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延长只适用于有特殊情况的什么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法律主观:
一、 诉讼时效 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三年。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一般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情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
(2)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三)特殊诉讼时效:
1、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论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均适用2年时效期间。
2、3年:
(1)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十年诉讼时效延长特殊情况
法律主观:
所谓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 诉讼 的法定有效期限。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延长诉讼期: 1、通过书面的方式催还,自宽限之日或者催还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2、可以重新打 借条 或者更改还款期限, 债务人 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3、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从提交 起诉状 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4、要求债务人找 担保人 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1、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短期时效。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民事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法律主观:
一、民事 诉讼时效 特殊情况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 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认定与起算
1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 “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 法定代理人 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三)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综上所述,名师诉讼时效存在许多特殊情况,符合特殊情况的,都要依据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 诉讼时效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 法院 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 民法典 》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的延长的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有时候当事人因为一些客观不得已的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就被剥夺,为了公正公平,就有了诉讼时效的延长,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诉讼时效延长的。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在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