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怎么表决(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最新)
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表决权作了怎样的规定?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完全的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不完全的表决权,即其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之外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了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认其享有表决权,或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之外,在债权人会议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4)债务人的担保人。担保人是否享有表决权及行使表决权代表的债权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5)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法律分析:企业控制权应当归属于对企业剩余财产享有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仅从企业资产负债角度而言,在企业无力还债时,应当认为企业股东已经丧失了对企业的权益,从而其所有者资格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取而代之,企业的债权人应成为新的企业控制人。既如此,“债权人集体意见如何表达、集体行动如何实现”等就成为首先要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上,债权人会议承担着这样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是在债权人自治原则指引下,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本质而言,债权人会议也是一种组织,在该组织中,债权人遵循特定的规则就与破产有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和其他组织一样,其应采取的决议规则,一方面,应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由其成员自由决定;另一方面,也应着眼于提高组织决策的效率,必要时(如成员间通过自由协商难以达成一致)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符合组织整体利益的设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清算分配方案表决规则
法律主观: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算工作:,(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通知、公告债权人。,(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置公司资产。,(八)处理职工问题。,(九)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财产。,(十)编制清算报告。,(十一)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十二)申请注销登记。,虽然各种各样的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壮大,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纷纷倒闭、退市。企业倒闭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的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不行。,(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但是,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如何表决
破产法中, 债权人会议 中的议决事项,是由依法申报债权和参与债权人会议的 债权人 表决。只有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占债权额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的,决议才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法律分析: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包括:1、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表决;2、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3、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满意。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法律分析: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该条表明,只有债权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债权被部分确定的债权人才有表决权,也只有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才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让未确权的债权人表决,有利于防止无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对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债权人事项进行表决,使表决结果更准确反应债权人的意志。在管理人未能及时确权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对未确权的债权人不公,因此,管理人一般应在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的确认。对于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未能确认,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但债权的确认有时是复杂的,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管理人可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对有的债权不能确定,为此,一时不能全部确认的,管理人应努力进行部分确认,以保证债权人至少有相应的会议的人头表决权。2、有担保的债权人除和解及破产重整没有表决权,对其他事项都有表决权,但债权人会议的人数表决基数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数,不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的债权总量。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似乎比较奇怪(这一规定在表决规则中多处存在),一是有担保的债权人为何在表决人数时,其占债权人数总数,但不占债权数量总数,明显不协调,二是同意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表决被计入同意表决的债权额,但其债权额却不计入债权总额的基数,如果一家公司有担保的债权总额和无担保的债权总额数量一样,出席会议的只有有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岂不是债权总额的通过要求就得到满足了。还需要注意的是,第64条还有一个与通常表决规则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人数表决的分母是出席会议的人数,而数量表决分母是全部无担保的债权总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