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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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判例转自:民商事判决规则103010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借新还旧是指借新的债务偿还旧的债务,保证人只对合同约定的债务负保证责任,对新的债务并没有保证责任,所以对于新债务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有约定,同意继续为借的新债务进行担保的话,则担保人依旧对其承担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中,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则保证人对不能履行的那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借新还旧是指借新的债务偿还旧的债务,保证人只对合同约定的债务负保证责任,对新的债务并没有保证责任,所以对于新债务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有约定,同意继续为借的新债务进行担保的话,则担保人依旧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旧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使用借款的方式,应该特殊对待,需要更具针对性和更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判例

转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103010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款和旧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来说,只有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了新贷还了旧贷,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是知情的,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一个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新的借款要还,债权人也要证明担保人是知道的。否则,保证人应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仅在主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债权人不能直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担保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6172号。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贷款的,违反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要点

京华公司本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尽职调查,后明知或应知高登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但并未停止发放上述借款,事后也未对高登公司提出异议。京华公司未就上述变更贷款用途事宜通知担保人光大公司并取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过了担保人的预设,也违背了光大公司在提供担保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欺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保证人虚假的贷款用途,构成串通欺诈,保证人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与银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目的是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购买桨板。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未实现,且借款人已提前归还部分款项,但未证明剩余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购买桨板用途,保证人免除对全部贷款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729号。

抵押人隐瞒以新还旧事实的,可以参照保证人的规定主张免责。

裁判要点

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在与信诚基公司签订《担保法》时,并未告知信诚基公司借新还旧的事实,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信诚基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任天公司借新还旧的情况下自愿提供了该抵押,这无疑会影响信诚基公司在提供该抵押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判断,加重其担保责任,进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新城基公司应免除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民提字第136号。

旧贷是犯罪,新贷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借款人的“旧贷”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在银行“新贷”用于偿还旧贷。这种“新贷”行为是票据诈骗罪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种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借款人的票据诈骗行为,将未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良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所以《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决

旧贷的债务人寻求过桥资金还贷后,旧贷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这笔钱实际支付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钱后再偿还过桥资金。这笔新贷款应视为“变相还贷”,债权人不能证明新贷款的新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沈敏字第1124号

债务转为到期贷款的,隐瞒贷款过程的新担保人免于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为实现债权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到期债务转为借款,通过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建立新债,消灭旧债。《借款合同》订立后,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债务人放弃该权利,在未实际收到贷款的情况下签发《借款合同》。以上事实已经证明,债务人是在以新贷还旧贷。

最高的人

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

不能依概括条款推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新还旧”担保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宝林集团同意,宝林集团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能推定担保人放弃权利,若借贷双方任意变更借款用途,如借新还旧,担保人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

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保证人被隐瞒用途的免责

裁判要旨

债务人通过借新贷用以偿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所欠农行的融资垫款。从形式上看,为解付信用证而贷款与为偿还旧贷而借新贷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以新债偿还旧债,且新债中的款项均不实际支付给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冲抵旧债,故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均属于借新还旧的范畴。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担保人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

债务人从银行贷到款不用,等待承兑敞口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裁判要旨

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证,但是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诚奥公司对信用联社的汇票到期付款,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银行贷款到期快两月了没还怎么处理?可以贷新还旧吗?

银行贷款到期2个月未归还,你的征信已经显示逾期,贷款逾期记录本身就是对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说是当前有逾期贷款。

作为一家正常的银行,风控体系也不会允许有当前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更不要说借新还旧了。

银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许借款人还旧借新,而拒绝借新还旧。

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虽然只是字眼顺序不同,但是二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借新还旧是借款人本身已经无力偿还欠款,是期待银行再发放出一笔新的贷款用来结清借款人上一笔贷款,本身银行是给借款人同时办理了两笔贷款。

还旧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笔贷款到期前,以自有资金结清该笔贷款,为了持续经营,补充资金流动性,重新向银行申请一笔新的贷款的情况。

借新还旧是自己已无力结清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系数是很高的。而还旧借新恰恰能表现出借款人的个人实力,本身具备偿还能力,同时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建议你先以自有资金结清贷款,消除个人当前贷款逾期记录,再考虑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吧。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一、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1、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最高额担保期限内借新还旧,担保人有责任吗

首先你的提问就是错误的。

第一、根据担保法的解释担保期间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止,中断。但是担保法规定可以,学说通说,依担保法解释。

第二、担保期限不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指定的,约定或指定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2年)+2年,前一个可以中止、中断,后一个两年是法定、固定不变期限。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12条

第三、最高额担保的确定,或者像你说的担保人随时要求停止,在一般的担保合同是不会发生担保人随时终止的。只有在最高额担保中才会发生,在最高额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而非中止)保证合同,但对此前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限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而对于最高额抵押,不是依据担保期限的,而是依据担保物的数额不是根据期限,而是根据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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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担保人在新担保书上未签字还担责吗?

“担保人在新担保书上未签字”,应该说不再担责。因为担保人在某个借款合同上签字,才可以说对这个合同有担保责任。一旦这个合同履行结束,担保人的责任也自然随着结束。尽管“担保期限未过”,但是担保的合同已经不存在了,这也等于担保责任提前终结。有语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合同这个

深秋公园

皮都没有了,担保的这个毛还有地方长吗?

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一、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如何判断,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权的重点和案例研究的焦点。我们对其中几种典型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二、保证人事先承诺允许变更用途:

很多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承诺允许债务人变更借款用途。例如约定,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约定,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偿还旧贷款可以视为是使用贷款的一种方式,而此类约定等同于保证人事先许可债务人所有的用款方式,当然也包括借新还旧情况。因此,虽然约定中没有直接指向借新还旧,但是可以代表保证人对这一情形的认可,即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通常基于利益的对换或密切的联系。

第二种情形下,法院有理由认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一切商业行为应当是明知的,甚至是参与决策过程的。

此时可以推定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根据以往裁判思路,密切联系包括: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关联企业、保证人与债务人有上下级主管单位关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等情况。

相反,第一种情况下,保证人提供担保可获取对等的利益,此时保证人对债务人并无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证人明知借新还旧。

综上所述,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如何判断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权的重点和案例研究的焦点。我们对其中几种典型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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