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民法典关于担保人担保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连带担保最长期限二年
连带担保最长期限是二年。连带担保,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主债务在诉讼时效过后发生中断(例如诉讼时效过后,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连带担保债务不发生中断。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保证期间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单方变更保证人,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才能变更保证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担保几年过期?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_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人几年后失效
法律分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指的是对某项事务或者事件作出一定保证行为的人。例如在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担保,担保人则具体是指具有代为清偿或者还清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担保行为的人;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所约定的内容,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还清所借的债务时,担保人则要按照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承担着相同的的责任,国家机关单位、或者以公益为目的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一些职能部门的人员不可以成为担保人人,但是,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几年失效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年限一般是按双方约定的年限,一般担保期限是约定为到期后两年之内的,农村信用社基本采用的是连带责任担保,要是没约定的,根据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拓展资料:
1.农村信用社贷款适用对象:具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2.办理信用社贷款流程: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由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来决定农户信用等级。
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金额。
3)额度检测完毕时,为成功可允许发放对象,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定期还款。
3.社团贷款
1)借款人是社团贷款牵头社的入股社员,在该社开立了存款帐户。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4)能够提供有效的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权益抵(质)押。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是比较简单的,只需要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对贷款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担当别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担保人了。
经济纠纷中担保人的担保有期限吗
法律主观:
(一)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三)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针对于保证合同中的担保人行为,如果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担保责任的话,一般来说旅行日期是为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的话,一般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是两年之内。如果双方之间有所约定的话,那么就按双方之间的约定来进行计算时效。,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为一种可约定的除斥期间,在这断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了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关系之中的担保人一般都是有经济能力的,对于债权人来说,若是多次讨债未果,在借条之中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是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若是债权人不主动主张的,即使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也是可以不代替债务人还钱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连带担保最长期限三年
法律主观: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担保期限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当保证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时间是多少?
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担保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最长五年为限,诉讼时效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计算。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多个担保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一方不能履行,其他担保人应当承担该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因此,在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位连带担保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债权到期期限的五年。即,在担保协议中,担保期限不得超过最长五年。同时,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两年,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转让人享有的抗辩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连带担保人并未明确规定担保期限或债务的履行期限,则以债权到期日为担保期限,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担保期限已经过了五年怎么办?如果担保期限已经超过五年,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不再存在。此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法向已经超过担保期限的连带担保人追偿。
连带担保责任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然而,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诉讼时效等问题也需要注意,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其权利,否则将无法获得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四十三条 连带担保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不得超过债权到期期限的五年。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在合同中即使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担保时间的,那么保证的期限为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请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超过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般会显示在担保合同中,需要按照合同走,如果合同中没有体现出来,一般是按照债务到期后6个月来算,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担保人免除责任,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保证期限就会中断,就是说需要要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并延长保证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衍生问题:
公司担保不需要决议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担保无须决议的情形大致分以下几类: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保函的;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公司与债务人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担保合同由合计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的;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
借款担保人担保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借款担保人担保有效期为六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借条中有保证人的,要写明保证的额度和保证的期限,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如果借条中有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的期限,这也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债权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从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
4、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以还款期后三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