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抵押的房子再次出售,合同有效吗(开发商将抵押的房子再次出售,合同有效吗)
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再次出售给我,这是否是属于欺诈行为,又有何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再次出售给我,这是否是属于欺诈行为,又有何相关的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与购房者签定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的,属于恶意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请求偿一付房款两倍的赔偿金。
拓展资料:质押房产流程
1、质押登记申请,所请书;质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质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以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
3、审核通过的,进行登记,发放证书;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质押房产范围是怎样的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房房地产抵押物,大押物。
2、土地使用权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二、购房资格审核未通过是什么情况?
购房资格审核未通过情况:1,买方因限购政策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不是违约。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就有效。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高于合同标的额的30%即可。3,中介没有审查购房资格的义务,但是需要尽到提醒义务。4,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的认定与判决,这是一个综合因素。如果有哪个律师给你说这案子肯定能赢,那一定是为了骗你钱。5,中介有告知义务,但是没有审查义务。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希望能帮到您。
三、购房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
你好!多数因限购政策原因,可以看看自己属于哪个区的哪个纳税服务所的,去服务所打印一份纳税纪录啊。也可以在网上登录社保中心的网站,查看一下自己的社保记录,有可能是因为纳税没有满五年的原因。
四、购房资格没通过是怎么回事?
在实施了限购令之后,买房之前都需要先到房管局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你有购房资格才能够买房,不然你是不能在这个城市买房的。
开发商抵押房子后再出售,是诈骗吗?
法律分析: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再次出售,不构成诈骗。
这是开发商取得银行贷款的普遍做法。
虽然已经被国家政策和法律所禁止,但仅仅是商业欺诈行为,不是诈骗的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房子抵押贷款后可以卖吗
已经抵押的房子可以买卖,不过不能直接买卖。能买卖抵押房子的方法有:\x0d\x0a 一、提前还清贷款。房子只要还清了贷款,房主就可以取得房子的完整的产权。所以,申请人可以先还清房贷,注销房产抵押登记,再将房子卖出去。也可以和买房一方签定买卖的合同,房主还清贷款后,再办理二手房买卖的手续。\x0d\x0a 二、办理转按揭贷款。办理转按揭贷款方法是变更房产的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转按揭贷款不需要自己筹钱还款,压力较小。\x0d\x0a 所以已经抵押的房子可以买卖的。不过若个人需要的额度不大,也可以考虑申请信用贷款,不用卖房子。终归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等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再卖房子,花费的时间也是比较长的。
抵押房屋买卖注意事项?有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们因为资金短缺,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想要把房子进行抵押,但是在抵押的过程中要注意风险,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抵押房屋买卖注意事项?有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抵押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1、建议消费者选择大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大中介公司对购房流程熟悉,风险把控能力强,一般都会对流程进行监控,在买方出款前会做好司法冻结及抵押情况的调查。出现纠纷亦会作为公证的第三人保护守约方的权益;
2、大中介公司一般都有合作的担保公司,遇到卖方提前收款或需要解押的情况,可以求助于担保公司,先支付部分担保费用,将风险转嫁至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全权调查并出款,规避客户风险;
3、若买方已经支付完房款后,过户期间房屋被冻结,买方应该积极起诉,提交原始合同及房款支付凭证,请求法院支持正常取得房产。
二、有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对无效。《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前段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该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对抵押权人仅负有通知义务。而《物权法》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该规定的现实意义在于从我国目前抵押权行使和实现的现状来看,如果允许抵押人随意转让抵押物,会极大地增加抵押权人追索抵押物的难度,从而加大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因此,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权利和促进市场流转之间,更侧重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对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否认其私法上的效力,转让合同无效,以实现对抵押权人利益进行特别保护的立法目的。当然,如果抵押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可以补正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转让合同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相对抵押权人无效的合同。如果抵押权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于抵押权人无效,抵押权人未主张的,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并且,房屋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之间以及相对于除抵押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均是有效的,买卖双方依据《物权法》的该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实现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主要理由有:(1)依民法理论,抵押权为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价值权。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是抵押物的处分权,对于抵押人不妨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处分行为,也无权进行干预。抵押人仍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将抵押物自由转让给他人。但为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应当对抵押物享有追及权,追及抵押物的所在,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此为各国法律之通例。(2)依《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对于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司法解释在《物权法》出台后并未被废止,因此仍应当适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子抵押过会影响卖吗
房子被抵押后还能买卖,但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其同意。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一、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抵押物房屋应该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房屋必须产权清晰;
2、借款人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能做抵押登记;
3、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房屋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
4、房屋可以合法上市交易,容易变现。
二、房子被抵押了后所有权人将受到以下限制:
1、房子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应当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且也要告诉房屋买受人房屋已经抵押了的情况。如果出卖人没通知,也没事先告知有抵押,那么这笔房屋买卖合同将做不成,因为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
2、买卖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房屋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人不提供担保,将不得出售房屋。
3、房屋抵押人出售房屋得到的价款,除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剩余部分都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就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三、法律对房主出售抵押的房屋作了一定的限制:
1、抵押期间,房主转让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
2、房主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房主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抵押权人的债权最终能够实现,房主不提供的不得出售该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子已经抵押了还能买卖吗?
一、房子已经抵押了还能买卖吗?
(一)转让已抵押房产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二)房子已经抵押了还能买卖吗?
根据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如果要进行买卖,购房者是要通知银行的,银行同意买卖的,可以提前还贷解除抵押或者办理转按揭,从而实现房屋的买卖。那么,具体来说已经抵押的房屋怎么买卖呢?
二、已抵押房屋怎么买卖?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转让是房地产交易中非常典型的模式。通常,原业主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房屋,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房东欲将该房屋转让,在交易方式上同没有设定抵押的完全产权的房屋转让存在很大差异。
房地产交易中心会根据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或抵押登记是否已经注销,来判断交易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过户,从而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整个房地产交易体系的安全。一般而言,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交易模式,供房屋买卖的双方选用:
(一)提前还款,解除抵押。
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没有支付房款,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高;缺点是,完全由房东筹钱还贷,就要求房东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且没有充分利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不是最为经济的解决方案。
(二)办理转按揭。
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筹措资金提前还贷,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通过变更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缺点是,转按揭手续较为繁复,且不是所有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如果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则会出现跨行转按揭的问题,操作起来比较繁琐。
(三)买房替原业主提前还贷。
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流动价值,盘活了买方的首期房款,双方合力解决了交易的最大障碍;缺点是,买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原房主利用买方的资金帮他还贷,进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再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逃匿,买方既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又让首期房款血本无归,到那时,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讨,就非常被动了。
以上就是关于转让已抵押房屋的相关问题,购房者要想转让抵押在银行的房屋,一定要通知银行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一旦转让合同无效一是要对银行承担相关责任,对善意的新购房者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要谨慎为之。
抵押中的房子可否买卖
走进物权法案情回放>>>
张小姐与李小姐签订一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张小姐将自己名下位于河西某小区的住宅一套卖予李小姐,李小姐付张小姐房款58万元,合同签订的同时,李小姐即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张小姐定金1万元,并约好下次付款时间。待李小姐依约再去付款时,张小姐变卦了,称房子不卖了,自己要用。而此时,房价正一路上扬,李小姐无奈,只好要求张小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张小姐又称抵押过的商品房不允许买卖,合同无效,李小姐无权要求违约金。李小姐就此提出疑问,设立了抵押权的商品房进行交易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果真无效吗?
案情分析>>>
这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张、李两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是商品房转让的原因,房屋产权由张小姐处过户到李小姐名下是转让的结果。买卖协议(即原因行为)生效应取决于什么?我认为,买卖协议的生效与否,不取决于房屋产权是否登记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也不取决于转让房屋是否达到转让条件,而是取决于签订协议这一原因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合同订立的行为效力,受《民法通则》的调整,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即生效。房屋买卖协议作为债权合同,只要满足3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合同法》第44条,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协议的效力在签订之时即已确定,不应通过协议的履行来反决定协议的效力,这样做才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需求。诚实信用是民事社会活动中的“帝王法则”、最高准则。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这是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抗辩。另外,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再从担保角度来看抵押房产能否买卖。从《民法通则》到《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再到《物权法》,我国在抵押物转移的立法上,本着“物尽其用”、“合理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利益”的原则,从严格限制逐渐走向宽松。《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非经债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无效。这个规定非常严格,充分考虑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却忽视了“物尽其用”。后来实施的《担保法》第49条,对此作了改变,规定转让经登记过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非经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这个规定开始贯彻“物尽其用”的思想,并考虑到了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后来的《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67条,对此更有突破,规定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这个规定承认抵押权有追及效力,同时赋予受让人涤除权,抵押人在不通知或告知情况下转让抵押物有效,抵押权作为物上请求,对物不对人,抵押物产权转移后,如抵押权所对应的原债权不能实现,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对抵押物主张抵押权。而《物权法》则以宽松的立法态度,对担保中的抵押权追及效力、涤除制度及价金物上代位主义进行了整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从以上立法演变来看,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案例中张小姐、李小姐所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法》第44条、《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是有效协议,只是在协议履行中,因张小姐违约,没有履行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义务,使抵押房屋达不到转让条件,可能导致抵押房产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能实现抵押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这并不影响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房屋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萧虹 张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