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拒交物业费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等。大众点评显示,拒交物业费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等,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别的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业主为被告的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法律主观:
现如今,每个小区都会有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逐渐增多。一、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是怎样的答辩人:地址:电话: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3、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所报了案。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涟水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XX年XX月XX二、物业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加强房管部门监管以及相关政策引导在我国,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部门为房管局的物业科,要从源头上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数量,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宏观指导。笔者认为完善科学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投标制度,让有资质的服务意识强的物业服务企业来竞标,定期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整顿等一系列措施均可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数量,并有利于和谐社区的建设和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具有公益性,特别是在公共设施的维护方面更体现了公益性特征,物业管理部门可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自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提高履行合同义务的自觉性,才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促使业主自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主动履行业主的义务,从而共同促进物业企业的发展,创建一个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实现双赢。(2)成立社区调解组织,调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为依据,对纠纷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随着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逐渐增多,笔者认为在社区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已很有必要,社区调解组织的成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人员、社区法官等组成。一旦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首先由社区调解组织居中调处,对争议大、矛盾突出的纠纷在调解无果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一方人数众多,达到完全意见统一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是否愿意调解、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结果方面,可以通过全体业主表决决定,也可以采取类似于《物权法》中的业主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和业主占总人数的双重比例的办法来决定。在社区调解组织的调解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的解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不仅能维持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也有利于建立和谐舒适的社区,更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标准。(3)法官进社区、现场释法解决纠纷社区法官机制虽不是新生事物,但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频发的背景下法官进驻社区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法官进社区主要是指社区所在地法院定期派驻法官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咨询和诉前调解纠纷,收到了良好成效,笔者认为该项举措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有效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尤其对于社区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前所述,社区法官可作为社区调解组织的成员,根据生活经历和自身审判经验,深入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社区了解社区民情,就地开庭起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效果,有效化解发生在社区内的各种纠纷,尤其是几年来逐渐增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此外,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由社区法官独自调解纠纷,对于经验丰富的民事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能有效解决大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并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要做好该项工作,必须坚持把“法官进社区”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与司法公开相结合。对法官个人来讲,一是要当好普法宣传员,二是要当好矛盾调解员,三是要打造综治社区服务平台。这些做法既能使已经发生的矛盾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防止扩大化,也能随时掌控社区的动态,将潜在的纠纷和问题扼杀在摇篮当中,使纠纷在还没有恶化之前,就得到缓解,并最终得以消化。(4)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仲裁对有效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仲裁一般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范围一般为民商事纠纷。仲裁程序相对于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其他方式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独立性等特点,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提供了程序保障。事实上,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在预先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已载明如有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这表明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物业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必然趋势。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既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效率,又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完善相关法律依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事人在穷尽了所有的解决方式后仍然不能解决纠纷时,会选择诉讼途径。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目前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方面的纠纷大部分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但在该类纠纷的审理中,法院遇到了重重障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立法层次低、行政色彩浓,规定过于概况,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法院审理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为依据,但是这些法律并无直接关于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又过于原则,造成了法院对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难。由于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政策引导不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前文已有叙述,在此不再赘述。因此要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统一适用,更好地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就需要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提高物业服务立法层次,统一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明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中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建立配套的实施细则,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指导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促进物业服务合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代理词
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不仅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与开发商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管费,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物管费,被告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应交费用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原告诉求之物业管理服务费均未超过诉讼时效,该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所涉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一个整体的继续性债务,全部债务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大于独立性,合同双方均作为整体债务履行。原告在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按年向被告预收物业服务费是对整个合同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分期履行,因此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非分期履行的时间点起算。另外根据《X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原被告双方尚存在物业服务关系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求并不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该诉求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三、被告辩称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拒交物业费,该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就原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存在怠于行使维修义务、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被告因此拒交物业费。被告陈述的上述情况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明确约定“业主或使用人不得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存在一般瑕疵或者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拒交物业费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
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存在相应违约行为,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其他物业服务的同时可以要求减免物管费,但无权拒交所有物管费。
四、被告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该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共有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共有的业主承担,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仅受业主委托实施具体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及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原告无权决定上述事项,在方案及资金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显然不当。至今未完成维修工作也是受到维修方案和维修资金的影响,并非原告怠于履行导致。就被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且被告未尽合理减损义务,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告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代理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