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才有效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是否有效
目前行政协议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但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分析。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仍可能裁定不予支持。建议在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合理约定仲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行政争议发生后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行政诉讼存在协商、调解两种方式。而在协商方式中,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是一种常见情况。关于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若行政协议的内容与行政法律法规相悖,法院仍可能裁定不予支持。其次,如果在协商达成行政协议之前,某一方已经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则法院可能判定该方违反了诉讼协议及其诚信原则,不予支持。同时,行政协议约定仲裁还需要特别关注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涉及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争议不得仲裁。但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曾认可过某些行政协议仲裁的效力。因此,在签订行政协议之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约定仲裁条款。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是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协议约定仲裁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以下事项:仲裁请求、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程序、受理仲裁案件的地点、仲裁裁决作出后的效力等。因此,在行政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时,需要遵守仲裁法的规定,并且理解并合理约定仲裁条款。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建议在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合理约定仲裁条款。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仲裁请求、仲裁机构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仲裁受理机构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和仲裁协议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的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不得仲裁,但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行政机关依法许可或者批准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二、行政赔偿的争议;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仲裁的。
合同条款怎么约定仲裁
1、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仅有仲裁地点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2、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包括首次开庭时)提出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提出异议,则仲裁视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3、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需要规范。
4、在合同中不得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
根据法律依据: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合同约定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效力是什么
打官司首先要确定管辖。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争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就不知道怎么办了。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通常情况下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但有例外。
一、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有正常就有例外,实务中的情况是复杂的。
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四、仲裁条款无效后,协议诉讼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约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符合上述规定,则按协议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否则,按法定管辖确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争议条款的,一般会认定为无效的,发生了纠纷之后,一般情况下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在合同中如何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一、在合同中如何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1、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处理条款方式如下:
(1)应该对合同争议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2)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真实存在;
(3)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具体明确;
(4)不得同时约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同时管辖,否则视为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效,争议由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有效的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订立该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无效五种情形是哪几种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合同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请知心规定;
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法律分析: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协商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任意一种方式。如果选择诉讼方式的,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的,应当写明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争议解决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如何判断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要如何确认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就是有效条款。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项。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
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如合同当事人属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毕时又签订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新合同,且两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这样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部分在仲裁管辖范围内,一部分在诉讼管辖范围内,所以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就会出现合同当事人既要进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诉讼的情况。故为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对前期没有约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写入新合同争议条款中。
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