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组织是什么?
法律规定什么是强制医疗案件?
强制医疗案就是为了避免发生暴力案件,或者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强制医疗的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具体情况下是需要由二法院根据有关鉴定的结果来进行合法的适用的。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强制医疗案件?
强制医疗案件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二、《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医疗的规定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于强制医疗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人员因其暴力行为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但是否可以适用于强制医疗或者解除强制医疗都是需要经过审查后认定的。
法院审委会是干什么的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一、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二、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3、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三、审判委员会的委员: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
我们知道,审判案件的司法机关是法院,而审判组织对于法院来讲,是一个内部的组织形式。那么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有哪几种?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的重要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可以跨省审判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审判案件的司法机关是法院,而审判组织对于法院来讲,是一个内部的组织形式。那么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有哪几种?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的重要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可以跨省审判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自担任某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独任制仅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担任独任制审判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审判员,书记员应由专人担任。值得指出的是,独任制审判并不是审判独立的组织形式,其审判活动要接受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庭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领导。独任制审判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只是人数不同而已,在审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从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进行。
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审判: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得适用独任制审判形式;
(3)按照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改为合议制的可以改为合议制;
(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
(5)行政诉讼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独任制。
2、合议庭
合议庭是合议制审判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审判活动普通适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审判工作中出现主观片面断案、个人专断、徇私舞弊,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1)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审级、法院的级别、案件的性质及影响程度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有相应的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对案件评议的原则。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作出表决时应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其中的少数是指没有超过合议庭成员人数的半数。评议笔录由全体合议庭成员在认真审阅确定无误后签名,对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的有关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会同意方能通过。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如果仍有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4)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还有:拟判死刑的案件;依照《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正确处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领导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合议庭的职责,使合议庭真正承担起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纠正过去那种审判委员会超越权限,包办代替,先定后审,"审""判"分离的现象,确立合议庭正常情况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另一方面,合议庭不能完全摆脱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
二、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的重要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三、刑事案件可以跨省审判吗
1、刑事案件一般是由案发地司法机关管辖,被告人或者律师无权申请异地管辖。
2、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司法制度安排。主要对象是官员的贪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省部级官员的腐败案件,通常由中纪委查办,先给腐败官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省级检察院办理,省检再次指定市检具体经办(公诉人以省检人员为主),并"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3、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独任制,是相对于简单民事类案件,合议制,是要依法组成合议庭的。
在适用刑事特别程序的下列哪些案件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是哪些?
【答案】:C、D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A项中的未成年人案件可能适用普通程序,也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能适用独任审判。故A项不当选。
B项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未对这种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规定特殊的审判组织,所以,其可能适用合议庭审理,也可能适用独任审判。故B项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99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C项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D项正确。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两项。
什么是审判组织,刑事审判组织有哪些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包括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下面我就审判组织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什么是审判组织,刑事审判组织有哪些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包括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制:指由审判员1人[行使与审判长同样职权]独任审判的制度。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A.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独任制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B.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判组织除可以独任审判外,均须采用合议庭组织形式。
二、合议制: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制度。
1.合议庭成员组成:由审判人员组成。
(1)只能由经合法程序任命的本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同等权利义务、但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独任审判】亲任。
(2)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A.应当报请院长、庭长决定;
B.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3)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庭长指定、自己担任:
A.原则上只能由审判员担任;
B.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担任审判长。
C.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合议庭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1)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3人组成;
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3-7人组成。
(2)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A.上诉案件、抗诉案件:3-5人组成;
B.复核案件:3人组成。
3.合议庭活动[评议]规则:
(1)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并经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A.合议庭成员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
B.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法律文书上署名。
(3)评议活动原则:
A.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C.合议庭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原则。
三、审判委员会:指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1.审判委员会组成:
A.由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组成;
B.由院长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2.审判委员会任务:
A.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B.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
C.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复议。
3.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1)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且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
(2)拟判处死刑;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
(4)检察院抗诉的;
(5)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6)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A.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案件;
B.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提交的案件。
【律师提示】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组成:
1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六条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