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与借用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劳务派遣的真正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真正劳动关系有以下: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劳务派遣的原则:
1、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原则。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2、雇员租赁原则。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原则。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拒绝垫付原则。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5、受益归则原则。法律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虽然实际上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接触不多, 上班地点及遵守工作规范都是被派遣单位安排制定的,但实际上,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的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遵守一系列制度,例如派遣期限、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应当遵守以下制度:一、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延长一次,但是不能超过两年。如果派遣期限已经到了,但是派遣员工仍然在用工单位工作,那么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器材。三、工资福利: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应当不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注明劳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等内容。五、劳动保障: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员工享受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相同的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怎么办?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予赔偿,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实际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实现劳动力市场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承担的职业危害防护责任,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具体如下: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具体如下: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2、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生纠纷,除自行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相关的几个概念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1.主体不同;2.关系不同;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4.适用的法律不同;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法律客观: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摘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行使人事管理权、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即劳务派遣关系。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适合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但无须承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①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及人数等;②决定劳动者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等;③决定劳动者的薪酬;④依法决定对违纪员工的处理;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①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③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④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⑤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⑥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⑦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2.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工单位的权利:①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合适的劳动者;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③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不胜任工作或违纪的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④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用工单位的义务: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④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⑤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⑥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①享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②享有对劳务派遣协议及工作待遇的知情权;③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④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⑤获得劳动保护和接受岗位培训的权利;(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①自觉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提供劳动;②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③认真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④法律规定劳动者负有的其他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中,由于劳动者不向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因此,一般来说,派遣单位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尚未确定时,不应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如果用工单位及工作岗位确定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约定一个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内被派员工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工单位可以将该员工退回派遣单位。需要强调的是,《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条规定实际上给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将被派遣员工改派至第二用工单位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而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在接受派遣时严格审查员工的劳动关系状况,确认属于首次派遣的才能放心使用。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此前,《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在异地劳务派遣实务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是,对于异地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如何缴纳,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进而使得一些单位利用社保缴纳的地域差别,“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大量出现。针对这种现状,本次《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所在地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唯一参保地,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并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则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进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负担?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被派遣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很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派遣公司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暂行规定》第10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对于被派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事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担了工伤待遇的一方可以据此向另一方追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员工,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请求。
劳务派遣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劳务派遣合同有保障且受法律保护。
1、劳务派遣也是一种用工的方式,只是没有正式员工稳定,但是权利都是可以保障的;
2、只要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权益就会得到保障。会有专门的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3、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4、劳务派遣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的劳动是劳动关系;
5、劳务派遣受法律保护吗劳务派遣员工也是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的。
劳务派遣合同具有法律效率吗?
劳务派遣合同也是有保障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签订派遣的合同。
正式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3、涉及主体不一样,劳动合同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
4、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岗位不同,正式劳动合同任何岗位可以,劳务派遣合同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对于单位主体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的单位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而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
7、在无工作期间待遇不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个月内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计发,超过一个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80%计发,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无工资期间按照最低工资计发。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受法律保护吗劳务派遣员工也是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的,劳务派遣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的劳动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什么关系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是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不招聘工人但使用工人的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其特征是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关系相分离,劳动力的使用者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直接对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只发生在劳动力的使用与派遣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单位 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 ,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将劳动者派遣到需求单位供其使用,承担需求单位的岗位任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单位建立劳务派遣经济关系。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跟工资的支付如下: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什么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中存在三重关系:1劳动者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2接受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3劳动者派遣单位—接受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派遣能有效降低人事管理成本和招工招聘费用,用工灵活,因此,现在我国劳务派遣单位也越来越多。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中的合同签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用:工企业在签订派遣合同时最关键的是注意派遣合同是否“责权明晰”,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
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呢,虽然也存在劳动关系和法律效应,但和普通的聘用是不一样的。至少在合同期限方面,派遣合同要求两年以上期限,而普通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商量的时间来定,并没有硬性规定,因此,在签订派遣合同的时候需要多加留意细节。
涉外劳务派遣适用法律
涉外劳务输出法律规定有哪些
涉外劳务输出法律规定,适用我国劳动法关于派谴的规定。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中国的法律。对于涉外劳务关系,我国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所以适用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