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拒不腾退房屋怎么办)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是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但要履行交付租赁物、维修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物,但有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有什么义务
出租人义务:需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财产使用权,而且在使用期间需要负责检查以及维护房产的安全,以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承租人义务:交付租金的义务。在未经出租人的许可下,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如果承租人因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则需自行承担所有修理的费用。
签订租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无效。
租房子这事儿看着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是繁琐。在确认房子安全后,以后是不是能住的舒服痛快,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一些房东在看房时候表现得十分热情淳朴有耐心,满口答应家具家电一应配齐并且保证使用。很多人都觉得我们房东这么热情,一定会说到做到的,所以也没有把房东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里。但在合同签订之后,房东往往一口咬定什么配齐家电家具,他没说过合同里也没有,死不承认,这时候租户也只能吃哑巴亏了。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包括口头承诺。
2、长租短租要提前说明,转租协议也可以提前定好。
现在的租房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但实际居住期却有长有短,并不一定会是一年。如果你想租的时间比较长,是长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1至2个月与房东预约,签订续签合同。住的时间比较短没办法足年,房东却要求签一年,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签订一个转租协议,与房东或者中介公司约定转租的相关事项。否则租户临时决定搬家转租,有些房东可能不愿意或者没办法及时找到下一个房客,那么其中的损失就得要租户承担了。
3、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
租房的费用一般包括房租、水电煤气等;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这些费用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大多是押一付三。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拿到电卡、水卡等,方便交水电费。
4、电话、宽带等如果不使用的话,要及时停机。
很多租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都会瞪大眼睛关注家具家电、水电煤气等,因为这些是日常生活肯定要用到的,但是却往往会忽视电话跟宽带。往往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呀,电话欠费这么多”,或者“怎么宽带没办法装啊”,这些都会影响后期的生活质量。
5、清点屋内设施,有更改的地方需要双方签名确认。
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地点一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内,这时候我们要详细清点屋内设施,例如冰箱洗衣机等家电,沙发衣柜床等家具,还有一些可能使用不到的设备都要写进合同里。除此之外别忘了把地面、墙面、门窗等装修状况也写进去。除了写清楚是否有该项设施外,还要明确设施的新旧程度、损坏情况。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③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④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房屋出租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管理服务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分别有什么
法律分析:出租人和承租人享受如下权利并承担如下义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房屋的安全状态。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等等。
承租人的义务如下: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承租人的义务: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不是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就万事大吉了,房屋出租人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房子的过程中近年来总会出现一些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双方并不明确自己有哪些义务。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5.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7.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8.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9.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权一经查封、扣押、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