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吗(诉讼中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打官司过程中原告能否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打官司过程中原告能否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先说下我们团队所处理的两种案件的场景:
场景一(金融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在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法院据此做出了执行裁定书同意变更。
场景二(非金融债权):
采购商欠我们客户A的货款,被A起诉到法院。由于集团战略调整,拟关停、注销A,同时安排由集团的另一个公司B承接此债权。A和B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打算公证通知采购商。一审还没判下来,我们和案件法官预沟通,希望能在诉讼中变更主体,判由采购商直接向B还款。法官听后很干脆地说,“不行,要不你们撤回,重新起诉吧。”撤回?
金融债权。
结论一:
已经起诉但还没有拿到生效判决,银行就把债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法院可根据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为资产管理公司。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参考:
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51号,“信达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请求将建行新阳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结论二:
法院可以依据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和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162号)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非金融债权。
结论一:
在诉讼中,虽然原告将债权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但不影响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其仍有权继续参加诉讼。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新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下称“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1款:“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参考:最高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结论二:
受让方可以申请变更原告,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受让方在法院拒绝变更原告的申请后可提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同意仍由法院决定。
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款:第“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250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结论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在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可变更申请执行人。
参考: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建议:
债权转让协议,有时发生在同一个集团下的两个下属公司之间,对于这种结构性的权益调整,因隶属于同一母体公司,法律风险可控;有时发生在不良债权转让与收购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此时,需要有完善的文本、也需要约束出让方在债权转让后的尽责诉讼或配合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以确保受让方后续利益的实现。
诉讼程序中能否转让债权
法律分析: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诉讼中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法律分析: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诉讼过程中原告债权转让
法律主观:
能够转让。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请问在诉讼过程中能否转让债权
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以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吗
法律主观:
可以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如果债权人要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则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生效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债权转让吗
转让是可以,但需要对方同意认可。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作为一般债权转让给他人,即是说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因由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排除其他权利人后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法院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