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如何约定合法(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
违约金怎么约定合法
法律分析:违约金只要是双方协商后自愿约定的,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双方自愿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任何一方都没有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也是有效的,只有一方向法院申请降低的,法院才会予以降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怎么算才合法
法律主观:
违约金 的计算往往依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之约定,当违约方拒绝承担 违约责任 时,法院可以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予以执行。通常,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种情况,往往给当事人双方甚至法院带来困难,即,当违约金按照逾期期限来计算时,其起止期限难以确定,比如,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时,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每日30元,违约金总额等于30乘以迟延天数,显然,迟延天数的确定成为问题的关键。本文将分情况讨论该问题。 法院执行过程中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执行之前法院未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如果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执行依据中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时,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履行之日,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 强制执行 ,违约金应当计算至法院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或价款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2、执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如果执行依据中明确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则: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违约金截止实际履行之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法院执行 立案 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法院执行之外,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双方根据合同中明确截止日期来确定 合同双方一般会选择约定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这样可以避免上述麻烦。但是,很多情况下,因为违约行为尚未发生,违约后果持续的期限无法准确预计,所以,双方无法精准确定违约截止之日。 2、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的起点,违约金计算至双方解决争端之时 这是现实中罪常见的情况。比如, 逾期交房 违约责任,一般会计算至 购房 者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之时。此种情况仅仅局限于双方协商解决争端的领域,因此,既然能够协商,违约金也可以协商,所以,对于解决问题的实际意义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大。 3、违约金计算至违约方履行义务完毕之时 违约方自愿履行义务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此时, 诉讼 显得多余。如何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呢张志胜 律师 个人观点是:违约方完全履行义务之时,违约金计算期限截止这不仅合乎逻辑,同时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如果在违约方完全履行义务之后到双方确定违约金数额之时尚有一段时间,从法律上讲,守约方可以将截止日期确定为争端最终解决之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怎么算才合法
一、违约金怎么算才合法
1、违约金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
二、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多少
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额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怎么算才合法
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就是合法的。
违约金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具体内容如下: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 以外的各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都要赔付违约金。
2、逾期60日以内:开发商按日 每天赔付万分之3的违约金。
3、逾期60日以上: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赔付违约金。业主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按日每天赔付万分之5的违约金。
房屋延期交房一般是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业主,这个时候会涉及到一些违约的情况,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起算点,以实际交房日为止算点。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应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为违约金的起算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
这里存在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2、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更应由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
3、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
违约的具体赔偿如下:
1、合同对违约赔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是可以请求变更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减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2、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的,应按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赔偿。
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则应审慎酌减违约金。
2、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在违约方属于恶意违约的场合,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履约的时候突然价格上涨,卖方违约将货物卖给别人而不卖给原已签订合同的买方,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体现出对恶意违约的惩罚。在违约但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场合,违约金的调整就不应过多体现惩罚色彩。
3、预期利益。预期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较大时,酌减违约金应当更为审慎,此时,应考虑债权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财产上的利益。
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如果债务人是商事主体,其对违约风险的预控制能力更强。
5、其他因素。例如,债务人给付约定违约金达到了可能严重影响债务的生存的程度;债务人因违约而获利的,也可以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