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赔偿是行政赔偿吗
法律分析: 不是,国家赔偿不是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损失应当给予的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不是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在于,行政赔偿是属于国家赔偿的,属于包含关系,但是国家赔偿不仅仅只有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细化。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国家赔偿包括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殴打、虐待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什么是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司法赔偿是非诉程序,国家赔偿可以不走诉讼程序。因为国家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区别在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的范围大,国家赔偿包含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所以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一、行政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行政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二、行政赔偿申请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申请书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为行使请求权时,还应载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如果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则申请书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则应提交原法人或组织终止的证明材料,以及赔偿请求人与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的证明材料。
2、具体的赔偿请求。例如,是要求金钱赔偿,还是返还财产等,提出的赔偿请求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清楚。
3、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主要是写明行政损害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事实经过、造成损害程度及证明材料。如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说明死亡原因、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基本情况、丧葬费开支等证明材料。
总之,行政赔偿和国家补偿完全是两回事,简单的进行区分的话,行政赔偿是行政单位的,这些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补偿的话,最常见的就是征地补偿属于典型的国家补偿。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
赔偿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的范围大,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而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行政补偿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而国家赔偿适用于一切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呀
1、主体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问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个人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2、原因不同。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而民事赔偿的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国家权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权行为既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方面的限制,也没有“行使职权过程中”这一限制。
3、范围不同。民事赔偿的范围大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损害的范围由国家赔偿法作了限制,国家并不对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对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害都要赔偿,而只赔偿行政侵权行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害。
4、归责原则不同。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而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多种多样,有的国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公务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违法原则。
5、程序不同。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诉讼;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6、依据不同。行政赔偿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法律规范;而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法律规范。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121条也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确立了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国家赔偿都是按照民事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处理的。因此,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行政赔偿性质上是一种救济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得到弥补;行政追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或者它们所属的行政人员通过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方式予以惩戒,而不是试图通过行政追偿来弥补国家行政赔偿费用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对象是受以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追偿的对象则是符合法律条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以及国家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追偿的前提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超出法定范围和标准给付赔偿。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侵权行为违法并切实造成损害之后,而行政追偿则发生在行政赔偿义务和机关履行完结行政赔偿义务之后,行政赔偿是行政追偿的先决条件。
行政赔偿可适用(在排除主动赔偿的情况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偿只能按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处理;行政赔偿可由赔偿义务机关报主动或依受害人的请求而进行,而行政追偿则依照自上而下的“责令”程序进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赔偿
百度百科——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
在我国除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刑事赔偿以外还是有着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的主体就是相关的行政单位,这些行政单位造成了侵权行为。那么你知道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什么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一、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二、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的相关知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主要体现在原因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不同以及程序不同四个方面。
行政赔偿法的新旧区别
不是行政赔偿法,而是国家赔偿法。
新国家赔偿法是指在原国家赔偿法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同一法系同一法源同一法理,不存在实质的区别。但修改后的赔偿法与原法比较有如下进步与完善:
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
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
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
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归责原则实践中便于操作,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为此,过于严格的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新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只是删除了“违法”两字,却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大大拓宽了赔偿范围。同时,新法还提高了赔偿标准,增加了“支付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和“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增加了举证责任倒
近年来,“躲猫猫”等一些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反应强烈。在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赔偿,要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羁押机关有责任,难度太大了。新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解决了受害人的举证难题,对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还有重要意义。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赔,这样有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入了精神损害赔偿
旧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实践中许多赔偿请求人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我国在民事赔偿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次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新法的重要突破,是民主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有利于构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
法律主观:
区别在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的范围大,国家赔偿包含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所以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