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房屋怎么分割财产(离婚两年后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吗)
离婚之后房产怎么分?
离婚房产分割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夫妻共同房产协商分割;
(2)如协商不成,法院会结合财产状况、抚养权及是否存在过错方,对房产进行分割;
(3)如双方都不想要房屋,可以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就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分割。
依据房屋性质、出资情况、购买时间及登记情况需要进行分类论述。
一、仅依据房屋性质(婚后共同购买):
1、军产房:
军产房的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军产房所在位置、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哪一方为军人等情形进行处理。如可以上市交易的军产房,法院可以对军产房进行处理。如果一方为军人的话,判由军人一方使用,并综合参考房屋的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获得房屋一方支付另一方补偿款。如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军产房,不同法院对军产房的处理不尽相同:法院一般都不予处理或者只处理居住权;如果处理居住权的话,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由军人一方居住,一次性给予另一方住房补助费用补偿;如果双方均系军人,则房屋交由军队处理。或者军人一方分得房屋,返还购置军产房出资的一半给另一方。
2、央产房:
央产房也分为能上市交易和不能上市交易两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一般按房产市值进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法院通常做法是,只处理居住权或不予处理。
3、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处理需要参考法院及房屋实际情况。例如:由于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等原因,法院往往将此房产撇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不予处理;若此房产已经经过相关行政程序合法化之后,法院会将该房产视为普通商品房,对所有权做出处理;若此房产长期存在并未收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形态,法院会对使用权做出处理。
4、公租房:
公租房通常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企业自管公房。法院对政府直管公房的分割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通常由继续承租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企业直管公房的分割以本单位员工优先,若都为本单位员工则仍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分割。
5、两限房:
需要与审批两限房的机构,询问房屋是否考虑了一方的购房资格,或者另一方权利导致购房面积变化、户型升级等原因,然后法院一般也会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处理,拿房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款。
6、经济适用房:
夫妻间对该经适房有财产协议,那就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经适房的价值。如果双方不能对经适房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一般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一种是申请政府回购,双方平均分配回购款,实践中较少见;一种是双方通过竞价来处理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款;一种是由法院在判决或者调解书中确认各自所占房产份额,即不实际分割房产,只确认份额。
7、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
一般如能明确近期可以办理房本,法院一般也会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处理。如不能办理房本,可能会不予处理,或仅处理居住权。
8、有剩余房贷未结清的商品房:
一般法院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处理。判决拿房者承担房屋剩余贷款,并给予未拿房者补偿。有些法院会以房屋贷款尚未结清,为避免后续银行对剩余贷款偿还发生争议引发诉累为由,不予处理。
9、商品房:
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处理。
二、依据出资、购买时间及登记情况:
1、婚前,对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的另一方名字:
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为出资人的情况下,因其与登记方并没有直接的人身关系,出资买房一般是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因此,双方离婚时,如果出资方可以证明出资全部来自本方父母,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登记方能够提供出资方父母与登记方签有书面的赠与约定或协议,那么就能认定该出资为出资方父母对登记方的单方赠与,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出资方不能分割。
2、婚前,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需要考虑双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以及双方的出资比例。未登记姓名一方如果能证明当时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比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礼等,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对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倾斜。
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的话,可能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也有可能认定为双方共同房产,予以分割。
3、婚后对方以出资购房,登记自己名下:
首先要确定的是对方的出资能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其次要确定的是购房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一般来说能证明出资来源是个人财产的常见情况有几种:对方婚前有房,且售房款没有与其他财产混同;某笔存款原本就是一方的婚前存款,婚后没有与其他财产混同;两个人有协议约定,约定为某笔存款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对方与他人有约定,是他人单独赠与给对方的存款等。在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基础上,如果是以全款的方式购买,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但是会考虑相应的出资问题,有可能会在平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出资多的一方。在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基础上,无论是以全款还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处理。
4、婚后,双方以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协议存在,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法院也会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确定双方所得的房产份额时,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出资中是否包含个人财产,并根据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等原则,在分割比例上对出资较多一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等进行适当倾斜。
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婚前已缴付房屋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的分割问题:应当由双方自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进行贷款,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登记于首付款出资方名下。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1、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处理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对于房产归属问题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后房产仍归属于登记方所有,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两类补偿款:
(1)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支付的款项;
(2)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
对于如何给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补偿的问题,除房屋原购房款部分的价值外,取得产权的一方还应当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计算公式:
给予另一方补偿数额=婚后夫妻已共同还贷数额(本金+利息)÷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50%。
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依法判决。
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无特殊规定,应当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行分割,同时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
一、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无论男女双方哪一方对房屋的实际付出更多,在无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平等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结婚两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结婚两年离婚财产按如下方式予以分配: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则不予分割,谁的财产就归谁。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后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分割具体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不参与夫妻共同。3、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4、婚后共同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呢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实践中对出资贡献较大一方可适当多分一些。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条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第十三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第十四条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