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改造拆迁补偿(旧城改造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6
111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定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款项,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烟台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烟台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关于修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决定烟政发[200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的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

烟台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烟台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关于修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决定烟政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的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

三、第六条修改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范围内应拆迁房屋评估确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定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款项。”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超过规定期限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前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人数的确定,以交纳劳动保险的实际工作人数为准。”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超面积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或就地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成新差价。超面积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评估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评估价参照区位指导价估出。房屋重置价每建筑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简易结构210元。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货币补偿由根据区位指导价作出的房屋评估价、附属设施评估价组成。评估时应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质量、朝向、配套、楼层等因素。”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住宅货币补偿区位指导价为:芝罘区:区位级别最高限价(元/m2)最低限价(元/m2)平均价(元/m2)一级区位320017302465二级区位210015801840三级区位158011301355四级区位12808801080五级区位1040680860莱山区:区位级别最高限价(元/m2)最低限价(元/m2)平均价(元/m2)一级区位180015801690二级区位158012801430三级区位138010401210四级区位11308801005五级区位1040680860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货币补偿区位指导价由各区提报市政府公布。住宅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住宅货币补偿费=房屋评估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评估价。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市辖各区各级区位地段划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各县市各级区位地段划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承租人依规定进行补偿、补助。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不解除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租赁关系继续保持,重新签订租赁协议。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暂住)户口或营业执照,并有合法的租赁协议的房屋使用人。”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易地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公式为: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额÷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评估单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经评估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出资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拆迁,住宅货币补偿原则上不超过区位指导价的平均价。”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人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回迁安置或易地安置的,应先妥善补偿安置好被拆迁人。”

十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拆迁住宅平房(含简易楼房)安置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新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并结算结构、成新差价;拆迁成套楼房安置房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加楼梯间面积进行计算并结算结构、成新差价。”

十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拆迁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楼房的,应以建筑单元为单位提供。安置房为无电梯的楼房时,对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给予低楼层照顾。拆迁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且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拆迁面积与45平方米之间的差额部分房价款,按评估价的50%交纳。困难户的确认,由拆迁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

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拆迁非大厅式的营业用房采用大厅式营业用房安置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在大厅内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厅内安置给被拆迁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70%。厅内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十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临时安置补助费、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区位指导价、房屋重置价,由市政府根据调整情况适时公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补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区位指导价、房屋重置价等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件: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二○○三年三月四日附件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的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向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标准,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拆迁人与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协商确定。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拆除房屋和清运垃圾,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四条任何单位必须凭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

第五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可以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范围内应拆迁房屋评估确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定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款项。

第七条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就地回迁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计发,不足月按满月计发;易地搬迁的,原则上一次性安置,如确需周转过渡的,按就地回迁标准的两倍计发。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超过规定期限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前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搬迁补助费。住宅为每户200元,非住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就地或易地安置需周转过渡的,应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就地安置的搬迁期限不超30天,易地安置的搬迁期限不超45天,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奖励100元。

第九条周转过渡期限。就地回迁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36个月。易地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不论就地或易地安置,凡超过上述周转过渡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加一倍计发。

第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人适当补助,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2002年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5.08元)。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若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的,计算补助费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或协议约定之日)起,止于回迁安置时。拆迁出租的非住宅,对承租人(含承租单位职工)付给三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助费。职工人数的确定,以交纳劳动保险的实际工作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利用住宅搞经营的,按住宅安置;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参照区位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面积,付给每平方米200—160元,作为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超面积安置费。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或就地回迁的,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成新差价。超面积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评估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评估价参照区位指导价估出。房屋重置价每建筑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简易结构210元。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由根据区位指导价作出的房屋评估价、附属设施评估价组成。评估时应考虑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成新、质量、朝向、配套、楼层等因素。拆迁已购原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按私房对待;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被拆迁人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未过渡为成本价的,按共有房对待。

第十四条住宅货币补偿区位指导价为:芝罘区:区位级别最高限价(元/m2)最低限价(元/m2)平均价(元/m2)一级区位320017302465二级区位210015801840三级区位158011301355四级区位12808801080五级区位1040680860莱山区:区位级别最高限价(元/m2)最低限价(元/m2)平均价(元/m2)一级区位180015801690二级区位158012801430三级区位138010401210四级区位11308801005五级区位1040680860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货币补偿区位指导价由各区提报市政府公布。住宅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住宅货币补偿费=房屋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评估价。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市辖各区各级区位地段划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各县市各级区位地段划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条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承租人依规定进行补偿、补助。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不解除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租赁关系继续保持,重新签订租赁协议。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暂住)户口或营业执照,并有合法的租赁协议的房屋使用人。

第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易地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计算公式为: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额÷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评估单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经评估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费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八条政府出资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拆迁,住宅货币补偿原则上不超过区位指导价的平均价。

第十九条拆迁被拆迁人原有的暖气、煤气、单户电表(如新安置房已单独挂表的除外),应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拆除电话、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空调、煤气(电)热水器由拆迁人按规定支付移装费。拆迁评估时,应考虑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前款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及安置用房的评估,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拆迁评估结果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段的具体情况综合平衡并确认。房屋的成新评定按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完损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回迁安置或易地安置的,应先妥善补偿安置好被拆迁人。实行易地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额÷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评估单价。

第二十二条拆迁住宅平房(含简易楼房)安置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新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并结算结构、成新差价;拆迁成套楼房安置房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加楼梯间面积进行计算并结算结构、成新差价。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楼房的,应以建筑单元为单位提供。安置房为无电梯的楼房时,对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给予低楼层照顾。拆迁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且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拆迁面积与45平方米之间的差额部分房价款,按评估价的50%交纳。困难户的确认,由拆迁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大厅式的营业用房采用大厅式营业用房安置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在大厅内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厅内安置给被拆迁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70%。厅内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使用年限及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项目委托协议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等规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助费、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区位指导价、房屋重置价等,由市政府根据调整情况适时公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补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区位指导价、房屋重置价等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烟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发布施行的《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旧城区改造和修路拆迁的补偿政策的区别

法律分析:旧城改造是指为更新老城区的物质生活环境而进行的局部或整体的改造,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善老城区的生活和服务等条件。根据规定,旧城改造应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除此之外,旧城改造与其他的拆迁项目没有什么不同。在拆迁补偿政策上,不论是旧城改造还是修路拆迁,都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的位置和房屋的情况来评估确定。拆迁项目的补偿一般包括:1、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分档次,按照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被拆迁户的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对于拆迁户有主动协助拆迁或者放弃一些权利的行为予以奖励。此外,修路拆迁由于会存在征收耕地或者林地,拆迁单位在给予补偿时,除上述几种费用外,还需支付对耕地上农作物的青苗补偿,林地移植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上海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

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我为大家搜罗了相关细则,

大家提供

上海动迁新政策

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

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

原规模予

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

;

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

给所有人,

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原租赁

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

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

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

扩建等工

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

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

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

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

(

)

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

(

)

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

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我为大家搜罗了相关细则,

大家提供

上海动迁新政策

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

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

原规模予

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

;

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

给所有人,

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原租赁

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

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

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

扩建等工

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

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

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

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

(

)

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

(

)

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答: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拆迁怎么补偿?

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旧城改造,拆迁只赔房屋,土地不赔偿吗,有

国有土地确权证,房产证,您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协商不成 可以起诉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发布(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有哪些?

现如今很多政府都在进行旧城改造,不但会对一些老房子进行拆迁,而且还会涉及到个人,甚至还会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因为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拆迁的补偿金计算起来比较麻烦,非常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金有哪些?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包括哪些?

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

土地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

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

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

二、企业拆迁款需要缴纳所得税么?

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没有太多的设备。赔偿金的计算时,主要包含因为拆迁而造成的停业补偿,还有原来的一些东西的补偿款。另外,相关房地产企业在拿到补偿款后,需要要交给财务部门入账,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农村企业拆迁养殖种植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企业拆迁养殖种植不属于违章建筑。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所承包经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将其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
2023-12-07 16:40

银川旧城改造工程款(旧城改造工程款怎么付)

结合湖滨西街打通延伸,改造唐徕小区:东至凤凰街,西至唐徕渠,南至解放街,北至北京路,结合进宁南街打通,改造上海新村等老旧小区:东至利民街,南至前进街,西室富宁街,北至解放街,其中包括:结合新华街向西延伸工程,改造自治区政府家属院等中 ...
工程
617热度

50年产权到期拆迁有没有补偿

50年产权到期,拆迁时是有补偿的。其补偿一般包括所拆迁的房屋补偿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损失费以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2023-12-11 16:18

房屋拆迁补偿和2024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1、宅基地(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最新标准是多少(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房屋(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应分开补偿,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 ...
民事
913热度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和实际拆迁情况确定,具体包括: 1、对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一般按实际面积计算; 2、对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与安置的补偿; 3、对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当地政府给予被拆迁人的奖励性补助。 法律依据: 《土 ...
2023-12-13 15:48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多久进行安置)

涉及这些社区......梁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梁溪区征补安置〔2022〕2号(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 ...
法律
951热度

50年产权到期拆迁会给补偿吗

50年产权到期,拆迁时会给补偿。其补偿一般包括: 1、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
2023-12-19 14:13

公房拆迁安置房归谁所有(住单位公房拆迁有补偿吗)

安置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法律分析:归业主所有,一般来说,安置房的产权是按照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来设定的,安置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归业主所有,一般来说,安置房的产权是按照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来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 ...
法律
493热度

被胁迫威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效力是怎样的

被胁迫威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所签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
2023-12-11 16:26

拆迁补偿财产分割协议书(拆迁补偿财产分割协议书需要公证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见证人:(签字)代理人声明:本人已仔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范本法律主观:(一)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 拆迁 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 ...
婚姻
504热度

拆迁合同丢了该怎么办

拆迁合同丢了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以及拆迁补偿协议上所列的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复印拆迁合同,也可以委托律师启动调查程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 ...
2023-12-07 16:30

拆迁补偿和工程款税前(拆迁补偿是否计入在建工程)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关注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工程
271热度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去认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的认定: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上记载的面积为准。发布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进行补偿。 法律 ...
2023-12-12 15:19

租房遇拆迁怎么办(租房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租房遇到拆迁怎么办法律分析:1、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3、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 ...
合同
21热度

公寓拆迁能得到什么补偿

公寓拆迁能得到的补偿包括: 1、被拆迁公寓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拆迁公寓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拆迁公寓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拆迁人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 ...
2023-12-07 16:20

2024年旧城改造最新政策(2024年旧房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2023年2023年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如下:1、《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规定,“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工程,统 ...
法律
909热度

厂房被征收先拆迁后补偿赔偿合理吗

厂房被征收先拆迁后补偿不合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由征收人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再行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 ...
2023-11-21 15:51

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明细表(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明细表模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
法律
711热度

父母去世土地征收补偿归谁

父母去世后,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归其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的,由其子女和其他继承人按照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是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 ...
2023-12-13 15:40

洪山区房屋拆迁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过渡费40元/平.月,武昌区和平大道南延(中山路-张之洞路)道路工程昙华林段(二)项目预评估价:2万/平,过渡费40元/月.平,武昌区轨道交通11号线三期预评估价:住宅14612-16520元/平,底商2.8-2.9万/平,武昌区明伦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价值初步评估价:住 ...
法律
180热度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拆迁补偿款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让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有变卖、隐匿拆迁补偿款的行为,那么法院分割拆迁补偿款时,可以依法让该方当事人不分或少分到拆迁补偿款 ...
2023-11-06 15:23

旧城改造改造拆迁补偿(旧城改造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定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款 ...
法律
111热度

50年产权到期拆迁补偿吗

50年产权到期,拆迁时会进行补偿。其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对房屋费用的补偿一般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而搬迁和安置费用是按户主人口,并根据当地标准计算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 ...
2023-12-01 15:27

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
婚姻
501热度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赔偿标准详解

对于旧城改造房屋的拆迁补偿,各地政策不统一,一般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和实际拆迁情况确定,具体包括: 1、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按房屋面积计算; 2、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安置的补偿; 3、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因拆迁房屋当地政 ...
2023-12-13 15:32

单位拆迁职工安置补偿(单位拆迁职工安置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进行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定销房进行安置的补偿方式,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单位宿舍拆迁安置政策拆迁补偿方式市 ...
法律
534热度

地方拆迁、清退集体土地上企业要如何补偿赔偿维权

地方拆迁、清退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用、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因拆迁带来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用。如果对补偿不满意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此维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 ...
2023-12-12 15:27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 ...
法律
364热度

林地征收补偿款应该给谁

林地征收补偿款应该给被征收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此外,征收部门还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 法律依据: 《 ...
2023-12-13 15:32

拆迁安置补偿技巧和赔偿标准(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农村折迁赔偿标准农村拆迁补偿方式具体如下:1、货币补偿:如期搬迁可获购房补贴(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房屋的年代、结构、区位对该房屋给出市场评估价,综上所述,农村拆迁属于集体用地性质,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 ...
法律
571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