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会职权(公司法股东会职权法条)
股东会职责和权限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和任免高层管理人员。股东会权限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公司的所有股东行使权利。其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改制和合并、决定资本构成和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等。具体来说,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指公司的业务重组、增资扩股、大额投资等重大事项,需由股东会审议并且经过多数股东同意。2. 任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解聘、撤换等,都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3. 监督公司管理层:股东会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规范。4. 修改公司章程:指对公司章程的核心条款进行修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5. 分配利润:股东会决定每年度公司的净利润如何分配,例如留作公积金、派发股息等。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是什么?股东会议事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提案、讨论和表决。提案是指提出议题,讨论是就议题展开辩论和集体商讨,表决是就议题进行投票表决。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两种形式。在无记名投票中,股东可通过向主席或监票人举手、口头表决等方式发表意见,主席或监票人统计票数,以决议结果为准;在记名投票中,股东需书面投票并签字确认,或通过电子表决系统进行投票。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和权限包括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和任免高层管理人员等。股东会议事程序包括提案、讨论和表决三个环节,表决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两种。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应该密切关注股东会的变化和动向,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有( )。
【答案】:ACE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解析:本题中,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中的动词是审批、决议之类的权力词。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其职权中的关键词是召集、执行、制定、决定之类的执行性动词A、C、E三项是股东会的职权,B、D两项是董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中“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何理解?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意思即是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和工资待遇都是由股东大会来决定的,因为如果不是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一般都是股东,因此哪些股东作为董事监事,他们的报酬如何支付都应当由股东会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和工资待遇都是由股东大会来决定的。
股东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法律主观:
公司法是对企业对公司建立许多规定的一项法律,不仅如此,它还规定许多关于股东会职权问题,股东会拥有许多权利,但同时要遵循公司法对其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股东会职权是什么意思,那就要从公司法中对股东会的规定开始说起。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等规定,股东会享有以下职权: 1.法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8)对 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专属享有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作出特别决议的职权。《公司法》第133条、第142条、第148条等还规定了股东会的其他特别职权。 公司法中对股东会的规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董事会 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董事会 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上文向我们介绍了关于公司法中赋予股东会的权利,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股东会职权。所以说股东会并不是拥有所有的权利,另外公司法也有一系列针对股东会成立的规定,所有股东会内的股东都应该知晓并且遵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简述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会可以讨论并决定公司的整体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策略、市场定位等。同时,股东会还可以就公司的投资计划进行决策,包括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选择等。
2. 选举和更换董事:这是公司治理的基础,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会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并有权对董事会成员进行更换。
3. 审议和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股东会有权审议和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这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4. 审议和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有权审议和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这有助于维护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的回报得到平衡。
5. 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权利义务等。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6. 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股东会有权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会有权提出质询、罢免或者提起诉讼。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些职权可能涉及公司的特殊情况、特殊需求等,以上职权并非全部,具体职权范围可能因公司实际情况而异。在实践中,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具体职权还可能受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东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等。董事会是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职权包括向股东报告工作、召集股东会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