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有以下2点: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一定中断。形成此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主债因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中断,但抵押权是随主债权判决而是否中断?
法律主观: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也会中断吗?
一般是不会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依据本条规定,
一般认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是固定期间,而是可变期间,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变化。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是否也中断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是不中断的,在 连带责任保证 的这种类型当中,如果说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发生中断的话,那么所进行的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不会随之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及于连带保证合同。
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的担保条款时效自然中断,其理论依据是“合同从随主”的原则。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应按自己的中断事由而中断。本案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根源,实质上是各自保护利益的立足点不同而造成的。保证时效中断具有相对性的理论,是从立足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出发;而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及于保证债务的观点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考虑而得出的。
两种观点究竟孰优孰劣,可依利益衡量来进行分析:首先,按照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证合同,结果会使保证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当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则。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部分债务,基于这种履行会产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基于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能力而确定的,对保证合同而言,原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生变动,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及于保证债务并使之中断,等于无限延长了保证期间,结果是不当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况且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种信赖关系,一般也不取得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的行为而决定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时效。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如何处理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担保法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起诉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起诉主债务人,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起诉保证人,从而保障了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的行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主观: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主观:
《 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 中,主 债务人 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 债务 时效不中断。”也就是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及于连带 保证合同 。2000年10月,被告孙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当年11月底归还,并由被告林某予以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孙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分五次偿还原告共计6万元,尚欠4万元未还。期间原告胡某也从未向保 证人 林某要款,直到今年2月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和林某,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4万元。审理中 担保人 林某以保证责任超过 诉讼时效 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对保证人林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的担保条款时效自然中断,其理论依据是“合同从随主”的原则,因此保证人林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理由的。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应按自己的中断事由而中断。本案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 诉讼 请求。 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根源,实质上是各自保护利益的立足点不同而造成的。保证时效中断具有相对性的理论,是从立足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出发;而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及于保证债务的观点则是出于保护 债权人 的利益考虑而得出的。 两种观点究竟孰优孰劣,可依利益衡量来进行分析:首先,按照 合同当事人 平等的原则,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证合同,结果会使保证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当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则。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债务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 履行部分债务,基于这种履行会产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基于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能力而确定的,对保证合同而言,原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生变动,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及于保证债务并使之中断,等于无限延长了保证期间,结果是不当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况且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种信赖关系,一般也不取得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的行为而决定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时效。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现实主义的做法,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本案中被告林某为孙某担保,保证方式和期间都没有约定,按《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保证人林某的保证债务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虽发生中断,但保证期间并没有发生中断,保证人林某可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以上情况在 连带责任 当中规定了,当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后那么保证债务的额时效是不会中断的,所以是不会涉及到连带保证合同,所以对于在保证期间没有发生中断的,那么当事人也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中断
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包括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履行要求或者起诉等情况,这样的话,担保诉讼时效中断。对于债权人来说,主张债务是普通时效是三年,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一、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起诉等法定情由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区别何在?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综上所述,有时候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债权人会要求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主债务合同时效中断,或者担保人被要求履约及被债权人起诉的,都会造成中断的法律效果。
多选题、9、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题目
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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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析
依《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故选A、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