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有哪些特点?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劳务性质的合同,但有一定的区别。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办理所托的事务,这些事务可以是代购,代销或者寄售。行纪人在进行贸易活动时,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 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三、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四、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 行纪人的介入权 ,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 买卖合同 。
从上文我们知道,保管、行纪、居间、委托它们之间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们相互之间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答案】:行纪合同,是指一方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委托合同,又称为委任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居间合同,指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或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活动,由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协议。三者同为一方受他方委托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但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1) 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实际订立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2) 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行为本身,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当然具有法律意义。
(3)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必须居间成功才得请求支付报酬,否则只能请求支付费用;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只要行纪人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了行纪事务,即可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概念入手,对三者的区别进行分析
行纪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主观:
行纪合同的含义,即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介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中介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因此,行纪人要对该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中介合同中,中介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托付而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该委托所对应的合同,是委托人与相对方签订的。,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委托人托付、所从事的是一项贸易活动,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则仅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并不会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3.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虽然都规定了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或中介人支付报酬,但行纪合同中的支付报酬与中介合同中的支付报酬存在很大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3.妥善保管和处置行纪物。,4.报告委托人有关行纪物的情况。,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行纪物的情况,委托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随时调整有关卖出、买入的最低、最高价,同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出现纠纷时,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请求将不受法律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行为、代理行为分别是什么?
行纪行为也叫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或演出行为,委托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行为)。它不同于居间行为,它的特点是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具体从事相关事务并且权利义务自己承担。行纪行为类似与演出市场上的买断,演出公司买断项目在剧场上进行演出,其责任自付、利益自享。行纪行为不允许是个人行为,必须是演出公司来负责。
代理行为也叫代理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属于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演出。与行纪行为不同的是代理行为只代理事务,不承担责任。在演出行业,例如剧团请演出公司来代理演出事务,并向其支付代理费用,其中主办方依然是剧团,责任依然是自己承担;代理行为可以是个人行为。
行纪合同是怎么定义的?
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需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行纪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一般需负担本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但完成后,可从委托人处获得约定数额的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