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诉讼时效新法旧法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新法旧法适用的条款有哪些)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法律主观:
一、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
1、 诉讼时效 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其中常见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海运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 法定代理人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百九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四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二、借款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据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3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的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权请求权,是民法总则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掌握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起算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生效后诉讼时效的适用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
在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均为借款期限届满后3年,而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条的最长诉讼时长为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写了欠条之后的3年之内,借条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更加有利。所以绝对不可以混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一)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二)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变化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作了新的修改,具体来说有以下七大变化:诉讼时效期间统一延长为三年,明确三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明确将当事人申请作为诉讼时效延长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增加六个月的限制,改变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
一、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变化变化一:诉讼时效期间统一延长为三年
原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案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民法典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化二:明确三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变化三:明确将当事人申请作为诉讼时效延长条件
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原先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由“依职权”变为“依申请”。
变化四: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增加六个月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比较民法通则规定的“继续计算”,增加了“六个月”的限制。
变化五:改变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在民法典中,诉讼时效中断的重新起算,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变化六: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如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如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
二、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的相关内容,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民法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
大家都知道普通 诉讼时效期间 有两年,变成三年,但是可能不知道有一年的 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身体受到伤害,不合格的商品,以及租金的拒付或者是延付等这些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是一年。来看一下下面的解释。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1年期间适用问题 这里只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不涉及其他法律规定。而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是否可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呢? 有人认为,《民法总则》通过和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也就是说,《民法总则睁培源》和《民法通则》都有法律效力。在《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情况下,当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一说法貌似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一下就能明白:2017年10月1日之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再适用。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悉态,《民法总则》优于《民法通则》,我们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既然《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就说明《民法总则》舍弃了《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款。 第三,立法机关表示,只是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不会与《民法总则》长期并行,总有一天会被废止。等到《民法通则》被废止的那一天,其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自然就不存在了。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民法通则》被废止之前,还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吗?当然不能。 第四,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然保留《民法通则》而不将其废止还有何意义呢?因为《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中者《民法总则》没有规定,这才是保留《民法通则》的根本原因。 第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难道这“法律另有规定”,不就是指《民法通则》关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之规定吗?还真不是,而是指我国《 合同法 》《 环境保护法 》《 劳动争议仲裁 调解法》《 产品质量法 》等法律中有关 民事诉讼时效 期间之特殊规定。 现在诉讼时效期间普遍变成了三年,但是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期间1年仍然存在,这是指法律另有规定的部分,就是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使用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大家在生活中要搞清诉讼时效期间,否则一旦姑婆了这个期限,你的这项权利就没有了。
法院判决后诉讼时效怎么算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时效时限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特殊诉讼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刑法上的诉讼时效
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