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签字能算担保人吗(签字无效的五种情形)
仅有签字能算担保人吗
仅有签字能算担保人。已经签字表明对于所签内容已经清楚,因此算担保人。做担保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只写个名字有用不
担保人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属于对担保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明确担保方式的,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1、如果担保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那么只有一人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是有效的。
2、如果担保是以两个人的名义进行担保,而一方签字,另一方不知情的话,签字是无效的。
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借条担保人这样写才有效:
1、如果借据中规定的贷款真实合法,担保人自愿对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则有效,建议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和范围,如说明连带责任担保人,确保贷款本息的偿还,留下担保人的身份信息,最好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盖章;
2、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为连带担保人,只要借据上写着担保人是谁,如果不写别的,法院就必须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最好明确具体的担保期,如果没有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中包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在借条上只签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条中明确保证的方式,则属于一般保证,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担保人是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没按手印只有签名有效吗
法律主观:
有效。保 证人 与 债权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 ,只要有以下内容,保证人按了手印, 担保合同 是有效的: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 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仅有签字能算担保人吗
仅有签字能算担保人。已经签字表明对于所签内容已经清楚,因此算担保人。做担保的法律责任如下:
1、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涉及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还应当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第三人提供担保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人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在担保关系中,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担保人对新的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顾担保人利益,特别是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
质权人放弃质权,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时,在同一债权上既有质权担保又有其他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则直接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光签字就行吗
一般来说签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效吗
一般来说签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的流程
1、借贷双方之间要满足基本的条件,提供要民间借贷所需要的证件,最常见的是身份证,有担保人的,也要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
2、约定好借贷的本金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担保手续: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
4、订立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借款协议担保人只签字了,有效吗
一、担保人在借条上只签个名字有效吗
1、担保人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属于对担保行为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没有明确担保方式的,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依法判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在借条上只签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条中明确保证的方式,则属于一般保证,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担保人是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
在借条子只签了名字算担保人吗?
算担保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法律分析
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担保人一般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形式。一个区别主要在于连带担保是直接对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的一个偿还责任。而一般担保人在这个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没有钱偿还的情况下,才对这个债务人的一个债务承担这个偿还责任。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形。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的程序。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的这个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