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连带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主观:
可以导致,属于认诺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 诉讼时效 的事由包括提起 诉讼 (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对于 连带责任担保 的 诉讼时效 有如下: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 债务 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为一种可约定的除斥期间,在这断期间内, 债权人 有权要求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过了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为什么不中断
法律主观: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最长五年为限,诉讼时效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计算。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多个担保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一方不能履行,其他担保人应当承担该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因此,在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位连带担保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债权到期期限的五年。即,在担保协议中,担保期限不得超过最长五年。同时,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两年,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转让人享有的抗辩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连带担保人并未明确规定担保期限或债务的履行期限,则以债权到期日为担保期限,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担保期限已经过了五年怎么办?如果担保期限已经超过五年,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不再存在。此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法向已经超过担保期限的连带担保人追偿。
连带担保责任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然而,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诉讼时效等问题也需要注意,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其权利,否则将无法获得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四十三条 连带担保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不得超过债权到期期限的五年。
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
法律主观:
一、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六个月。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 中断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指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三、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特殊情况
(一)不过在合同当中也有可能出现没有写清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来给出一个明确的期限。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来提供担保的时间是在届满的六个月之内。
(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中没有任何的条款约定了担保期限的话,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就必须要求保证人来提供担保了,如果在六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任何请求的话,此时要求保证的时间就过期了,再要求担保的话,就产生了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来驳回这样的请求。
(三)需要注意的是保证的期间是在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所以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者是延长。规定了多长时间就是多长时间,任何事由都不得改变这个期限。大家注意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一、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二、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
1、民法典规定,连带担保诉讼时效是3年,从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进行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