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名誉罪立案标准(损害名誉罪立案标准判多久)
名誉损害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
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以虚假的犯罪事实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行为人诬告陷害他人的手段恶劣的;
3、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以虚假犯罪事实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行为;
4、行为人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行为,都达到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
诬告陷害罪的量刑标准包括:
1、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希望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情节严重的,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严重后果,例如使得受害人确被追诉的,需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的,明知故犯,从重处罚。
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
认定诬告陷害罪:
1、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区分它们的关键是,前者明知自己告发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实,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后者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犯罪事实,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要判明这一点,就必须查明行为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告发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2、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前者是对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者是对名誉的犯罪。它们在构成要件上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旨在破坏他人名誉。
3、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但前者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法益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二者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是:
(1)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2)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4)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2、构成侮辱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1、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
2、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
3、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
4、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5、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侮辱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另外侮辱罪为亲告罪,需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才能立案。
侮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如下: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取保候审需要有《取保候审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
1、《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作为一种专业法律文书,需要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最关键的是事实与理由部分,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证据和法律提出应当取保候审的法律理由,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述;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侮辱罪的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强奸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发生性关系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发生性关系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关系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发生性关系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
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诽谤罪立案标准及赔偿标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诽谤罪需要构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并明确责任人的主观故意。赔偿标准则是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和诽谤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其他方法诽谤他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诽谤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构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二是需要证明责任人的主观故意。在诽谤罪的赔偿方面,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的赔偿。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取决于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和诽谤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需要指出的是,诽谤罪是一种主观犯罪,需要证明责任人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并非故意诽谤他人,即使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涉及到公众人物的诽谤行为,往往会存在一定的舆论审查和司法裁量问题。
如果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是否可以上诉?当然可以。如果被告对诽谤罪的指控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一般为十五日内,必须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
诽谤罪构成需要严格的立案标准和证明责任人的主观故意。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涉及到诽谤罪的案件时,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法律规定,并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虚构事实或者其他方法诽谤他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