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罪立案标准(制假售假立案标准)
制假售假罪立案标准
法律主观:
制假售假立案标准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制假售假罪量刑标准
需要根据具体销售金额进行判刑。制假售假按刑法规定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罚款。销售金额二百万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加罚款。
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假贩假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等级的处罚规定。对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18个月以上,被质监执法部门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违法,且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况,实施严重处罚。对【法律法规】规定“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部门必须先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这6种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况是: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对于生产者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只要其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以及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等11种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假售假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制假售假的行为,有下列三种立案追诉标准:(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明示的执行标准的;
2、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
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材料;
2、查阅、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第十一条 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制假售假立案标准
制假售假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具体如下:
(1)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
(2)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售假立案标准
制假售假立案标准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一、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假售假属于犯罪行为吗?
制假售假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就涉嫌犯罪。
制假售假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假售假与制售劣质产品行为被统一归纳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司法认定上,不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属于制假售假行为,从事此类商品的储存、运输行为,也属于制假售假。
制假售假类常见犯罪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专门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均适用于该罪名。
如何判定制假售假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二章判定。
1、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5、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6、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