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经过担保责任怎么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经过担保责任如何去承担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经过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分析: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 证人 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与 债务人 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 担保人 的签字按印,或者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等。 二、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如约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担保人就是所谓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保承担除物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 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但是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按照《 担保法 》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担保人在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三、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 债权债务 变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 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中断或中止?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依据《担保法》,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 ,保证债务的 诉讼时效 同时中止。 五、担保人提供物保,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取得担保物,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 担保合同 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而丧失所有权的,可以 诉讼 主张 合同无效 ,变更所有权,并要求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承担该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是当事人对担保人采取了欺诈威胁等一些手段,那么担保人是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况,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所有担保人要擦亮眼睛。
请问一下怎样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担保责任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连带责任的特征
连带责任 的特征有:
1.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
2.连带责任对于被侵权人保护得更为充分。连带责任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三、如何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 中断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保证期间已过,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主观:
过了保证期间担保人不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需要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