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行政法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
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起诉期限为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是行政诉讼法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如果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权利。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
1、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中设立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民法中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往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2、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起诉期限,因而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九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因而诉讼时效本质上属于实体性规定。
3、是否固定不同
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只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才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有其他原因的经法院准许才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是可变更的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即可中止、中断、延长。
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有: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
二、期限
在民法上,时间可分为期限与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期日,是指某个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时间点。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的类型包括: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期限的起点
按小时计算的,期限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日、月或年计算的,期限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即次日为期限的起点。
(二)期限的终点
“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三、我国的诉讼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诉讼是有时效和期限规定的。那么,“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有怎样的区别?
词义不同:
“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名词,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名词,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
“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基本为6个月之内。
变化不同: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
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不同,时效是法定的。从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力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者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的,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胜诉权消灭。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依然可以起诉到法院。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
四、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依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劳动纠纷”五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涉外合同纠纷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诉诉讼时效起算,即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3、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法律主观:
第一种:短期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 第二种: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 第三种: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和技术进 出口合同 争议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诉讼期限和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期限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期限和诉讼时效
诉讼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体现在性质不同、立法目的不同、以及法院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
【法律分析】
从处理方式上看,一旦超过诉讼期限,起诉请求将不会再被法院受理;而诉讼时效届满后依旧可以起诉。诉讼期限是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诉讼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唤饥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毕态标准。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手链源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