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没有区别(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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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民法典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商业机会有限,多数居间人不可能经常促成合同的成立,为了促进居间业的发展,虽然居间未取得成果,受托人不能得到报酬,但是在从事居间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在居间活动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

居间和行纪的区别

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从法律上说,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的,叫做行纪;向委托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订立和约的媒介服务的,叫做居间。这两种活动都是为委托人服务、都要从委托人那里获得报酬、都要对委托人履行忠诚义务。但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不同:

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可以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其实婚姻中介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居间活动。

第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

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索赔。在居间活动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

第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活动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

第五,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商业机会有限,多数居间人不可能经常促成合同的成立,为了促进居间业的发展,虽然居间未取得成果,受托人不能得到报酬,但是在从事居间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

说到这个份儿上,大家看得有点累了。其实我说得也有点累了,可是非这么说不可,否则不严谨。下面咱们再用演出的实例来说。

有个北京的文艺表演团体攒了台节目,想到外地演出挣钱,可是两眼一抹黑,于是找到演出经纪公司,委托这家公司安排,喊出了价码一场十万。演出公司找到了保定某剧场,签订了又一份合同,谈定的价码不低于十万。演出结束,剧场按照约定把演出款交给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把十万块钱交给文艺团体,于是文艺团体要按照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给经纪公司报酬。在这个过程中经纪公司如果和剧场谈判一场卖到了十二万,那么它仍然只交给院团十万;院团拉到保定演出,结果剧场赖帐,经纪公司还要包赔院团损失;项目最终没运作成功,经纪公司张*罗罗的费用要自己承担。这个过程叫做行纪。

还是院团攒了台节目要到外地演出挣钱,找到了某个体演出经纪人,喊出了一场十万。个体经纪人打听到保定某剧场愿意,回来报信。院团的团长到保定,或者保定的经理到北京,个体经纪人把他们拢到一块儿,谈判就是人家的事儿。谈判成功,合同签订,双方或者单方支付报酬;谈判双方一个十万,一个八万,个体经纪人撮合撮合,九万弄成,也算功德圆满。至于院团与剧场合同签订以后是否合作愉快,就不关个体经纪人的事儿了。如果双方差距太大,买卖不成,个体经纪人也可以要求院团给报销个车票旅店钱。这个过程叫做居间。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 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三、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四、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 行纪人的介入权 ,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 买卖合同 。

从上文我们知道,保管、行纪、居间、委托它们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2)居间人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等。

一、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何区别?

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其实行纪合同跟居间合同是很好区别的,除了开头给大家介绍到的,在行纪合同跟居间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给委托人处理相关的贸易活动,行纪人可以跟第3人签合同,但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属于媒介人,最终还是由委托人跟相对人直接签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行纪,代理之间的区别?

代理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名义不同,法律概念不同,责任不同,与委托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当事人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合同的有偿性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一、代理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点?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这里提到的三种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办理所托的事务,这些事务可以是代购,代销或者寄售。行纪人在进行贸易活动时,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有什么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有: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

5.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如下:

1.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实行为,如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三、居间合同发生情形是什么

居间合同发生情形是:

1.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

2.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有: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2、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3、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房屋中介属于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房产中介是居间合同,不是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进行支付报酬。行纪合同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人委托的事情,办完事情以后,委托人会支付行纪人报酬。

一、房产中介是行纪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房产中介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

三、居间合同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实行为,如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四、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是什么

居间合同的收费主要是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也是有相同点的,比如说双方都是替委托人处理委托的事情。不管是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可以随时进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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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到期可否自动终止

林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终止,而会再延长相应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林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承包土地的,可依法申请延长承包期限,与发包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 ...
2023-12-19 14:21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没有区别(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民法典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商业机会有限,多数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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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产权到期拆迁有没有补偿

50年产权到期,拆迁时是有补偿的。其补偿一般包括所拆迁的房屋补偿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损失费以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2023-12-11 16:18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刑民交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合同诈骗罪会判几年刑法第二百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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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乡村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 1、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2、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3、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2023-12-13 15:32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和联系)

另一个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批准和登记相关手续之后才能生效,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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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放弃诉权是否有效呢

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放弃诉权无效。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应该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能任意约定诉权。当事人约定放弃诉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 ...
2023-12-11 16:34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无效合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典》特别规定撤销权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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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违约起诉有没有时效的限制

合同到期违约起诉有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的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当 ...
2023-11-20 16:25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区别)

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合同,即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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