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是否一起中断)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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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法律主观:对于 连带责任担保 的 诉讼时效 有如下: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 债务 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及于连带债务人

法律主观:

中断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情况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连带债务人同意清偿债务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及其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法律分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对于 连带责任担保 的 诉讼时效 有如下: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 债务 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为一种可约定的除斥期间,在这断期间内, 债权人 有权要求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过了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连带债务适用规则及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法典中有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两种称谓,多数情形下,两者内涵基本等同。但两者也有所区别,责任以债务为前提,无债务即无责任;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含有道德、法律之否定性价值评判;因违反合同连带债务而产生连带责任则最为典型。两者法律结构和适用规范颇为类似,本文作同一含义使用。

一、民法典中连带债务的请求权规范

1.因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或合同行为是连带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中,多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债务,约定的极少,而合同原因的连带债务大多基于约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侵权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共同侵权行为(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共同危险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聚合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三种类型。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的“共同”,有观点认为,此处的“共同”仅为共同故意,不包括共同过失以及客观行为的关联共同,但从该条的立法意旨分析,此处的“共同”应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两种情形,因为该条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并未表述为共同故意实施,且我国与德国等国家不同,除共同危险行为或聚合因果关系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对于数人侵权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认定为按份责任,如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不包括共同过失,在没有共同故意造成受害人损害时,共同过失只能按照按份责任处理,对受害人保护甚为不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关于该条的起草说明,此处的“共同”包括“共同过失”。

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第八十三条);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违法代理事项或代理行为的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情形(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机动车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拼装车或报废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时,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2.与合同编相关的连带债务。与侵权责任不同,合同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合同产生的连带债务大多由当事人约定,即便是合同编中部分法定连带情形,也多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或共同侵权理论,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关的连带债务主要有:法人分立后承担连带债务(第六十七条);共同设立人对未设立成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不动产或动产共有人的连带责任(第三百零七条);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的连带债务(第五百五十二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第七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总包人等与承包第三人的连带责任(第七百九十一条);相继运输中承运人与区段承运人的连带责任(第八百三十四条);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九百三十二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第九百七十三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连带债务的实践变化——以雇主替代责任为例。在雇员(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中,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有的判决认为,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不再适用,理由是原侵权责任法删除了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者侵害他人权利时,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接受劳务方为被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之后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删除了连带责任的规定。

由此,实践中逐步改变了雇主与雇员连带责任的理念,仅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承担对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诚然,雇员系根据雇主的指示为雇主利益工作,自身经济条件和风险防范能力相对偏弱,确有倾斜保护的必要。但是,雇员在工作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只是在雇主承担责任后被追偿,而不需要对受害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用人单位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还值得研究。

二、连带债务基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释及扩大适用

1.连带债务法定的坚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避免连带责任滥用的立法目的出发,该条中的“法律”应是狭义上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仅可依据法律作出连带债务的规定,但无权创设连带债务。司法解释中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也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制范围,部分司法解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处对连带债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使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系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适当扩大解释。

2.连带债务的推定。比较法上,连带债务也有被扩大适用的情形,比如《德国民法典》在关于连带债务能否被推定问题上保持沉默,为连带债务的扩大适用保留了空间。实际上,德国不仅允许连带债务的类推,还将不真正连带作为不纯正连带债务纳入连带债务的范围。我国民法典并不认可连带债务的推定,但在实践层面,隐形推定却不可避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以上规定都是推定当事人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默示同意,解释上应认定为法定连带。

3.不真正连带的补充功能。因连带债务法定化,实践中为解决纠纷,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将不真正连带作为连带债务的补充。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系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在一个诉中分别以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与连带债务不同的是,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且一方赔偿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终局责任人赔偿后不享有追偿权。

以不真正连带作为连带责任的补充,可对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中的实质连带债务情形作出合理诠释,使之符合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法定的要求。比如,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原民法总则通过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没有上位法依据时不能规定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违法转、分包人或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责清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违法发包、分包或借用资质的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清偿责任。这些条款实为基于不同原因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由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后有权向挂靠人或实际施工人追偿,很多判决将之表述为连带责任。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是共同责任、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存在争议,但很多判决将之表述为连带责任。以上条款并未出现连带责任的表述,但实际上以不真正连带扩大了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

三、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及诉讼程序

1.连带债务涉他效力——以诉讼时效中断为例。连带债务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为涉他效力,指的是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对其他债务人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即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代位权(第五百一十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了连带债务人之间履行(清偿)、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情形为绝对效力事项,对一债务人以上行为的效力完全及于其他债务人;免除、混同在受免除或混同的债务人应承担的范围内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效力,乃限制绝对效力事项。但民法典未规定的事项,大多属于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效力的相对效力事项,但不排除有绝对效力事项。

循此逻辑,诉讼时效的中断属于相对效力事项,即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时效中断不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与连带保证人的时效中断规定有所不同,虽然连带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债务,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非同一层次,对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但对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却及于主债务人。基于民法典适用的体系融贯性,笔者认为,对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宜采相对效力说。

2.连带债务诉讼程序。修订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诉讼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必须一并起诉所有连带责任人,如被侵权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则应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被侵权人诉讼中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该侵权人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即采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说。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向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但一旦选定为共同被告,结果必须合一确定,实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也有观点认为是普通共同诉讼。

对此,应区分情形理解。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一般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程序;对于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程序,但也可能基于诉讼标的同一性及防止判决冲突等原因成立必要共同诉讼。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所坚持的必要共同诉讼程序,可能造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抵牾以及程序法内部的不融贯问题,也值得研究。

对于因合同等产生的连带债务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可作为普通共同诉讼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处理,即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但合伙人之间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之间的连带债务,为必要共同诉讼。不真正连带并非同一原因,程序上为普通共同诉讼。简言之,对于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为保护受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并尽量减少讼累,除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债务或团体性共同债务采必要共同诉讼外,其他连带债务一般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较为合理。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故本案起诉已超过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的规定,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应否免除保证责任。

首先,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也即诉讼时效只有两年,超过两年即为超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事实上,这种理解断章取义,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方法。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

最后,本案中,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形,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从第一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虽已超过两年,但因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非可以机械错误理解为不可能中断,故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什么情况下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主流观点是,主 债务人 与连带保 证人 的 诉讼时效中断 关系不适用 诉讼时效 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而应适用 担保法 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 连带责任保证 中,主 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不中断。为免疑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答复,避免同案不同判,徒增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反面推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 代理 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连带债务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多久

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连带担保诉讼时效规定

法律主观:

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保证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话,自主张权利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如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仍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无须再承担责任。,以买卖房产的形式进行抵押担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房屋抵押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时,那么当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发生变化?需要先说明的是,主合同也就是你跟对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担保合同也称从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你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当你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就需要替你承担合同的义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具体发生的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证人仍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时间可能会提前。债务人破产后,按照破产的程序,破产宣告后,无论破产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只要破产宣告后,所有的债权债务都视为已经到期,所以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也会提前。,2.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可能也会提前行使。在破产发生后,可能很多债权人考虑到很难从债务人处得到完全清偿,可能更愿意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也可能考虑到如果他替债务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时候他还是没钱还,那么保证人也是不愿意替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所以保证人为了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即便保证人还没有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申请债权,要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也就是保证人行使了债权人的权利,因为债权人主动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即便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也有权利向债务人代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这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能向债务人追偿不同。同时,一般保证也失去了先诉抗辩权,因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就是中止执行与破产程序无关的事项,所以也就不可能等到等主合同纠纷审判或者仲裁,更加等不到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程度,所以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消失了。,第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原本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但由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中止与破产程序无关的以外的事项,因为也只能由保证人自己承担责任。,担保人的责任是有规定的,作为担保人是要谨慎的,否则一旦发生担保相关的纠纷,很可能给自身带来一定的麻烦。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最长五年为限,诉讼时效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计算。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多个担保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一方不能履行,其他担保人应当承担该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因此,在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位连带担保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债权到期期限的五年。即,在担保协议中,担保期限不得超过最长五年。同时,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两年,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转让人享有的抗辩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连带担保人并未明确规定担保期限或债务的履行期限,则以债权到期日为担保期限,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如果担保期限已经过了五年怎么办?如果担保期限已经超过五年,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不再存在。此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法向已经超过担保期限的连带担保人追偿。

连带担保责任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然而,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诉讼时效等问题也需要注意,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其权利,否则将无法获得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四十三条 连带担保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不得超过债权到期期限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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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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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撤销胁迫婚姻之诉的时效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期间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9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2023-09-11 11:21

不动产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动产二十年起诉期限)

不动产的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一裁终局:如果购房人与房地产商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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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抵押担保是否也中止中断案例)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找不到债务人诉讼时效属于中止还是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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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放弃诉权是否有效呢

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放弃诉权无效。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应该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能任意约定诉权。当事人约定放弃诉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 ...
2023-12-11 16:34

行政诉讼有没有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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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信用卡债务是否也要一起还

夫妻离婚后,信用卡债务要一起还,只要银行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所欠的信用卡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那么该信用卡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应共同偿还;反之如果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需要所负, ...
2023-11-17 15:51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溯及力)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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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一、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完成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一般认定有效,但存在重婚(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应认定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 ...
2023-09-20 12:04

起诉后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后撤诉诉讼时效法律主观: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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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退股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退股的股东需要承担退股前的责任,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
2023-11-27 15:15

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是否一起中断)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法律主观:对于 连带责任担保 的 诉讼时效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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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坐牢了债务要怎么偿还

债务人坐牢了其债务还是由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之后,判决书生效了,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来折抵债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
2024-01-03 15:29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否能中断(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 诉讼时效 的事由包括提起 诉讼 (起诉)、当事人一方提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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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款

债务人可以提前还款,但是如果债务人提前还款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 ...
2024-01-03 15:53

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超过)

3、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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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关押的诉讼时效会中断吗

债务人被关押的诉讼时效不会中断,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一般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 ...
2024-01-03 15:29

民法典继承新规定(民法典继承新规定继承如果存在欺诈是否合法)

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法律主观:一、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有哪些1、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适用法定继承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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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断(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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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如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已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撤诉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依在撤诉时,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口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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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过了如何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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