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此为各国民法之通例。但在英美法中,在有些场合亦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什么是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
留置财产其实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留置了债务人的财产首先受偿,留置财产中也有像一些动产那样可以分割的,可以分割的留置财产的定义跟不可分割的财产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是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以下由我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一、什么是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
1、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2、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二、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三、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
法律上设立留置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行为的特定债权,而不在于标的物归谁所有,更不在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标的物的真正归属。因此,只要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为,债权人即可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其占有的标的物取得留置权。
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该标的物的联系,比与债务人的联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费债权是因修理行为而发生,修理行为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
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留置权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此为各国民法之通例。但在英美法中,在有些场合亦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法定性是其区别于债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抵押权、保证,定金等均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的法定性,决定了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留置权就当然成立,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留置权的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2、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债务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2)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有什么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物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