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法律主观: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客观: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两种类型:一、侵犯物质性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即行为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3、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4、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残疾后所特有的一个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l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法律主观: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8、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10、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11、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12、被扶养人生活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13、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如下: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怎么认定?
1、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
2、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
3、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
4、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5、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综上所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雇佣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
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两种:雇主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这两种纠纷中的 民事责任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雇主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二是雇员受害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属于 侵权 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没有明确约定时,应允许原告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如果原告选择了追究雇主的侵权责任,那么,应首先确定该种侵权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分为两种: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前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有责任;后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在法定情况下,责任人就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 民法通则 》未将雇主损害赔偿责任及雇员受害责任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范畴,但《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把“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纳入“特殊侵权纠纷”部分。可见,这些规定把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来处理了。 当雇主是自然人或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但雇员并未成为其成员时,对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雇主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雇员有过错时,雇主赔偿后再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或雇佣(劳动)合同向雇员追偿;对于雇员来讲,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第三人或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 当雇主是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并且雇员成为其成员时,应遵循《 劳动法 》的规定来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非企业法人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形成了 劳动关系 ,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就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此时的雇主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要件,雇员作为劳动者为雇主提供有偿劳动,雇佣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出被告对造成自己损害有过错的证据,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只有举出自己对造成雇员或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的证据,才可不承担责任。但这两种情形,原被告双方都很难举出有效证据,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不问雇主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符合《劳动法》和《 合同法 》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自己的损害有过失,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让第三人或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员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使用这一原则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案情:近日,笔者获悉, 蓬安县 司法局兴旺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今年5月,民工奉某在工地上运砖时被滑落的斗车砸伤,后被送往 南充 医治。6月,奉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与建房方、工程承包方、分包方产生纠纷。遂找到蓬安县司法局兴旺司法所,申请调解。 兴旺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该纠纷进行了调查了解。今年3月,兴旺镇三居民唐某、蔡某、杨某为翻建住房,将工程发包刘某并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后来刘某又将吊砖的工程分包给了代某,在代某处做工的奉某在用斗车运砖时被滑落的斗车砸伤。且承包方刘某与分包方代某均无施工资质。 经过对纠纷的详实调查了解后,近日,兴旺司法所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兴旺所的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指出代某与奉某系雇佣关系,代某应对奉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在无建房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唐某等人的住宅房屋扩建工程,事后又将其中吊砖部分的工程分包给同样无建房资质的代某,故刘某应与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唐某、蔡某、杨某对刘某是否具有建房资质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故唐某、蔡某、杨某应对刘某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同时,兴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从情、理着手分头做房东、承包人、分包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各责任方均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就 赔偿金 额有争议,奉某要求赔偿93000元,而其余各方均表示太高,不能接受,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 随后调解人员私下反复做当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使各方在赔偿金额上都作出了让步。8月19日,兴旺司法所再次召集各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人员耐心的劝说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赔偿标准,在核算各项费用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对奉某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赔偿费等各项赔偿金额共计87420元。其中刘某自愿承担37200元,代某自愿承担18600元,唐某、蔡某、杨某三人分别自愿承担10540元,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各方当场签订并履行了协议。 相关法条: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就明确表明: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是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时,以“人身伤害”为由起诉、立案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对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中,还存在以人身伤害为诉讼理由。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获得赔偿的诉讼程序。患者及其家属在听到这样的程序的时候,可能会感到比较“新鲜”,认为这是一个新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一定是一些新鲜出台的法律法规。其实不然,以人身伤害诉讼医疗纠纷案件的,是用的“老法唱新曲”。该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恰恰是我们在熟悉不过的《民法通则》及其解释(意见),《证据规则》、《司法鉴定规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等等法律法规。换句话讲,这样的纠纷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由于一方(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另一方(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就是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出现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的身体的损害后果,并且该损害后果就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在该诉讼程序中,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清楚的看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诉讼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更不是法官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是医疗事故,不再是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在相关事实的认定的标准上已经完全不同于“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甚至可以说在这样的诉讼程序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与该程序没有任何关系的。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美容纠纷案件),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人身侵权纠纷来处理的。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损害行为,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作为受害人,千万不要“想当然”!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在医疗过错的判断上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有时是很难做出判定的。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诊断证明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可以客观的证明受到的损害后果,就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证据。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成的,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再划分责任大小。在法律的责任划分上讲求“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伤害后果就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在能够确定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在判定上需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而其后3、4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好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从对人身损害的判定标准上看,这基本上是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与我们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太多的区别。其实际上就是按照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了。在判定的标准上使用的是构成要件标准。并不涉及太多的医疗技术问题,如果有相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更为主动的指挥和调动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将不再以医疗技术的判定作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待。
人身损害赔偿怎样打官司?
如果您受到了人身损害,例如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打官司:
1. 咨询律师:在打官司之前,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 准备证据:您需要准备证据来证明您受到了人身损害,例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照片和视频等。
3. 提起诉讼:如果您决定提起诉讼,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积极参与,回答法院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
4. 审理过程: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安排庭审,并邀请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出席。在庭审中,您需要讲述自己的经历和提供证据,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责任和赔偿数额。
5. 判决和执行:如果法院判决有责任方需要对您进行赔偿,您可以根据判决书向责任方索赔。如果责任方拒绝履行判决,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身损害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不同,具体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您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如下: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计算;
5、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二、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2、调解。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仲裁。仲裁是指通过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来开启仲裁程序;
4、诉讼。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包括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等。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全文
法律主观: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怎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而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在还不能按照这个法律作出判决)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方说监护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3、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6、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肇事者。7、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8、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10、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以上就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介绍。在进行赔偿的时候,由于具体的伤害情况不同,因此最后所涉及到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
法律客观:
人身损害赔偿统一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1、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而不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原因如下:首先,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是主权者的赔偿,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权赔偿。其次,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号作为裁判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宜作为裁判规则。当然,如果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有关医疗事故的认定、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3、工伤事故纠纷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应该由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进行调整。4、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协调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其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理顺。 5、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仅适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发的海事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两个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时,应以法释〔2003〕20号为依据。但是《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并没有被废止,在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规定时仍有适用的余地。 5、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仅适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发的海事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两个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时,应以法释〔2003〕20号为依据。但是《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并没有被废止,在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规定时仍有适用的余地。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残疾、死亡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依据本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人身损害,以人体造成伤害为起点,以伤害经治愈为临界点,与人体致残相区别;
2、致人残疾,以人体造成伤害为前提,以治疗终结后定残为必要条件,与致伤、致死相区别;
3、致人死亡,以人身伤害为必要前提,以受害人生命丧失为必要条件。
无论是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产品质量、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伤者或其家属可以主张如下十四项赔偿: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2、若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3、若造成死亡的,还可以继续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算获得不当利益。基于这一原则,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因一般都有且体衡是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未主张权利并不会导致受害人实体请求权的消失,但侵权人会产生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侵害人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6、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8、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