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转股权转让款的效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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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 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那么股权是对所借款项的质押担保,并非是真实意图的转让股权,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当事人在对方不能即时还款时依法就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界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 股权转让协议 应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 股权转让 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 债权债务 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 违约责任 。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二、 股权转让合同 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股权转让 合同生效 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四、如何界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1、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 ? 《 公司法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2、 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 公司章程 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 。”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 合同法 》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 转让合同 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 合同的效力 。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3、 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 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4、“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 阴阳合同 ”。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 法规 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 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 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股权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认为是“阴阳合同”。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签订的,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可申请撤销。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对于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中的“阴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中的“阴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使该合同归于无效。

请教股权转让后原投资协议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通过合法途径将自己拥有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他人,那么,我们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股权转让效力

一、无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

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意向,且实施了转让股权的行为,但由于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书面的确认协议,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判定民事行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合同已告成立的依据之一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受让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受让金,其权利为取得出让方的股权;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是出让其股权,其权利为接受受让方的股权受让金。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受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维护股东各方利益。股权转让方虽有转股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确受让方,未签订转让股权合同。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缺乏必要的要约与承诺过程,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两种观点之间实质性差异在于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当从股权转让事实已经发生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从有无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判断。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直接决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是否是有权处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达成一致,是否经过了要约和承诺阶段构成了判断转受让方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的基本标准。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表现为就转让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公司决策机构的文件记载,权利人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真实签名,转让方对股权受让对象和转让条件有明确的意向,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总之,判断股权转让中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除了转让合同之外还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实施,观点二将合同形式作为判断当事人意思是否达成一致的充要条件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成立的形式要求在公司法(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作强制性规定。在实际交易中,交易双方如认为需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书之前,双方已完成合同的实际履行,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认定股权转让是否成立和有效不能拘泥于有无书面合同形式。

此外,在一些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就转让条件的约定存在缺陷而导致双方对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例如有观点认为,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对转让价格作出约定,因此合同并未达成。到底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尽管股权转让价格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一个条款,但价格并非影响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条款,缺乏对价格的约定,可能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实质性条款上达成一致,成立合同。

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表示当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时,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依据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管理性规范课以行政处罚,在规范适用上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虽未隐瞒其未足额出资的事实,但显然是隐瞒了抽逃出资的事实。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受让人及债权人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条之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司法实践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受让方亦按约全面履行给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现受让方以转让方抽逃出资为由反诉请求确认其与转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隐瞒其未足额出资的事实:受让方在明知的情形下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该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转让方抽逃出资的事实是否构成了对受让方的欺诈?

再审改判中出现的常规性错误较多。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因常规性错误引发的再审改判与发回案件占全部再审改判、发回案件的73.3%。在具体案件类型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案件,改发原因多是因为事实问题。因此,再审中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回顾和整理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还需要再审法官充分注意到原裁判的履行、执行情况,标的物的现状,及以原判为基础发生的新的交易、建立的新的生活秩序情况等,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原审当时的案件事实情况。例如在再审中需要对公司类型或者公司股东的构成进行确认,但在原审卷宗中却无法获取,而股东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股权转让合同门立意思表示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笔者认为,观点一以转让方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未明示抽逃出资这一事实构成了欺诈。依据合同法规定,还应当有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一事实的认定,否则对于是否存在欺诈的事实认定就显得不够充分。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操作精神,应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理论界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观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绝对无效说、瑕疵转让合同绝对有效说、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依欺诈情况而定。观点二从《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入手分析规范性质。强制性规范可以细化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就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属于管理性规范。观点二没有明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性质,从援引《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分析思路上可以判断主审法官对该条款性质认定的基本态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条款性质界定意在判定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或具有股东资格),而不是该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合同效力问题。股权转让包括了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股权的变动受公司法的规制。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股权的转让变动要件的影响。这一思想对于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如有无办理股权转让变动的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对外转让情形下未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那么在此情形下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将仅在于合同意思表示本身。因此,观点二在适用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商榷。

三、个人与合营企业一方订立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协议效力认定

公司外部第三人向合营公司一方股东交纳投资款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公司的出资,还是一般的投资行为,法院在处理时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观点一,当事人之间隐名关系的认定:首先从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来看,该公司内部未设立过股东名册,无法显示受让方是该公司的隐名出资者;其次从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材料来看,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从成立至今未有变化,股东的工商登记也未发生变更;再次从隐名出资者是否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是否得到其他股东的确认来看,结合目前转让方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的其他股东已知隐名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也未认可隐名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故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观点二,受让方将投资款交与转让方是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的投资;而且从给付股票协议的有关内容即受让方曾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等事实来看,受让方对公司投资人股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确的。

在涉案投资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还是一般投资协议需要甄别的情形下适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就已经是逻辑矛盾了。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定涉案投资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也不能在分析思路上采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如何判断股东资格,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论述,且在其体适用过程中也不能完全统一。涉案投资协议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与确认投资人的股东资格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是从合同法角度判断合同性质,后者是从公司法规定分析投资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股东资格要件。

所谓隐名出资人,是指公司中不具备股萄哥资栖形式要件的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有两类,一是在公司设立时向公司实际出资的人;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后,通过向公司股东支付对价购买股份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投资人。上述两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处理时应主要依据合同法。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问的相关问题,在处理时应当按照公司法来规范和调整。注意区分隐名投资协议(合同)关系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公民能否通过隐名投资的方式参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历经两次修改,其中对于中国合营者资格的限制并未修改,对此学界早已提出修改意见。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性质,如果中方合资者是自然人,合资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中国自然人以另一中国企业的名义通过签订委托持股的方式参与投资经营,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自然人通过购买合资企业经营者的股份,获取投资回报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假设转受让方之间的投资协议,受让方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事实上也没有对公司登记文件进行变更受让方在形式上获得的是公司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实际上是公司利润相应比例的获取权;转让方收取投资款并没有作为公司资本金,投资款是转让方根据其占有出资额比例给付受让方的利润比例。因此这一类型的投资协议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外资企业隐名投资协议里。笔者认为,纠纷产生于实际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且是隐名出资人的第二种情形,即购买公司的股份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性较弱。投资协议效力的判断不涉及对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关于合资者资格、合资企业设立协议、股权转让等强制性规范的规制。并且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主要是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显然不能在本案中适用。

四、台商以中国自然人的名义受让股权的协议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投资减少审批环节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存在着中国企业、个人借用境外企业的名义,设立外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或者外资企业、个人借用中国境内民事主体名义设立、受让中国企业股份等情形。人民法院处理上述问题观点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观点一,双方签订的股权及资产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司法实践中观点二,实际受让人是台湾人,无论是设立企业还是转让股权的方式受让一个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经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才能登记或受让。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实际受让人作为台湾籍身份设立公司的事实,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该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单纯从裁判文书的表述来评析主审法官的思维,客观上说并不周全。法官不可能将自己的思考过程在裁判文书上完全体现出来。正如观点一,不能认定主审法官没有考虑到台商规避我国法律对外资受让中国企业股权的限制性规定,或者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签约人和合同当事人的区别。尽管隐名投资可能存在规避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有的内资为享受减免税待遇而假冒外资,有的规避我国对特定行业的准人限制或禁止。但并不能依此就认为隐名投资行为一定存在规避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台商受让股权的合同效力应当是未生效还是无效还是已生效。以往一些法院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时,以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而不生效为由,驳回受让人关于变更股权的请求或转让人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请求。观点二的处理思路就是这样的。笔者认为,经过股权转让,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成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以《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精神处理。进一步而言,合同未生效,并不等于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拘束力,合同实质上已经生效。但不能产生相应股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被借用名义的中国自然人应当作为无意思表示的受托人,并不受合同本身拘束。

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在受让股权时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境外企业或者个人直接作为股权受让人时,诉请确认股东资格或享受股权权益;一类是境外企业或者个人以中国人的名义受让股权,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或享受股东权益。对F后者,在理论上也是有不同观点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处理,主张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审查,不能仅以行政机关的登记为准,不考虑合同的效力和实际投资人持有股份的法律依据,应当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真正的出资人,责令或者司法建议权利人申请变更审批手续,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股东为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能通过司法判决直接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我国法律对股东身份的确定是实名制,这些内容一旦记载于工商登记档案后,即具有社会公示性和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出资者不能直接主张行使股东权,可以提出确认之诉。如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约定,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资格认可、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情况、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实际出资人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但应责令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裁判思路也应当有所区分,境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股东权益,即纠纷涉及与公司关系时应结合行政审批、批准等因素综合考量当境外企业或者个人作为实际受让人与股权转让方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应依据合同法进行调整。作为实际受让人的台湾商人委托中国公民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就合同本身而言,合同当事人为股权转让方和实际受让人台商,合同履行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受到外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五、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是因为对于国有股次的管理涉及公司法之外的另一套规则—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邵分,当然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则,在法院裁判过程中对相应规定的理解和运用上产生了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观点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合同效力评判的法律规范层次作了明确规定。

2.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同时还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转让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公司法在该规定中说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尚未颁布。3.出让国家股未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司法实践中观点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国有股的转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故其转让应遵循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国有股权,即国有资产,其转让行为依法不应保护。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2003)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有一套完备的程序。观点二以未经审批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但转让行为无效是否就意味着对转让合同本身也无效,两者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值得进一步思考。

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及行为的效力,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审批机构不批准出资额转让协议的,在法理上不发生出资额转让的效力,而非否定其他协议条款的效力;国有股权转让未经过资产评估和评估不实时,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国有产权交易中没有评估,并不当然导致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无效。只有评估后的价格不能得到相对人的认可的,相对人可依据合同法关于现实公平的规定予以撤销。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政府批准都是必不可少的必经程序,并且对于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交易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都有特别要求。这些因素的缺少都可能在事后引发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质疑。

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很多现实条件,事后补办的资产评估、交易方式的模拟都无法对当时的交易条件作出令人满意的补正。对程序要求的放松,导致的将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从再审程序来考虑如何妥当解决该类纠纷,由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基本上是在纠纷发生时隔许久,当时规范性要求欠缺而再审审理时的制度规范和司法实务相对成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甚至在履行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发生纠纷,一些纠纷引发的根源是地方政府的决策等因素。故再审审理该类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原审判决作出之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地方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基本立场,不宜轻易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故而再审中如何审查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股权转让应当尽可能满足立法所设定的程序和条件。根据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股权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应当尽可能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知晓。

三是国有股权转让应最大满足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宗旨。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审批是原则,这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在再审中,对已经实际履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应当从鼓励交易角度出发,寻求程序瑕疵的补救,以成就股权转让生效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法》构成了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正如上文所述,股权转让主要包括了转让合同层面和转让行为层面。股权转让合同是实现股权转让的手段,股权的转让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报送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主要审查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要时向法院起诉,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法规未对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否定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不能推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考察未报批合同的效力,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报批范围如何确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报批范围,法律未明确规定,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也得不出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的结论。故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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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15:41

工程款拖欠起诉状怎么写(工程款拖欠起诉状怎么写模板)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范文(一)原告:河南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 董事长 电话:15135116XXX住所: XXX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街楼被告:山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X 联系人闫建高 130****住所:XXX市迎泽区桃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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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是什么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是指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2023-10-25 11:50

工地欠款起诉多久能拿到钱(讨要工程款的最快方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一、拖欠工资起诉后多久可以拿到工资拖欠工资起诉后3-6个月可以拿到工资,相关部门在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问题案件,都会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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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威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效力是怎样的

被胁迫威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所签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
2023-12-11 16:26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效力最高院(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的效力最高院)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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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婚姻承诺书效力是什么呢

夫妻签婚姻承诺书,效力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夫妻在签订婚姻承诺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承诺书的内容不违法、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双方签订婚姻承诺书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那么该承诺书在经过双方签字 ...
2023-12-14 16:59

离婚协议里面的内容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吗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协议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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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

借条约定违约金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 ...
2023-11-20 16:05

货款欠条有法律效力吗(欠货款怎么打欠条图片)

货款欠款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货款欠条,要在法律上生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是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即自愿签订,无欺诈、胁迫行为,欠货款打的欠条有效吗法律分析:有效,只要具备借款合同的必备要素,意思表达清晰就具备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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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无法律效力由谁来界定

合同有无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来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存在无效事由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 ...
2023-11-20 16:15

离婚协议债务归男方有法律效力吗(怎样能撇清婚内债务)

离婚协议债务由一方承担有效吗一、离婚时单方偿还债务有效吗民法典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的,由于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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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该行为效力怎样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的,该行为效力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如果涉及重大事项,如转让、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配偶也要有同意当事人处分的意思表示。未经配偶同意 ...
2023-11-16 16:36

工程款转股权转让款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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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是属于个人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二人均有权分割该股权,即双方可以先行通过协议的方法对股权进行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股权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股权的归属依法作出 ...
2023-11-16 16:26

夫妻离婚公司法人是男方怎么分割(夫妻离婚公司股权分割)

夫妻一方是法人代表离婚法律分析:如属于婚后所得,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可主张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人民法院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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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签的运输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和个人签的运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主要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2023-11-15 16:01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状态)

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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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税率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税率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税率25% 法律依据:《中华 ...
2023-11-03 15:50

确认离婚协议效力之诉(确认离婚协议效力之诉起诉状范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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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影响是什么

黑白合同的效力: 1、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有效,白合同无效。因为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白合同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若当事人利用黑白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目的,伪装的白合同和被伪装的黑合同都无效。 黑白 ...
2023-12-08 15:26

货款欠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货款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但因为种种原因,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写下欠条,等到日后归还,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但因为种种原因,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和妥协,由债务人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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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向老婆借钱写了借条有无法律效力?

老公向老婆借钱写了借条有法律效力。婚内借款有两种,一种是用个人婚前财产出借,一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出借,可以按照自然人借款处理,需要返还。夫妻通过写借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一方个人所有,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
2023-11-06 15:53

股权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股权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内)

例如,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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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代签人需要承担什么

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但要求代签人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签,或者代签人没有经过授权、在授权范围外代签,但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了追认。代签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指若代签人无授权或超越权限代签合同,当事人未对合同进行追认 ...
2023-12-01 15:17

现金借款法院认可吗(现金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来现金借款吗法院会支持用现金借款,但是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需要提供从银行取出现金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或者依法提供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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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具有效力吗

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没有效力。被继承人死亡前,遗产不存在,没有遗产也就不存在放弃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起,遗产开始继承,此时放弃继承遗产,才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
2023-11-03 15:09

假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假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假离婚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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