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串通投标工程款(串通投标工程款处置)
串通投标罪和贿赂罪
法律主观:
一、概念 串通投标罪 ( 刑法 第223条),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际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际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 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 共同犯罪 ,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 法院 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等 罪名 ,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 受贿 赂,泄露标底等 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四、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运用招投标审计治理串通投标
【摘要】投资工程审计监督是当前政府投资审计的一个薄弱环节。工程招标串标问题时有发生,政府投资审计加强监督应如何切入?本文拟就工程串标问题的产生原因、存在的主要形式以及审计怎样找点切入等方面,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一些看法。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已广泛实施,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好办法。目前,随着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工程招投标开标前的过程都是比较规范的,但由于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法规制度不够健全、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等原因,投标串标问题时有发生,经常见诸报端。
一、串标问题的产生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投机行为。其危害是很明显的,首先,它实质上是一种无序、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把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其次,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或竣工结算价大大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政府投资成本,造成国家建设资金流失;第三,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甚至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对工程建设留下安全隐患。
现在的建筑市场,企业多,工程少,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僧多粥少的竞争现状使投标人千方百计,甚至不惜串标牟取中标权。再者,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现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方法手段及处罚力度均还无法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很难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串通投标问题。因此,工程招标开标前存在串标的可能性极高。
二、串标可能存在的主要形式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单位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投资的钱是国家资金,工程价款的多少与自己没有多大切身利益,在投标企业给予个人以足够的经济利益报酬情况下,就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容易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将会以什么手段进行操作呢?1、透露信息。招标人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内定的中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甚至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2、事后补偿。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好,由投标人超出自己承受能力压低投标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变更增加招标时没有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等方式,让中标人低中标高结算。3、设置障碍。招标人根据内定中标人特有的技术条件,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技术资质要求,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4、招标人通过内定中标单位邀请两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该被邀单位有的甚至自身资质不够而挂靠其他单位进行投标),然后招标人自己,或通过招标代理单位以招标人资金不足、工程会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影响一部分参加投标单位退出投标,这样几个已经串通好的投标单位就可以操纵中标。5、招标单位派二至三个代表参加招标评标,把人为因素的影响贯穿于整个招标过程,有利于内定中标单位中标。
(二)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建立攻守同盟串标,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况且,惩处力度不大使串通投标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所以,这会是最重要的串标方式。投标者之间会以什么方式进行串通投标?1、价格串通。一些投标人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一致协议,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他投标人不能中标。2、轮流中标。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投标中轮流以高价中标,捞取高额利润,从而使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人选,造成巨大损失。3、陪标补偿。几个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其实这补偿费也是从招标人支付的工程价款中去获取的。4、挂靠垄断。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一家企业或个体包工头可以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实际都是一家企业。被挂靠企业从中收取管理费,而对工程质量、安全没有进行实质上的管理,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5、招标代理单位暗中组织协调部分投标者进行串通投标。
三、审计具体切入工程串标问题的一些看法
随着促进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力度加大,审计部门势必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工程招投标串标问题,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这就要求审计要选好切入点。
(一)监督关口前移,采用跟踪审计方式。跟踪审计可以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与相关监督部门或业主单位配合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过程中。
1、现行的招标一般有三种方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这三种都无法彻底遏止串通投标。笔者认为审计可以尝试要求相关部门实行“明标随机抽取法”,即建设工程项目事先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规范工程量清单,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作为标底;或将各参标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均衡后形成一个综合标价。再将以上标价通过招投标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投标公告媒体向社会公告,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并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这既形成一个合理工程造价,又可以有效减少串标行为。
2、审计应通过配合相关监督部门规范工程招标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起到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机会。主要看是否招标人做到:权责分离,即谈判、评标、决策人员分离;参与标底编制和审定的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分离;不准事先组建内部评标小组,参与评标的成员不得公开;不准统一组织踏勘现场,解答投标疑问要实行网上答疑。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情况要即时提出质疑并要求改正。
3、由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单位,对于长期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过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该招标人长期将工程委托给独家代理机构的,应在招标人委托代理单位前及时提出审计建议要求改正,降低通过招标代理单位进行串标可能性。
4、对于长期进行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详细了解其过去委托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情况,对多个工程项目经年经公开招标均是独家或两家承揽的情况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经年独家承揽某招标人的工程设计或监理业务的单位,首先其垄断行为本身就存在疑问;其次与业主单位联系频繁,在建筑市场对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管基本缺失情况下,可能与业主、施工单位勾结一气,出具工程虚假资料,谋取虚假工程价款,这行为是导致工程低中标高结算的一个非常重要手段,且因其专业性非常强,一般事后难以取证、认定,所以更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设计、监理单位的串标一般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审计切入重点应放在上述招标人内控制度监督上;还有一种是挂靠垄断串标,该问题则要关注投标单位的实际委托代理人是否是该投标单位人员,该代理人是否确实具备资质资格。由于工程建设程序是一环紧扣一环,跟踪审计人员要及时发现串标异常情况,及时会同相关职能单位,即时介入进行制止、纠正、查处,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发生危害前。
5、审计应监督招标文件条款的严格规范化,对工程内容、单价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奖罚等的规定应清晰明了,使招标人、中标人一旦签订合同,碰到问题应具体怎么解决都在合同中可以一一找到,不留下事后可以通过变更进行高结算隐患。促使招标文件条款规范化会给串标行为增加风险成本,能有效威慑串标行为。
6、审计人员在对评标监督过程中,对标书制作粗糙,或根本就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写标书,甚至投标资料是几家雷同复制的情况都应引起关注,那都可能存在串标行为。跟踪审计要对以上异常标进行详细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及时制止串标行为。对于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必须具备某种特殊技术要求条件的,应严格审查其设置条件的适当性、必要性,减少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增加串标成功几率行为。
7、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杜绝没有资格却自行组织的招标行为,因为该自行招标行为十有八九存在串标问题。
(二)现在大部分审计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没有进行工程跟踪审计,无法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及时解决问题。笔者就事后审计如何找切入点发现串标问题再提出以下几方面做法和关注点:
1、审计过程中要逐项对照、审核合同与招标文件异同,对签订工程合同后再签订与招标文件内容矛盾的补充协议行为应进行关注,并立足工程实际,深入分析该补充协议会产生的与原合同不同的造价结算结果,如果大幅度增加造价,应追溯到其工程招投标资料,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书、评标资料等,按上述跟踪审计要点进行详细查核是否存在串标疑点。同时关注招标、中标、签订合同在时间顺序上的合理性,有时会发生以上事项时间顺序倒置现象,那可能是串标。发现疑点,对证据确凿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无法取得确凿证据支持的,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签订工程合同后再签订与招标文件内容矛盾的补充协议行为及产生的造价变动后果。
2、有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会直接体现出工程第三人代表中标单位,或一个工程第三人在分段招标工程的几个标段中代表中标单位签认工程资料、结算造价。这种情况很可能就是挂靠垄断中标。如是这样,要先从外围取证确证该第三人与中标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因为没有隶属关系可能就是挂靠中标或转包,然后再追溯审查评标资料,如该第三人代表中标单位进行投标,那就是挂靠中标了。有时审计人员能侧面了解到工程是由第三人实际负责施工,但工程资料都是由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资格人员签认,这样的挂靠中标行为取证难度大,必要时必须延伸审查中标单位的内部承包协议。
3、对低中标高结算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因为低中标高结算是压价串标中标后的必然结果。中标价压低中标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就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变相增加、变更项目,如:提高装修档次,避开已中标单价,另行协议主材单价;增加招标清单外项目,避开已中标单价,另行签价或套价;增加隐蔽后认证难度大的项目的工程量,甚至签认不合常规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方式;虚增隐蔽项目尺寸,从而虚增工程量等等,以求追加资金,增加造价,导致最后竣工决算时工程造价严重超过中标价。为此,审计人员要深入细致分析造价大幅度增加是否是人为故意扩大建设规模,特别对可疑的变更、增加项目应追根溯源进行取证、举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手段无法确证串标行为的,对人为故意扩大建设规模现象要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以警示串标后低中标高结算行径。
4、对于分段招标的工程项目,特别是经年有招标工程项目的部门,应审查该招标人过去的工程发包情况,对于 “老面孔”分别在多个标段中标的情况应引起足够重视,这是长期串标中标的最直接表现。审计人员要对该工程的投标文件、评标资料进行详细查核,该问题多是招标人通过内定中标单位邀请两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而操纵中标,因为长期串标成功,串标人难免疏忽大意,陪标现象会很明显,几家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甚至是雷同复制,业主代表在评标时也会有意识压制其他投标人评分。审计人员要善于从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发现以上串标行为的蛛丝马迹。
归根结底,作为国家的经济卫士,审计机关对工程串标问题要敢于面对,勇于开拓思路,找好切入点,对发现的串标问题要勇于揭示,并加强与各监督部门沟通合作,不停留于查处问题,要侧重于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形成真正的招标监管合力,加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在源头上有效遏止串标,实现审计“免疫功能”作用。
投标人串通投标是否可以没收保证金
投标人串标保证金可能会没收,首先串标是一种违法行为,故此串标保证金就是一种违法收入。如果后期司法机关确定串标各方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定而予以量刑,那么此种违法所得极有可能会被没收,也即串标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或者是未能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一、串标行为有哪些危害
1、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量低价中标时,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3、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二、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多地开展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程招投标环境全面优化-工保网
“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相分离制度的简称,是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2012年深圳市率先尝试“评定分离”后,江苏、四川、湖南、浙江等地纷纷跟进,发展至今已渐呈燎原之势。
不同于“评定合一”下招标业主缺乏选择权的现状,“评定分离”强调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两个环节的相对独立,旨在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更将带来一系列深远的变化。下文将结合“评定分离”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探索“评定分离”改革的深远意义。
1、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
作为项目建设的管理者,业主本应根据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办法,但在“评定合一”的传统下,招标人对于评标办法的使用没有太多自主选择权,也难以切实对招标活动、招标过程、中标结果负责。
以青海为例,“评定分离”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由招标人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确定中标人。通过将评优与择优结合,一方面将改变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称的现状,真正发挥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作用,另一方面将赋予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择优要素的权力,使其招标选择权和项目管理职责得到统一,也有助于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项目终身负责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围绕定标方式进行了各自创新:广州市《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明确中标人的确定方式可以是“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或评分,不鼓励采用随机抽取或集体议事方式确定中标人;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规程》则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下选择一个有实力、讲信用、报价合理的中标人。
2、根治招投标领域顽疾
如果说“评定合一”下投标人中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招标文件中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实质性要求的符合程度,“评定分离”下投标人中标则更多取决于历史业绩、履约表现、信用评价等自身实力。
因此随着中标主动权由投标人一方转至招标人一方,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利益输送链得到了抑制,串通投标、虚假骗标、明招暗定等长期存在于招投标领域“顽疾”得到了根治,从而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当然,“评定分离”下招标人面临的廉政风险较大,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引导招标人规范行使定标权,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提高业主招标水平和项目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评定分离”鼓励招标人合理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招标人在综合考虑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和资信因素的基础上定标,将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有序报价,并缓解投标人低价抢标、中标后再通过偷工减料获取利润的现象,从而实现招投标结果的合法公正。
不难发现,“评定分离”通过完善评标定标机制,能够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推动招标投标过程向规范、科学、透明、可追溯方向健康发展。
3、强化招投标全程监管
“评定分离”改革不仅仅在于优化工程招投标过程,更在于优化工程招投标环境。
在“评定合一”模式下,投标人投标中将较多精力放在了对评标办法、中标原则的研究上,为了提高中标概率还会出现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冲动。而“评定分离”平衡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裁量权、定标推荐权以及招标人的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使得投标人围标串标对中标结果不再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体现了招标投标择优的主流价值取向。
在“评定合一”模式下,投标人中标后没有按照投标阶段的承诺来履行义务的情况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广州市《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规定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评估招标效果。这让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紧密联系起来,将促使投标人将精力放在履约表现、工程安全、现场质量管理等方面,促进相关主体依法履责。
因此在“评定分离”下,市场诚信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更能够凭借业绩和信誉获得业主、市场和行业的认可。这一改革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为目标,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遏制违法行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另外为强化全过程监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还强调要加大“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扭转评标结果等同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取代业主定标的倾向,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相信随着定标还权业主,招标投标将更加科学合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也将得到较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