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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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诉讼中经常存在,这一规定使权利持有人在受到权利侵犯,而证据又由被指控的另一方当事人所掌握,如果这些证据不能出示,则会严重隐瞒证据,阻碍知识产权司法程序的顺利实施时,可获得相应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必要信息,或在一个合理时间内没能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阻碍与一项执法行为有关的程序的实施,则各成员可以授权司法当局根据其得到的信息,包括申诉方提供的指控或申诉书的内容,作出最终和最初的肯定或否定的判决。

知识产权各成员国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及救济措施

(一)行政与刑事程序在一些国家依行政程序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产生、撤销或无效加以确定。但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逐渐地将知识产权的产生、撤销或无效等转到依司法程序加以确定。例如,我国在版权,计算机软件保护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执法中的许多程序法内容转由司法部门执行。即使这样,自认为保护水平较高的美国,对版权的产生仍保留以行政登记作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鉴于一些国家沿用行政程序而非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知识产权协定》没有强制性地规定一国只能用民事程序,而不能用行政程序来确定某一案件的是非,而只是仅仅要求在依行政程序发布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的有关命令时,其做法应与协定所规定的民事程序的内容大致相同。协定第49条“行政程序”规定:“作为一种扩展,在以行政程序确认案件的结果并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时,该程序应同本节已规定之原则相一致”。在刑事程序方面,第61条规定各成员应该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及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加强对盗版行为和有意假冒商标的处罚。权利人可援引的救济措施包括监禁和罚金;在适当情况下,可以援引的救济措施还有对侵权商品及制造该商品的原材料、生产工具、器械加以扣留、没收和销毁,各成员还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罚。尤其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侵犯行为要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并加以处罚。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民事程序《知识产权协定》第42条、第43条、第47条对各成员在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程序方面提出了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义务要求。1.建立公平合理程序的强制性义务各成员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应为权利持有人提供《知识产权协定》所包括的任何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司法程序。并且需做到:(1)被告应有权获得及时足够详细的包括权利主张的依据的书面通知。(2)应允许有关当事人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并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有关当事人必须要出庭,以免增加额外负担。(3)有关当事人有权利出示一切有关证据以证明其权利主张。(4)在与各成员宪法不相冲突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便识别和保护秘密信息。2.关于证据的处理各成员的司法当局,在对秘密信息提供充分保护的适当场合,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的、可获得的证据以支持其指控,或有有关其指控的详细证据,但该证据却处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则司法当局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出示这个证据。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诉讼中经常存在,这一规定使权利持有人在受到权利侵犯,而证据又由被指控的另一方当事人所掌握,如果这些证据不能出示,则会严重隐瞒证据,阻碍知识产权司法程序的顺利实施时,可获得相应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必要信息,或在一个合理时间内没能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阻碍与一项执法行为有关的程序的实施,则各成员可以授权司法当局根据其得到的信息,包括申诉方提供的指控或申诉书的内容,作出最终和最初的肯定或否定的判决。但是,这只能在各方当事人都提供了陈述其观点和出示证据的机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中的当事人,尤其是被指控的一方,应珍惜法律授予自身的权利,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向司法部门提供陈述和出示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原则上,司法部门有权按其掌握的信息,特别是可以按申诉方(原告)提交的信息或证据作出判决°这自然会对被指控的一方不利。3.侵权人提供信息的义务当侵权的危害程度较严重时,各成员可以授权司法当局命令侵权人通知权利持有人有关涉及侵权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的第三方的情况及侵权商品的销售渠道。如果侵权的损害较小,则不能对侵权人提出此种要求。即使这样,这种义务也不是强制性的,各成员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这项义务。

(三)对当事各方提供的补救措施1.对权利持有人提供的补救措施《知识产权协定》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对权利持有人提供的补救方式主要有:禁令、补偿、损害赔偿。(1)司法当局发出禁令,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特别是禁止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销售渠道。但是,如果某人虽已经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经营这些商品会导致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但却已经事先获得或已订购了此商品,则各成员无义务授权司法当局发出禁令。(2)第一,在满足有关知识产权强制许可规定的政府使用,或经政府授权而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则根据第31条第8款规定,各成员应限制强制许可,并给予权利持有人合理的补偿。第二,除了第一种情况外的其他情况,则对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使用应给予救济,或如果采取救济会导致与该成员国国内法律相冲突,则应做出确认该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的宣告,并给予充分的补偿。(3)如果侵权人已知或理应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行为,司法当局应有权命令侵权人对权利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害做出充分的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中包括权利持有人因被侵权而增加的开支,合理的律师费。此外,司法当局还可以授权没收侵权的利润并令其支付法定的赔偿费,司法当局在考虑此做法时,不考虑侵权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侵权行为,只要侵权的事实成立,则侵权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与一些大陆法国家坚持的过失责任原则不一致,反映了对权利持有人利益的保护。(4)除了上述三种补救措施外,如果没有对权利持有人提供任何补偿。则为了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司法当局有权将侵权商品排除出商业销售渠道,或销毁这些侵权商品。如果其他处理方法会与现行宪法相冲突,则在没对权利持有人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可对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原材料及生产工具加以处置。2.对被告的救济措施如果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采取的措施和因其滥用执法程序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误受禁止或限制,则司法当局有权命令原告一方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依法对被告提供充分的赔偿,赔偿费中包括被告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用。

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怎么办

摘要: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因行使知识产权,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与不特定第三人产生的争议。常见的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有企业专利纠纷、企业商标纠纷、企业商业秘密纠纷。一般可通过行政处理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认定是被侵权呢?下面,来看介绍!企业著作权纠纷著作权概述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在职期间作品著作权归属公司吗1、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侵权类型1、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行为,是一种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权利或妨碍他们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侵权人的行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权的作品上改变作者署名,对内容进行修改,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对作者著作权精神权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权的归责应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是直接侵权,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2、间接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权直接保护的作品或受邻接权直接保护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行为人自学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著作权人和邻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成了侵害。

著作权纠纷诉讼时效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专利纠纷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对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包括人身权利(如署名权等)和财产权利(如获得报酬权等)。

专利的分类1、发明专利: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企业申请专利的原因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

3、国家对专利注册有一定的扶植政策,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

5、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

6、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7、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8、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

9、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10、专利宣传效果好。

11、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怎样判断专利是否被侵权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2、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4、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专利权被侵犯怎么办1、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4、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向“12312”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

如何收集专利侵权证据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企业商标纠纷商标纠纷类型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1、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2、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3、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企业商标被侵权怎么办1、行政解决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诉讼解决

(1)管辖。

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

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①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②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③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④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商标诉讼的提起人是谁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的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商标注册人,是指经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权所有人。

与商标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经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财产的合法继承人、继受人。

商标诉讼证据有哪些1、原告除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3、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侵权诉讼取证方法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权利人自己取证的话,会有一定难度,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专业律师取证客观的说更为实用有效,他们明确证据的范围,更加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4、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未注册的商标权利如何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做了规定。此条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要不违反此条规定,其未注册商标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尽管如此,总的讲,因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

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诉讼很多当事人作为被告收到法院发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后选择了不作为的方式应对被诉。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即使被告不应诉也仍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原则作出与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其判决具有公信执行力。来自法院的文件与消息绝不是不理就能解决的。所以,当事人应与法院取得联系,按照应诉通知准备相关文件,积极应诉是解决诉讼应踏出的第一步。

企业商业秘密纠纷商业秘密认定范围1、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

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

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商业秘密的类型1、技术信息

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

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时效,适用《民法总则》中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商业秘密被窃怎么办1、民法救济

如果像员工跟公司有签订保密协议的,那就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员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刑法救济

如果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3、行政法救济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公司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公司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劳动法救济

公司员工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员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相应的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知识产权二审多久开庭审理

法律主观:

法院二审多长时间开庭审理没有时间限制,一般最长是33天后才能开庭,同时规定了2个月内要审理完结。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还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做了规定()

法律主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 刑事诉讼 已经成立。附带民事 诉讼 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 刑法 和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 第2款 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 刑法第36条第1款 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第101条 规定: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 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 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 医疗费 、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 伤残 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 加班费 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 债权债务 关系纠纷而引起的 刑事犯罪 ,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 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 诈骗罪 ,又如 抢劫 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 抢劫罪 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 故意伤害 造成的 人身损害 、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伤害 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识产权 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主观:

和其他有形财产如房屋、办公设备一样,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生活中因为知识产权引起矛盾的现象也很多。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假冒他人专利罪;

(5)侵犯著作权罪;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4、知识产权仲裁

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

二、知识产权侵权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

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不但要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才能完成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任务。

三、怎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要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并交纳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费。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因涉嫌犯罪而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我国 刑事诉讼 中特别设计了附带民事 诉讼 制度加以解决,如果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而一则 著作权 侵权案例则引发了我们对 知识产权 这一无形财产权被侵权遭受损失,是否可对已经经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另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思考。 这则案例情况如下:两原告分别拥有一书籍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两被告委托印刷厂对该书籍进行了非法复制。因犯著作权罪,两被告被提起 公诉 并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对两被告提起的刑事诉讼中,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受理。刑事判决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即本案的原告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进行赔偿。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相应的先例可参考,上述案件是否可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被提起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 二、理论上的争议 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 刑事案件立案 后第 一审 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因对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上述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可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如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而引发的 民事纠纷 ,只有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才可被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而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不属于最高院规定第一条中“人身权利或财物受损害”的情形,因而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院规定第五条是对针对追缴或退赔的前置程序而作的规定,其受理的前提仍要受第一条范围的限制。因此,被害人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是独立适用的。虽然受第一条的范围限制, 知识产权侵权 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提起,但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刑事处理后退赔不足的,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理论上意味着可作单独的民事诉讼被提起,但须经过追缴及退赔的前置程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虽然知识产权侵权并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但完全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求。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条件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案件被单独提起。最高院规定的追缴或退赔情况也不是本案应遵循的前置程序,只是在民事实体审理中应予以考虑的事实问题。 三、知识产权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辩 首先要理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的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虽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均为公法上的救济措施,但刑事诉讼是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创造的典型公权救济制度,而民事诉讼是为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而设计的一种私权救济制度。两种制度并存于社会生活且相互独立。 但基于公权优于私权以及效率优先的考虑,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计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之处即在于它不仅适用 刑法 、刑事诉讼法,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这使得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又产生了重叠。 一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它根本解决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上,各国主要采用了三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是原则上将该民事诉讼交由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是法国、德国类型的现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第二种是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而在其余情况下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的单独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例如英国1870年《没收法》之规定; 第三种是将它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是美国和日本现行立法的解决方式。 可见,各国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立法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第一种立法例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最为宽泛,基本解决了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所有民事纠纷,因而在该体例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均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三种立法例实质上摒弃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分开独立。 第二种立法例介于两者之间,采用了“混合式”的方式解决相关民事纠纷。但探究各国的立法本意,不难发现三种立法例均为与刑事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或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这符合对法律主体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精神。 我国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局限于人身权利或财物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内,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立法理念有着根本的不同,而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加之立法技术的原因,使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带有许多限制条件,从而决定了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可能解决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所有民事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纠纷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民事诉讼的外延和内涵显然远远大于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需要解决的纠纷包含完整的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有权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赔偿,我们不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漏洞否认该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如果狭义的理解附带民事诉讼,认为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纠纷就不再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不仅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还将导致相当部分的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得到私权上的救济,这无疑是与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背道而弛的。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与民事诉讼之辨之间的关系是并存又是独立的关系,这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是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同点就是相对于民事诉讼之辨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比较广,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有相关法律的依靠才能实现。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 知识产权 民事 诉讼 赔偿标准 是什么 (一)在损害赔偿知识中,以 专利权人 因 侵权行为 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 专利 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二)在损害赔偿知识中,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三)在损害赔偿知识中,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四)在损害赔偿知识中,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二、知识产权诉讼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 刑事诉讼 。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对于智力劳动所创作出来的劳动成果,在法律上是享有保护的,对于利用他人成果取得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是给出了相应的惩罚,被害人可以通过法律为自己维护权利,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诉讼获得一定的金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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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

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 ...
2023-09-11 11:21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法律主观:民事纠纷时效最长不超过3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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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参加犯罪需还要负刑事责任吗

被胁迫参加犯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属于胁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虽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但也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是最小的 ...
2023-12-08 14:56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2022)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郑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王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被告人药家鑫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到庭参加诉讼,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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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怎么起诉(不当得利怎么起诉,民事诉讼还是执行起诉)

单凭转账记录起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对于出借人来说,就算不能证明是借款,那也还可以按照“不当得利”进行起诉,所谓“不当得利”就是出借人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误将自己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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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

《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7-144条规定,确立了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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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怎么附带民事赔偿(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流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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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流程)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A.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独任制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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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诉讼中经常存在,这一规定使权利持有人在受到权利侵犯,而证据又由被指控的另一方当事人所掌握,如果这些证据不能出示,则会严重隐瞒证据,阻碍知识产权司法程序的顺利实施时,可获得相应的保护,如果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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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诉讼中是如何体现的法律分析: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法律主观:民事 诉讼 中的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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