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销售生产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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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法律主观:生 产假 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量刑

法律主观:

生 产假 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针对不同的销售数额,量刑情况不同,一般来说,销售数额越大,所判 刑罚 就会越重。 《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冒伪劣产品量刑标准

假冒伪劣产品量刑标准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别假冒伪劣商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鉴定:

1、认明商标标识。名优商品一般使用注册商标,在包装上印有商标标识及注册或R字样;

2、注意包装印刷质量。一般说来,名优商品包装用料比较考究,包装装潢图案印刷清晰,形象逼真,色彩适宜,且牢固程度较高。而假冒伪劣商品由于使用的多为废次商标标识或自行手工印刷的标识,所以容易存在颜色不正、图形走样,图案模糊、封口处不整齐、装订粘贴歪斜等现象;

3、注意包装上的说明。名优商品均会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品名、厂名、厂址、规格、型号、成分、净重、出厂日期等说明内容,优质商品的生产者是不会也不必向消费者隐瞒自己的情况的;而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商则常常有意躲避,不标明上述内容,最常见的是没有厂名、厂址等字样;

4、注意选择购物场所。正规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一般有较为严格、规范的进货管理制度,且比较注意自己的商誉,在这里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较小,出了问题也容易得到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万元以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冒伪劣产品罪怎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是对于销售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的就会进行立案调查,如果未销售但是货值金额达到了十五万元以上的,也会进行立案,一般对于这种情况除了刑事处罚以外还会对行为人进行罚款。

一、假冒伪劣产品罪怎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 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 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

综上所述,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严重的危害到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而这种行为可以直接由工商行政机关按照管理办法来进行处理,所以如果制造或者贩卖假冒伪劣产品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就会进行起诉并判决。

制假售假罪量刑标准

制假售假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会被法院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两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会被法院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制假售假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伪劣产品100万判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到100万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话是拘役,如果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已经达200万元以上,商家也有可能会被判处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且销售金额和现有的假冒伪劣商品全部都会被没收。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量刑标准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是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还存在着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将处以等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所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德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刑法具体的分为: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和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以及对应食品、药品、化妆品、种子等特殊产品罪名,因此对应的罪名及处罚为: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四、生产、 销售劣药罪 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五、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七、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 的卫生器材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八、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十、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罪名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积极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三)【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四)【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生产不合格产品罪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此,《产品质量法》 [2] 第8条规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还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这些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即侵犯了国家对这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这类产品若不符合质量标准,往往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

所谓电器,是指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和家用电器,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锅、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等。

所谓压力容器,是指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锅、压力机、氧气瓶、压力洗衣机等。

所谓易燃易爆产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品,为锅炉、闸门、发电机、煤气制造系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罐、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等。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产品,如汽化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 这些产品都具有共同特点,即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极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国家对这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仅仅是一般的质量标准。

这些产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围绕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就某一类产品的质量所规定的具体指标,该标准因产品的不同而不同。

所谓国家标准又称强制标准,是指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统一技术标准。其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根据不同专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就本罪而言,产品均属工业产品及军民通用产品,因此,应当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则报国务院审批。所谓行业标准,又叫部门标准或推荐标准或专业标准,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的统一技术标准。其由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备案。如果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般性带有燃爆性质的产品,即只有企业标准的产品,就不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排除其行为可能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具有上述行为,而没有严重的后果,即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虽有危害结果但不是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是他罪。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上述产品,如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构成本罪,根据其销售金额,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则按该条规定的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之一的,均可构成本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生产又销售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在生产环节上表现为,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而仍然继续生产的;在销售环节上表现为,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虽然严格要求了产品质量,但因为某一疏忽行为而导致出现了不合格产品的,或者销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等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必须指的是、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本罪行为人之主观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基本上是处于放任的主观心态。假设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则构成一种性质的更为严重的犯罪。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 [3] 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所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产;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则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没有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则具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方式达到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目的。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2)因果关系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是因为行为本身,而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失火罪和过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因为产品不符合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台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从重情节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相关说明

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一般为某一类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而进行生产或销售,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采取放任的主观心态。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专门监督管理制度,又有对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说侵犯。犯罪对象为能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其他产品等。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同时,本罪为结果犯,即只有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产品安全标准,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总的原则可参阅《产品质量法》,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两罪的犯罪构成基本相同,只是在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差别。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同于后者的特殊性。一是产品所不符合的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标准,而非一般的质量标准;二是其犯罪对象是诸如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器具等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要求的特殊产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范围广泛得多。在客观方面,两罪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本罪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而后者则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等,

相关问题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的裁判文书使其审判权得以实现。以处罚最严厉的刑法来保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以正确执行,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制裁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律的权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处理社会事务范围不断扩大上升,出现了所谓对法院裁判“执行难”现象,笔者认为至今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未引起充分重视是原因之一。因而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深入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分必要,这对实践中一定程度解决执行难问题大有裨益。

我国《刑法》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的界定。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学界及实践中已无异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能彰显本罪客体的实质。“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表述过于宽泛,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多种多样,妨碍其活动的行为也是各不相同,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是本罪与类似罪名(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同类客体,而非本罪的直接客体。另外,裁判虽由人民法院作出,但人民法院并非裁判的唯一执行者,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有可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者,妨碍上述机关执行法院裁判活动也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只有如此界定才能准确完全揭示所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行为侵害的本质。

(二)犯罪主体的界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学界历有争论。有学者认为“是依法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不具有执行义务或协助义务的其他人不能独立实施本罪,而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有的认为“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不负义务的人如果单独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行为,可构成共犯。”上述观点表述虽有差异但其本见解一致,即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对人民法院裁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其他人不能单独成罪。笔者认为本罪主体的正确界定对解决实践中妨碍人民法院裁判执行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犯罪主体界定的不周延将使一批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实质上具有对世效力,只是具体裁判确定由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本质决定了不仅要求有执行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也同时要求无任何执行义务的所有案外人不为一定行为即不得阻碍人民法院裁判目的的最终实现。案外人(如被执行人的同事、邻居)单独实施了诸如帮助隐藏、变卖执行标的等妨碍裁判执行的行为,同样侵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样可以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可执行,其行为性质与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裁判完全一样。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亦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人民法院裁判执行的,亦有可能获罪。所以即使案外人没有用暴力胁迫手段,只要其以非暴力手段不执行裁判情节严重亦可治罪。由上述,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即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但有些裁判的被执行人是单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依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构成本罪。

(三)客观方面的界定。

本罪客观方面依刑法第313条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手段无论是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公开形式还是隐藏形式,是暴力形式还是非暴力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是情节犯,其客观方面达到“情节严重”是治罪的必要条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详尽规定,本文不作赘述。

(四)主观方面的界定。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正常执行活动受损或导致裁判不能执行的危害结果,并且追求、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该裁判是已具有法律效力且执行人员正在依法执行。间接故意一般是以消极不作为方式妨碍裁判执行人的主观故意,在这种故意下采取的手段很难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本罪中所谓“拒”应是行为人主观上积极主动地“抗拒”而并非是放任的心理,对某些间接故意者治罪易处罚面扩大,因而对其不宜定罪。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在上述正确界定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运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如何认定。

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判决、裁定”的含义到底是狭义还是广义,众说纷纭。通说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理由是刑法313条明文列举的仅是判决裁定,且随后的司法解释及立法解释亦仅界定为判决裁定。此为对“判决、裁定”的狭义理解。但笔者认为这是因法规文字表述上的不当造成的对法律适用范围的缩小理解。刑法313条及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的司法解释者仅列举为判决裁定,而最新的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会2002年8月29日对刑法313条的解释中又表述“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依这些表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似乎不应治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有当人民法院针对这些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再作一份裁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裁定时才可以治罪,但拒不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与拒不执行其于该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而作出的裁定,本质有什么区别?对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等再作出一份裁定又有什么必要和依据?所以上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表述本身有缺陷,本应清楚的含义因囿于“判决裁定”的字眼而被解释的浑沌。

笔者认为,刑法313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应作广义理解,即是指人民法院就有关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一切法律文书。因为①从本罪的立法原意看是要通过本罪来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尤其是保障执行权不受侵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体现不仅在判决、裁定,而且在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如罚款决定书)甚至通知书(如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195条作出的停止支付通知书),这些与判决裁定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若得不到保障本身是矛盾的,是违反设置本罪初衷的。②行为人抗拒履行除判决裁定以外的法律文书本质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害,对法律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蔑视,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相符的。③只有将“人民法院判定、裁定”作广义理解才能避免某些当事人利用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的处理方式规避履行义务。如某些当事人以调解为缓兵之计,若对调解书拒不履行不能治罪,则调解书的实现无法保障,这不仅不利于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会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④最高院1992年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表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外的“法律文书”亦可能被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院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中亦列有除判决、裁定以外包括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在内的各式各样正式法律文书。由上述,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范围仅限定为形式意义的判决书、裁定书于本罪而言是不适宜的。

2、“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所谓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是基于被执行人身份,技能等明确的状态,判定较容易,自不赘言。但何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被执行人暂无客观存在可供执行的钱物时不易判定。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判定①被执行人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有较稳定收入的,只要有证据证实其平均收入在扣除其法定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后高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定限度,即应视为有可供执行财产。②在无法查实被执行人有收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只要有证据表明其暗地里进行高消费,即应认定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高消费的标准应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人均支出数额拟定。只要被执行人依上述标准被判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即可治罪。“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最高院司法解释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已有规定,如何判定应注意以下标准①看行为的暴力程度、规模大小、次数多少、持续时间长短。若行为人抗拒裁判执行的暴力明显、规模大、反复次数多、时间长,有其一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②看拒不执行标的的重要程度。若标的是伤者急需的医疗费、老人的赡养费以及虽非钱物但关系民生的禁放污水,禁止噪音等,行为人拒不执行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③看拒不执行的实际危害结果和社会影响。若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最终导致法院裁判客观上已不可能执行及导致众多群众围观使法院形象严重歪曲等,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3、行为人因对裁判文书的误解拒不执行或拒不执行错误裁判文书或抗拒错误(违法)执行活动是否构成本罪。

实践中,在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时会因为己身法律知识的不足导致对裁判文书的不理解乃至误解,在此心理状态的抗拒行为不应定罪,但经执行人员讲解教育后仍抗拒执行的,应予治罪。在实践中还会出现行为人在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过程中,该裁判文书被认定是错误的,在此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抗拒行为情节严重也不宜治罪,因为执行错误的裁判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被执行人应有权反对这种侵害。在一些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文书没有错误,但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有错误,甚至出现非法执行活动,基于上述理由,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也不宜定罪处罚。

此外,适用本罪时还应注意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关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1979年刑法157条与妨害公务行为共同规定,说明两者本质上有相同之处。当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式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法院裁判时,就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这属于法条竞合。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法院裁判实质也是执行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不过是突出对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裁判的特殊保护,相对于妨害公务而言,是特别规定,依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这种情况应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若行为人暴力威胁阻碍的是执行人员非执行裁判的其他职务行为,就只能构成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本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一个客观表现,现单独成罪,其适用范围不仅指人民法院而且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上述原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相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关键看犯罪的对象是否针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另外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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