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宅基地房屋分割案例分析
家庭共有宅基地房屋分割
法律主观:
一、共有宅基地可以分割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因此共有宅基地只有其使用权可以分割,且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怎样申请宅基地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宅基地使用程序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镇化的发展在不断的进行,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在省生活中要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时候在解决宅基地买卖的时候不能很好的解决,导致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宅基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因此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才可以对其进行分割,而且分割还需要履行一定手续。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了农民乙,后又取得一个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乙在该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却被邻居张控告,指出农民乙没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乙是否有资格使用宅基地?请大家和我一起阅读下面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了解。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便与同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3、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随同宅基地建筑物转让:
一、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二、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农村兄弟分家宅基地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关于兄弟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有的可以通过自已协商得到解决,有的就不行。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的乡村基层组织介入。首先由村一级调解组织出面进行调解,将当事人组织到一起,通过摆事实讲法理化解矛盾;如村级调解不成,则申请乡(镇)一级介入调解。兄弟之间的宅基地矛盾纠纷走到这一步,大都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如果当事双方或一方对乡村调解组织的调解结果不满意,还有另外的解决办法和途径,那就是司法调解,也就是由当地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兄弟之间的宅基地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或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典案例 儿媳妇在离婚时能分到在公婆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吗
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
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
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
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分割房屋前必须首先区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因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所以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