当事人沟通并了解案件的细节,逐一分析判定,最终合理地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总之,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虽然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重叠和交叉。无论是在案件分析和解决中,或者在预防和排除风险中,需要对两种情况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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