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撤诉视为未起诉的规定)
法律问题分析:
撤诉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出现中断后,债权人在新的时效期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除此之外,债权人向担保人、财产代管人主张自己权利时,诉讼时效也会被中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能中断
法律主观:
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由于已经进入实体处理阶段,故 起诉状 副本当然送达给被告,法院已告知被告起诉的事实,故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 诉讼时效中断 的法律效力。 撤诉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依在撤诉时,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民 诉讼 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为区分标准。如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已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反之,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样符合撤诉的法理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撤诉后的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吗
法律主观:
1、撤回起诉也能导致 诉讼时效 的中断,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论撤诉与否,不论起诉的意思表示是否传递到义务人,都应该视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都应当然的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当事人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即表示当事人已经积极行使了自己的请求权。基于诉讼时效设立的法律基础,可见诉讼时效只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请求权,保护双方的权利。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撤诉后,当事人已经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了没有放弃请求权的态度,虽然可能部分案件存在当事人为保留诉讼时效起诉即撤诉的情形存在,但是不能以权利人的 诉讼 主张没有传递给义务人为由否定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意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主观:
对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 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是肯定观点,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 因提起 诉讼 、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另一种是否定观点,理由是:根据法理和 民诉法 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还有一种观点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告起诉后,如法院已将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则不论被告是否应诉,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如法院尚未将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原告就撤诉,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应视为原告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起诉后按撤诉处理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起诉再撤诉可以中断 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 诉讼 (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主观:
撤诉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其他与起诉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起诉后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主观:
1、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被告是否应诉,都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主张了债权,即使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也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民法的立法意图,本身就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义务人,义务人已经明知权利人的具体请求了,应视为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了。后来虽然因自己主动撤诉了,但并不影响诉讼时中断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应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原告起诉后,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不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公权力救济,放弃了已经行使的请求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因而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在义务人不知是否起诉的情况下就撤回诉讼,这就已经表明权利人放弃了自己已行使的请求权。因此,权利人对自己的撤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通通则实施意见》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规定中,对权利人如果主动撤回申请,应如何解决、是否产生时效中断等问题,没有作出说明。因此,权利人在起诉后副本还没有送达义务人前又自动撤诉,就表明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应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3、原告起诉后,法院依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无论被告是否应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但原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起诉是权利人以最强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现,但其在开庭时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实际上在主观上就已经放弃了公权力的救济,在客观上更是实施了放弃主张权利的行为。从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扰)和节约司法成本角度出发,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不会因被告知晓其请求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此种情形亦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同样,对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权利人也是在被动情况下“撤回”的,但也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无疑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此时会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是提起诉讼,此后原告又按照法定的流程提出撤诉请求的,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诉讼时效中断,在中断期间,债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