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算工程款虚开增值税(为结算工程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白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需达到--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一般认为,本罪保护的是国家的税收财产以及发票的公共信用。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责任形式为故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1995年《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设立后经历了两次法律修改,分别是1997年《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修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修正。
(一)1995年《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补充增设了11个发票犯罪的罪名,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成为发票犯罪中新增的核心罪名。
(二)1997年《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修正
1997年刑法修正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修正如下:(1)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合并为一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量刑上,仍沿用单行刑法中的规定;(2)删除了1995年单行刑法第1条第3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3)将单位犯罪单独作为一款,规定于本罪法条之中。
(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修正
在经济犯罪轻缓化、应逐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呼吁声中,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205条第2款,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适用。同时,又增设了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与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进一步严密了打击发票犯罪的刑事法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要件分为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和责任形式四个方面。
(一)行为主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税款的一个税种,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行为内容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是指开具与经营活动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形式具体包括如下四种:第一,为他人虚开,指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人开具发票,或者为有经营活动的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发票;第二,为自己虚开,指本身没有实际的进项经营活动而利用非法取得的进项发票为自己虚开,以用于抵扣本身应缴纳的部分或全部销项税额,或者本身有实际的进、销项经营活动,却利用自己合法拥有的发票或非法取得他人的发票为自己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发票;第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行为人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让他人用他人的发票为自己虚开,或者行为人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让他人用他人的发票为自己开具数额不实的发票;第四,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发票的拥有人和有虚开需要的人之间斡旋、沟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责任形式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而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或者故意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的数量或金额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205条虽然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目的,但司法实务中则以上述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素。
虚开补交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直以来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很受会计人员的关注。减免税额实际上是对一些纳税人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就针对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减免增值税是否还需要计提附加税?
答:减免增值税不用计提附加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不超过9万,免交增值税的同时,附加税也免除。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和独立税是相同的,但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作为前提和依据
内资企业的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如果是市区,则按照增值税的7%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县镇,则按照增值税的5%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乡村的,则按照增值税的1%计算缴纳城建税。对于教育费附加,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对于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2%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数,由于增值税已经减免,所以也就不需要计提与缴纳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3、季度末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怎么做?申报明细表怎
什么叫虚开增值税举例
虚开增值税就是随意假开单子。虚开增值税是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违反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人民法院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来明明没有这场交易,却还是自己擅自开了发票,或欺骗别人开发票。有这场实际交易,但开发票时,开多了或者开少了,和实际情况不符合。
拓展资料:
1、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报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的行为之一虚开发票。
2、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伪造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分为三类:该等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不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开具人有的是依法设立、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人,有的是伪造事实、凭证,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蒙混过关的皮包公司,有的是无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济组织。发票但通过合资等形式成为普通纳税人(实践中,一些合资企业成立的唯一利益依据是一方有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填报。
4、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买方购买发票抵税,出票人虚开发票赚取手续费,但双方无法随时随地见面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各自的目的。因此,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和人员。
虚开增值税怎么处理,虚开增值发票情节严重的
《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除规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罚款外,在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所称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代扣境外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等。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两类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餐饮服务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3.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