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人身权)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有:
1、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6、知识产权包括: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7、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法律主观:
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具体种类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作为法人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还包括名称权、名誉权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进行了分类。其分类的标准,实际上是以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进行的分类。
(1)人身权利
(一)人格权
1、一般性人格权(第109条)
2、具体性人格权(第110条)
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3、个人信息权(第111条)
(二)身份权
即亲属权,包括监护权、配偶权等(第112条)
(2)财产权利
(一)物权(第114条)
1、动产物权(第115条)
1)动产自物权:动产所有权
2)动产他物权:动产质权、留置权、权利质权
2、不动产物权(第115条)
1)动产自物权:不动权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权、共有权
2)动产他物权:一是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二是担保物权:不动权抵押权
(二)债权(第118条)
1、合同之债(第119条)
2、侵权之债(第120条)
3、无因管理之债(第121条)
4、不当得利之债(第122条)
(三)知识产权(第123条)
1、著作权
2、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四)继承权(第124条)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五)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第125条)
(六)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126条)
(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第127条)
(八)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第128条)
二、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有哪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民事权利主要包含如下
一、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债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三)继承权:继承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著作权中也有人身权的成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等权能。所以,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的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自然债权),债务人仍为履行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理由而主张返还。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一、民事权利的能力有哪些吗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法律确认民事
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综上,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肯定是与民事主体人身相关的一些权利,就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而财产权很显然就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了。包括继承权、知识产权、债权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七大基本民事权利
七大基本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 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因为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
在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一定要学会用法律额度武器保护自己,对侵权行为说不。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作为法人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还包括名称权、名誉权等。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
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权。
车位产权
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依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应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归属。约定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
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确定。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车库车位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
确定出售和附赠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进行物权登记,在转移专有权时,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跟随建筑物的权属一并转移,须单独进行转让或者不转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
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porce by agreement),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时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我国协议离婚的特征是:1、协议离婚的基础是合意离婚。
2、协议离婚的性质是直接协议离婚,即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即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3、协议离婚也适用于双方经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4、协议离婚须进行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5、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6、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7、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8、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